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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證券群體性糾紛示範案件宣判:方正科技敗訴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錢玉娟方正科技敗訴。

5月5日,全國首例證券群體性糾紛示範案件——方正科技系列案件,終於有了結果。

經濟觀察網記者了解到,原告潘某等訴被告方正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科技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為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來受理的規模最大的證券群體性糾紛案件,方正科技系列案涉及投資者上千名,案件也涉及諸多疑難法律爭議問題。

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上海金融法院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規定(試行)》中的相關規定,將原告投資者訴被告方正科技公司系列案件作為全國證券群體性糾紛的示範案件,並於5月5日進行了公開宣判。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方正科技公司存在證券虛假陳述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虛假陳述的實施日為2005年3月19日,揭露日為2015年11月20日,基準日為2016年1月5日。投資者在實施日到揭露日買入股票並持有至揭露日最終受到損失的,推定與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可以獲得賠償,部分投資者的損失或部分損失系受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應予扣除。

在損失認定上,判決采納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的損失核定意見,以第一筆有效買入後的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買入均價和投資差額,將個股均價與同期指數均值進行同步對比的方法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法院判決最終支持四名原告投資者的部分索賠請求,獲賠最多的一名投資者獲賠金額達18萬餘元。

經濟觀察網記者從公開資料獲悉,早在3月21日時,上海金融法院便公開開庭審理方正科技系列案的示範案件,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就虛假陳述行為重大性認定、因果關係是否存在、損失計算方法和是否需要扣除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影響等問題展開激烈的辯論,庭審中就投資者損失核定還引入了第三方專業輔助支持機制。

據經濟觀察網記者了解,在方正科技公司系列案件宣判後,原被告代理人都當庭表示,本案示範判決生效後,同意按照示範判決確立的裁判標準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上海金融法院最大證券群體性糾紛案件宣判,示範案件意味著什麽?

5月5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對原告潘某等訴被告方正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科技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該案是上海金融法院依照全國首個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規定,在原告投資者訴被告方正科技公司系列案件中依職權選定的“示範案件”。

據悉,根據《上海金融法院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規定(試行)》,示範判決生效後,其所認定的共通的事實和確立的共通的法律適用標準對平行案件具有擴張效力。

案情回顧:方正科技未披露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上千投資者要求賠償

方正科技系列案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來受理的規模最大的證券群體性糾紛案件。2017年5月,中國證監會對方正科技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認定方正科技公司在2004年至2015年各期年報中未披露重大關聯交易事項。該系列案上千名原告投資者針對《行政處罰書》中認定的違規行為要求方正科技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19年3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方正科技系列案的示範案件,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就虛假陳述行為重大性認定、因果關係是否存在、損失計算方法和是否需要扣除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影響等問題展開激烈的辯論,庭審中就投資者損失核定還引入了第三方專業輔助支持機制。

一審判決:投資者最高可獲賠18萬餘元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方正科技公司存在證券虛假陳述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虛假陳述的實施日為2005年3月19日,揭露日為2015年11月20日,基準日為2016年1月5日。投資者在實施日到揭露日買入股票並持有至揭露日最終受到損失的,推定與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可以獲得賠償,部分投資者的損失或部分損失系受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應予扣除。

在損失認定上,判決采納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的損失核定意見,以第一筆有效買入後的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買入均價和投資差額,將個股均價與同期指數均值進行同步對比的方法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法院判決最終支持四名原告投資者的部分索賠請求,獲賠最多的一名投資者獲賠金額達18萬餘元。

宣判後,原被告代理人當庭表示,本案示範判決生效後,同意按照示範判決確立的裁判標準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今年年初,上海金融法院發布《上海金融法院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規定》,這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來創新專業化金融審判工作機制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全國首個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具體規定。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林曉鎳介紹道,所謂示範判決機制,是指在處理同一被告、眾多原告的群體性證券糾紛時,選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審理、先行判決,通過發揮示範案件的引領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糾紛解決機制。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原創稿件,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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