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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私房錢”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案情回顧

劉女士與葉先生結婚後一直與葉先生的父母同住。女兒出生後,劉女士與婆婆在帶孩子的問題上產生了很多分歧,矛盾一度激化,劉女士要求搬出去住,但葉先生不同意。劉女士只好向自己的父母借了首付買房,然後用自己的工資償還貸款和借款。

結果雙方感情逐漸冷淡,最終劉女士提出了離婚。葉先生認為劉女士擅自做主買的房子和貸款與其無關,如果離婚他也不會要房子;但等到辦理離婚手續時,葉先生卻反悔了:說房子是婚後購買的,堅決要求分房。劉女士認為,首付和貸款均是自己的“私房錢”,不同意“瓜分”。那麽,這樣買下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律師說法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工資、獎金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劉女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父母借了首付買房,並用自己的工資償還貸款,由於劉女士的工資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該房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至於該如何分割該房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定處理;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轉載自:珠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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