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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證券維權新途徑 投服中心力推支持訴訟

  3·15證券維權新途徑,投服中心力推支持訴訟

  張婧熠

  近年來,證監會大力推進依法監管、全面監管、從嚴監管,行政處罰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市場得到有效淨化。但後續的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仍面臨著種種難題和挑戰。

  A股“散戶市”的結構特徵,是加劇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難度的根源。起訴上市公司或大股東,中小投資者要直面資訊與資源等各方面的明顯差距,承受維權成本高、周期長的現狀。而維權意識的欠缺是更嚴峻的問題。哪些是自身合法的權益、哪些行為已屬於侵權範疇、有哪些合法的維權管道、如何準確索賠和有效追討,維權之路上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著中小投資者的資訊盲點。

  自2016年起,中證中小投資者保護中心(下稱“投服中心”)啟動了證券支持訴訟的機制創新。選擇典型案件、委派公益律師作為代理人,投服中心支持相關投資者發起訴訟。支持訴訟的首例就選定匹凸匹,該訴訟目前一審勝訴,投資者全額獲賠。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已提起對安碩資訊鞍重股份等證券支持訴訟。

  而投資者權益的保護,也不局限於違法行為被處罰後的追討。去年,投服中心還發起了首例股東訴訟。由於認定海利生物公司章程中部分條款違法,投服中心以股東身份要求公司修改但遭拒,隨後提起股東訴訟,堅持公司需要修改章程條款的主張。目前,該案也在審理中。

  擴寬維權管道

  2016年3月份,雅百特因無法實現借殼上市的業績承諾,通過偽造國外政要信函和工程合約等形式,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進行重大財務造假。去年9月,該案件被通報,雅百特股價持續下跌。面對證監會的頂格處罰及投資者索賠呼聲,雅百特新聞發言人在去年12月21日路演時聲明願意承擔賠償責任,但隨後並未發布任何賠付方案。

  雅百特案僅是投資者“維權難”這一現狀的縮影。事實上,即便是在違法事實已認定的情況下,散戶起訴上市公司或大股東,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在現行民事訴訟法框架下,我國證券侵權維權司法實踐主要是通過單個訴訟實現,呈現個體性、分散性的特點。中小投資者的維權意識普遍欠缺,單個訴訟維權成本高,並且部分侵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還較隱蔽,這些都導致了單槍匹馬的直接維權難度很大。而目前,市場也有提供民事訴訟法律服務的社會律師;但從業務操作層面來看,對於起訴數額小、原告經濟困難等訴訟,很難做到全面覆蓋。

  每一起虛假陳述等證券侵權糾紛,涉及受侵害的投資者眾多。對於如何更好的處理這類群體性侵權糾紛,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先行經驗。目前,英美法系國家採用了集團訴訟制度,德國確立了示範訴訟制度,我國台灣地區采取的是團體訴訟模式。

  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過支持訴訟起訴原則;規定機構、社會團體、企業事業部門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部門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自2016年起,投服中心開始推進支持訴訟的制度創新。結合自身公益機構的性質,通過選擇典型案件、確定適格原告的篩選標準、委派公益律師作為代理人,投服中心支持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提起訴訟,並由此構建了支持訴訟維權的機制。

  在初步明確了支持訴訟的框架後,這一制度創新的首次實踐就選定了匹凸匹信披違規案件。在近幾年裡,匹凸匹和時任實際控制人鮮言無視股東權利和公司治理機制,連續炮製任性改名、1001項議案等多起鬧劇,已收到證監會開出的多張罰單,罰沒款累計數十億元。對於這期違法違規行為惡劣、市場反響較大的案例,投服中心在2016年7月支持投資者起訴鮮言及匹凸匹公司等責任主體,獲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去年5月,該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支持了包括損失計算方法在內的原告全部訴請,投資者獲賠金額達230多萬元。

  對於案件的選擇,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保證證券支持訴訟的公益性和公正性,投服中心維權事務部目前已對所有虛假陳述案件進行預研,實現對虛假陳述案的全覆蓋。在論證階段,投服中心將從典型性、重大性、社會影響、潛在原告投資者數量、勝訴可能性、賠付能力、示範效果等多個角度進行研究,最終評估和確定可支持訴訟的案例。

  在針對匹凸匹發起首個支持訴訟後,投服中心又繼續推進了針對康達新材、上海綠新、安碩資訊、鞍重股份、ST大控、猛獁資產等的支持訴訟,所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覆蓋更廣。比如,在康達新材的支持訴訟中,投資者的維權和索賠依據聚焦在造假上市行為;安碩資訊的支持訴訟,則是針對我國資本市場首例誤導性陳述侵權的索賠案件。鞍重股份的支持訴訟中,投服中心追責“忽悠式”重組的當事雙方,針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的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起訴。猛獁資產的支持訴訟,是投服中心首次嘗試協助“基民”維權、針對基金合約的糾紛發起的支持訴訟。

  而近日,為幫助和引領民事索賠,投服中心已公開征集因雅百特財務造假虛假陳述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此時啟動證券支持訴訟,投服中心方面表示,也是為督促雅百特盡快頒布賠付方案。

  精準追償“首惡”

  在對虛假陳述案件實現全覆蓋、選取典型案例發起支持訴訟之後,投服中心的維權業務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即如何切實保障投資者權益、實現索賠需求。在推進證券支持訴訟的過程中,投服中心結合以往維權訴訟的經驗,不斷優化執行細則。這其中,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高管列為侵權訴訟的被告,就是較為明顯的表現。

  “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利用上市公司的法人人格進行虛假陳述,獲取大量非法利益。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主體的經濟懲戒很有限。”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以往虛假陳述民事侵權的訴訟案例中,往往把上市公司作為唯一被告;即使有相關高管承擔責任,也只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經濟方面的懲戒與警示效果有限。此外,由上市公司直接賠償受損投資者損失,直接減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誤傷上市公司的現有廣大股東。

  在匹凸匹支持訴訟勝訴後,虛假陳述行為直接責任人的首要賠償責任也得到司法判例肯定。目前,投服中心提起的支持訴訟案件均遵循“追責到人”的訴訟原則,直接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高管作為被告;既最大程度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又同時避免因民事賠償而誤傷上市公司現有的其他中小股東。

  類似的創新還有很多。證券支持訴訟業務開展中,仍難以避免訴訟結案周期長、投資者獲賠時間久的難題。對此,投服中心正在推動證券支持訴訟示範判決機制。

  示範判決的構想,簡單說就是“由點到面”的過程。當中級人民法院初次受理以某上市公司為被告的群體性證券糾紛案件後,法院將從案件中選擇一件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為示範案件進行優先審判。示範案件的審理重點,是為了解決這一起證券糾紛案中共通的法律爭點、事實爭點或證據爭點問題。

  當示範案件的判決生效後,該法院已受理但還未裁判的、未來新受理的所有以同一被告案件,都將遵循示範案例的效力,有關共通部分的裁判不得與示範案件的裁判相抵觸。而基於示範判決的效力,投服中心也可以公開征集這起糾紛新的原告投資者,並按示範判決確定的標準幫助投資者進行損失計算,並向該院提起訴訟。

  投服中心相關人士表示,示範判例的創新將有利於縮短訴訟周期,降低維權成本,提高支持訴訟工作效率。

  強化行權意識

  是不是只有等上市公司因違法違規被正式處罰,投資者才能在事後依法追償?當然不是。

  除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證券支持訴訟,投服中心在去年提起了首例股東訴訟。這起訴訟的背景,要回溯至去年投服中心一次行權受阻的經歷上。

  2017年4月,作為海利生物的普通股股東,投服中心向海利生物提出質詢,認為公司章程中部分條款對股東提名董事的法定權利進行了限制,違反了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取消此限制條款。但海利生物在回復中稱,該《公司章程》條款屬於公司的自治性規定,未違反《公司法》,拒絕修改。

  “公司可以自治,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條款,但公司自治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必須遵守法律,以不違法違規為前提,一切違法違規的公司章程條款不但無效,公司還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面對海利生物的回復,投服中心方面認為,該理由並不成立;隨後就向上市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改正。

  對於首起股東訴訟,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強調,投服中心以股東身份向公司發出《股東質詢建議函》,是依法行使股東質詢權、建議權的體現。上市公司拒絕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致使有關股東的董事提名權受到損害時,投服中心提起股東訴訟,是對持股行權的貫徹和延伸,同時完善維權業務的覆蓋面。該起訴訟已獲法院受理,目前還在審理中。

責任編輯:高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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