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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戀12年未修成正果 前女友名下婚房歸誰

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相戀12年後分道揚鑣,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婚房如何分配則更顯麻煩。為確定房屋歸屬,劉先生將前女友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近日,通州法院審結了此案,依法支持了劉先生的訴求。

劉先生與吳女士2005年相識後確定了戀愛關係,兩人一直感情穩定並有結婚的打算。2013年,二人以結婚為目的購置了北京通州一套90平米的房屋。因劉先生沒有北京市購房資格,涉案房屋以吳女士的名義簽訂合約,申請了貸款。

2017年,劉先生與吳女士發生矛盾到不可調和的地步,最終二人分手。之後,劉先生將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依法按出資比例分割涉案房產。

吳女士辯稱,涉案房屋是自己購買的,買賣合約及貸款合約都是自己的名字,首付款也是吳女士付的。劉先生雖然出了一部分錢,但屬於債權而非共同購買。因此不認可涉案房屋為雙方共同購買的事實,僅同意對劉先生進行適當的補償。

另外,在訴訟中,經劉先生的申請,涉案房屋做了市場價值評估,市值407萬。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主要爭議點一為劉先生與吳女士是否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二是共有物的分割比例如何確定。

根據查明的事實,購買涉案房屋時劉先生與吳女士處於戀愛期間,二人共同生活共同居住,且涉案房屋交付後二人共同居住使用直至感情破裂。雖買賣合約、借款合約由吳女士一人簽訂,但二人在購房的過程中存在共同支付首付、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行為。故法院認定涉案房屋系二人共同購買,二人共有。

該案中,儘管劉先生與吳女士在戀愛同居期間共同購買涉案房屋,在分割共有物時,需考慮二人實際出資和使用情況確定分割比例。

法院最終判決涉案房屋歸吳女士所有;吳女士向劉先生支付相應房屋折價款100餘萬元。現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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