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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證券示範判決生效 開啟證券訴訟新模式

作者: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

為喚醒廣大中小投資者股東權利意識,示範引領全面知權、積極行權、依法維權,提升投資者自我保護能力,共同維護資本市場良性生態,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服中心”)與《證券市場紅周刊》(簡稱“紅周刊”)合作創辦的“漫話權益”投資者教育專欄今日正式開欄。專欄緊緊圍繞投資者權益主題,通過通俗易懂的語言、生動活潑的形象,精選中國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知權、行權、維權”的典型案例和實用知識,形成系列案例和漫畫,以饗讀者。專欄每半月發布一期。投資者可以發郵件至[email protected],參與溝通交流。

一、案件還原

2019年8月7日,隨著上海高院法槌一聲落下,方正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科技”)虛假陳述案件判決塵埃落定,這也意味著全國首例證券示範判決正式生效。

上市公司信披違規 近千股東起訴維權

2017年5月,中國證監會對方正科技作出行政處罰,認定方正科技在2004至2015年期間,與其經銷商因同受其大股東方正集團控制,形成關聯關係,方正科技同經銷商之間的大額交易構成關聯交易,而方正科技2004至2015年各期年報中未披露該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自2005年3月19日(2004年年報公告日)至2015年11月20日(立案調查公告日),方正科技股價從2.81元漲至7.30元,期間最高曾漲至14.02元。行政處罰一出,股價應聲下跌,截至2016年1月5日(根據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確定的基準日)跌至5.61元。為維護自身權益,近千名股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方正科技賠償損失。據上海金融法院統計,其受理的股東對方正科技提起的訴訟索賠總額約1.69億元,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來受理規模最大的證券群體性糾紛案件。

示範判決+調解 證券訴訟新模式

上海金融法院依照該院《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盧某等四位股民的案件選定為示範案件先行審理。為確定投資者損失金額,法院專門委託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進行損失核定。2019年5月,金融法院一審判決,方正科技存在虛假陳述行為,需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該案四名原告部分索賠請求得到法院支持,獲賠最多的一名投資者獲賠金額達到18萬元。方正科技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8月7日,上海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方正科技的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規定》,示範判決生效後,已經被示範判決認定的共通的事實和法律適用標準,可直接適用於其他平行案件,平行案件原則上應先行委託調解。採用“示範判決+委託調解”的糾紛解決機制,將發揮示範判決的示範效應,促使當事人委託調解。根據方正科技公告,截至2019年10月,上海金融法院已對兩批共計213位投資者訴方正科技虛假陳述案件作出調解,方正科技同意支付調解金700餘萬元。

二、案例評析

該案件中,無論是從交易規模還是從交易內容,方正科技未披露的關聯交易都符合法律規定的“重大性”標準,直接影響投資者對於公司業績和投資價值的決策判斷。投資者受虛假陳述行為的誘導,基於對公司年報的信賴,選擇買入持有方正科技股票並最終遭受損失。

中國證券市場主要以散戶為主,證券侵權案件往往具有“小額多數”的群體性特徵。而對於群體性證券侵權案件,目前的司法實踐普遍采取分別立案、分別審理或並案審理的訴訟模式,加之損失認定的困難,不僅造成案件審理周期長、司法效率低,也導致投資者維權成本高、維權意願不強。

方正科技虛假陳述案件採用的“示範判決+委託調解”的證券糾紛解決方式為群體性證券訴訟開啟了新模式,有利於快速化解矛盾,更好地保護投資者權益。一是示範判決可以發揮“參考標準”作用,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況;二是按照示範判決確立的裁判原則,通過調解的方式快速解決平行案件糾紛,提高投資者維權效率;三是示範案件審理過程中,可引入投服中心等獨立第三方公益機構,為投資者舉證、損失計算提供專業支持,提高投資者維權的便利度。

在此也提醒廣大中小投資者,學會善用新機制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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