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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真買房”的博弈 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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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買房避稅施計“假離婚”丈夫悔訴離婚協定無效

原告劉先生訴稱,他與被告張女士在婚前共同購買了某套房屋,並簽署《婚前購房協定書》。兩人約定:該房屋為雙方共有;如雙方分手,房產仍歸劉先生所有,但其應將張女士已承擔的全部費用還給張女士;該房屋發生增值的部分,劉先生應按照張女士實際投入的資金比例向張女士支付增值收益。

2013年8月,劉先生與張女士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

2016年2月,劉先生與張女士商議以劉先生個人名義購買另一處房屋時,兩人打算通過“假離婚”方式避稅,待房產交易完成後再複婚。

2016年3月,劉先生與張女士簽署了《假離婚協定書》,隨後在民政局簽了《離婚協定書》並登記離婚。《假離婚協定書》上明確約定,“假離婚”是為了規避購買二套房所需的稅費。後該房屋因賣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雙方就重簽婚前購置房屋的歸屬協定發生衝突,張女士遂將劉先生及其父母、孩子轟出現居住房屋。

劉先生多次嘗試複婚,均被張女士拒絕。劉先生認為,雙方在民政局備案登記的《離婚協定書》,系為了以離婚再複婚的方式規避國家針對購買二套房所需的稅費,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協定內容無效。故劉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簽署的《離婚協定書》無效。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劉先生與張女士簽署的《離婚協定書》無效。

法官釋法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劉先生與張女士離婚前與他人簽署購房合約,購買二套住房,後雙方簽署《假離婚協定書》,在《假離婚協定書》中明確寫明雙方離婚是為了規避二套房稅費,同日雙方又在民政局簽署《離婚協定書》,登記備案離婚,離婚後雙方多次協商複婚事宜。上述事實可以說明,劉先生與張女士以購買二套房避稅為目的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簽署《離婚協定書》為行政備案手續所需,雙方真實意圖並不在於就解除婚姻關係後的夫妻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實際分割。劉先生對於《離婚協定書》中的約定並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現,由此產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實意願,雙方在《離婚協定書》中的約定並非建立在雙方對於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有明確認知、且就此達成合意的基礎之上。《離婚協定書》中的約定並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最終,法院支持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支持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這個結果還是讓人感到欣慰的。但是為了某些利益問題而辦理“假離婚”的夫妻不在少數,那麽“假離婚”將會產生怎樣的法律風險?

專業律師解讀

現如今,因為房子的那點事,很多夫妻打起了“假離婚”的主意,曾經在上海等地就出現過“假高婚”潮,排隊離婚,離完婚喜氣洋洋的更是層出不窮。那麽,從律師的角度看假離婚,告訴你假離婚你所不知道的風險。

一、假離婚最大的風險是弄假成真。從法律的角度看,因為婚姻自主和自由原則,只要履行了合法的離婚手續,離婚就是真的。辦理假離婚後,若有一方不願意複婚,另一方也不能強迫對方,可能假戲真做,導致家庭的破裂,一方財產遭受損失,甚至子女撫養權受到影響。

二、假離婚第二大風險是失去孩子的撫養權。一般在簽訂“假離婚協定”的時候,雙方都會認為還會一起共同生活, 在孩子撫養權問題上也不會爭。然而,如果辦理離婚手續後不能複婚,則關於子女撫養的約定也就會生效,這種情況下,未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在無特殊情況發生時就喪失了子女的撫養權,若一方阻難, 可能想見孩子一面都會難上加難。

三、假離婚的第三大風險是淨身出戶.一切從頭再來。當事人假離婚大多是為了規避政策,比如限購令,在簽署離婚協定的時候,基本都會約定雙方的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 另一方則“淨身出戶”。然而,雙方未“依約”複婚時,“淨身出戶”的一方無疑就虧大的,只能轉過頭向起訴要求確認離婚協定無效,或者要求撤銷離婚協定,但實踐中這樣的案例卻往往不盡人意,很難達到目的。

四、假離婚的第四大風險是婚後共同財產變婚前個人財產。假離婚後即使依約複婚,若取得房產等財產的一方不同意變更登記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依照法律規定結婚前雙方各自擁有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將承擔很大損失。

如果假離婚一旦被銀行征信系統識破,信用等級會被降低。

總之,假離婚的實質是為了規避政策或逃避法律責任,而法律上並沒有假離婚,若一方在假離婚後反悔不願複婚,另一方想通過訴訟認定離婚協定無效或撤銷離婚協定都是難上加難,法院極少會依據《合約法》第52條關於合約無效的規定。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約,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處理此類案件, 而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定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定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舉證證明存在欺詐與脅迫兩種情形的,才能夠否定離婚協定的效力。而當事人要完成舉證責任的難度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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