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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一個非典型標杆的誕生

本刊記者 何豔

作為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案,近期,上海高院對方正科技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方正科技的上訴,維持原判。此案在中國證券史上,有劃時代的意義,也將讓上市公司對投資者的賠付工作進入快速通道。

示範判例有利於提高維權效率

方正科技系列案,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來受理的規模最大的證券群體性糾紛案件,近千名投資者起訴索賠約1.69億元。2019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決方正科技存在證券虛假陳述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四名投資者的部分索賠請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資者可獲賠18萬餘元。之後,方正科技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

8月7日,上海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方正科技的上訴。上海高院審理認為,方正科技因重大關聯交易未披露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對受侵權的投資者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採用“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投資者的證券買入均價並採用“同步指數對比法”計算市場系統風險扣除比例,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計算方法和計算結果相對公平合理,並無不當,且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專業維權律師認為,方正科技示範性案例是目前處理類似案件中的司法創新,該案例的效果在於,以後遇到相關類似情況,可以依據案例中認定的事實和法律適用來進行維權,這樣會相對簡便一些,有利於投資者提高維權效率,同時法院的司法審判效率也會得到提升。同時,對上市公司而言也會是個警醒,使其懷有敬畏之心。

由於法院已經作出判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投資者於2005年3月19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間買入方正科技,並在2015年11月20日之後賣出或仍持有並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均可發起索賠,您只需將姓名、聯繫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為Excel文件)發送到[email protected]的郵箱,參與由《證券市場紅周刊》“民間維權”欄目組織的索賠征集活動,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廣大投資者在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投資者賠付加快

方正科技是方正集團旗下上市企業,共有數十家經銷商和子公司,從2003年起,方正集團在人事任免、員工薪酬、資金審批、日常經營管理方面實際控制方正科技旗下的經銷商。經調查,自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間,方正科技及子公司與各經銷商之間發生多筆關聯交易,數額從6億元至53億元不等,但方正科技在各期年報及2015年半年報中均未披露上述事項。

另一家企業武漢國興於2010年至2014年成為方正科技的股東,與方正集團互為一致行動人,這個事實並未告知方正科技,導致方正科技2010年至2013年年報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2015年11月20日,方正科技對外發布公告,表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調查。2017年5月9日,方正科技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中國證監會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在得知方正科技的違法違規行為後,近千名相關股民向法院提起訴訟,他們提出,方正科技的違規行為造成了自己的投資損失,要求方正科技承擔賠償責任。

如今,上海高院已經作出二審判決,意味著這起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案終於塵埃落定。事實上,在投資者保護案件中,該案具有特殊意義。2016年,中國證監會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部署,將“推動建立示範判決機制”作為落實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重要舉措。2019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發布《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規定(試行)》,而該案則是示範性判決機制首次在司法實踐中運用。此外,該案開創性地引入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第三方專業機構輔助法院進行損失核定,為證券領域投資者司法救濟提供了重要基礎。

目前審理的四個案件是在原告投資者訴被告方正科技公司系列案件中依職權選定的示範案件。根據《上海金融法院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規定(試行)》,示範判決生效後,其所認定的共通的事實和確立的共通的法律適用標準對平行案件具有擴張效力,也就是說,投資者的索賠事宜即將進入快速通道。按照示範判決確立的裁判標準,其他尚未宣判的投資者索賠訴訟將快速進行處理。對於所有有意向方正科技維權的投資者,這無疑是一個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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