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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毀約 父子合謀轉移售房款被罰

法制晚報訊(記者 於忠洋)吳先生為了逃避法院執行,將房產偷偷轉賣他人,並與兒子合謀,開設多個账戶,通過多次轉账,再把賣房款匯入母親名下。近日,朝陽法院決定對吳先生處以司法拘留15日,處以10萬元罰款的處罰;對其子吳某處以5萬元罰款。

2015年12月,吳先生與劉女士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約》(以下簡稱《房屋買賣合約》),約定吳先生將望京某小區的房屋以435萬元的價格賣給劉女士。由於吳先生早先將該房抵押給銀行,合約約定吳先生應於2016年1月10日前辦理抵押注銷手續。房屋買賣合約簽訂後,劉女士向吳先生支付了定金85萬元。

2016年1月31日,由於吳先生未按約定解除房屋的抵押登記,劉女士與吳先生簽訂《合約變更申請單》,雙方重新約定解除抵押登記手續應於2016年3月15日前辦理完畢。但在履約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同年4月12日,吳先生向劉女士發出《解除合約通知》。隨後,吳先生就將該房以720萬的價格與案外人林某簽訂買賣合約。為此,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買賣合約,並退還85萬元,賠償房屋差價損失28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吳先生違約,判決其退還85萬元,並賠償劉女士房屋差價損失220萬元。判決生效後,吳先生未履行判決。

今年4月,劉女士申請強製執行。收到法院執行通知後,吳先生到庭向執行法官報告了財產,法院依法對爭議房屋進行了查封,吳先生表示願意將自己在同一小區的另一套501號房屋進行處置並將售房款償還劉女士。

6月15日,劉女士向法官反映,吳先生私下將501號房屋出售,售房款也並未交付。

法官發現,吳先生與其子吳某分別開設了新账戶,800餘萬元售房款分別匯至兩個新账戶,隨後兩筆售房款又被匯至被執行人吳先生母親的個人账戶。與此同時,法官核實到,在報告的財產之外吳先生名下還有一個地下車位,並且在外地持有多家公司股權。

7月15日,執行法官將其拘傳,在證據面前,他承認了轉移售房款逃避法院執行的事實,並當場給付劉女士全部案款及利息310餘萬元。

法院決定對吳先生處以司法拘留15日,罰款10萬元;同時,對其子吳某處以5萬元罰款。責任編輯:周經韜(E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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