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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買房房產證寫女方名 分手後男子要求分房

戀愛期買房 分手後男子要求分房

北京晨報訊(記者 顏斐)劉先生與吳女士相戀12年後分手,後劉先生起訴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登記在對方名下的一套房產。近日,通州法院審結了此案,依法判決房屋歸吳女士所有,同時根據雙方出資比例,確定吳女士需給付劉先生相應房屋折價款100餘萬元。

劉先生與吳女士2005年相識後確定了戀愛關係,兩人一直感情穩定並有了結婚的打算。2013年,二人以結婚為目的購置了坐落於北京市通州區的一套90平米的房屋。因劉先生沒有北京市購房資格,房屋以吳女士的名義簽訂了買賣合約,申請了貸款,並登記在她名下。

2017年,二人因不可調和的矛盾選擇了分手,結束了十二年的戀愛關係。此後,劉先生將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出資比例依法分割房產。

吳女士否認房屋為二人共同購買,稱買賣合約以及貸款合約都是她的名字,首付款也是其支付的。劉先生雖然出了一部分錢,但屬於債權。吳女士僅同意對劉先生進行適當的補償。訴訟中,該房屋經評估市場價值為407萬。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購買涉案房屋時,原被告處於戀愛期間,二人共同生活共同居住,且房屋交付後二人共同居住使用直至感情破裂。雖買賣合約、借款合約由吳女士一人簽訂,但二人在購房過程中存在共同支付首付、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行為。因此,房屋系二人共同購買,二人共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乾意見》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比照上述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關係是一般共有關係。

本案中,儘管劉先生與吳女士在戀愛同居期間共同購買涉案房屋,在分割共有物時,需考慮二人實際對共有物的出資和使用情況確定分割比例。關於雙方出資比例的確定,綜合舉證情況,對首付、貸款、裝修款進行綜合認定。經核算,劉先生的出資比例為44.11%。

扣除其應負擔的本金、利息等之後,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吳女士所有,吳女士向劉先生支付相應房屋折價款100餘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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