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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女子在國外委託弟弟出售本地房屋,房價上漲後後悔

案情回放:

章女士在廣州天河區有一物業欲出售,但因自身長期在國外居住,回國賣房很不方便,遂將該物業房產證原件交付弟弟章先生,並口頭委託其代理出售。

2015年3月20日,章先生通過某中介公司的介紹,與買家馮先生就該物業協商交易條件,並出示房產證原件及證明章先生與章女士為姐弟關係的戶口薄。由於章先生沒有章女士的書面委託,馮先生心存疑慮,故在簽約當日,雙方一同向章女士致電,章女士同意出售房屋,並將回國配合過戶。於是,馮先生與章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約》,並支付定金50000元。

2015年4月5日,章女士回國擬辦理房屋出售及過戶手續,發現廣州市二手房樓價上漲,該小區物業均價比合約價格上漲3000元/㎡。章女士認為章先生代其售賣的房屋價格偏低,要求馮先生提高交易價格,被馮先生拒絕。於是,章女士以章先生非其代理人,無權處分其房屋為由,拒絕履行由章先生與馮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約》。

馮先生在多次催促章女士履約無果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章先生和章女士賠償10萬元及解除《房屋買賣合約》。

法院經審查,該物業僅登記在章女士名下,馮先生和章先生無法出示證明章女士授權章先生代理出售該物業的證據。《房屋買賣合約》約定:“業主收取定金後未能依約出售物業的,應向買家兩倍返還定金。”章先生在明知自己沒有取得章女士委託的情況下仍與馮先生簽訂出售該物業的合約,且未得到章女士的追認,導致馮先生取得該物業所有權的合約預期落空,應向馮先生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章先生向馮先生賠償10萬元,以及解除《房屋買賣合約》。

專家解讀: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法律谘詢服務中心的周冬雲律師介紹,《合約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本案中,章先生無法證明其已取得章女士授權,且其就本案物業簽署的《房屋買賣合約》未得到章女士的追認,理應承擔該違約責任。

在此,協會法律谘詢服務中心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親屬關係並非代理關係,親屬間委託處分房屋產權,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委託事項,不能以口頭方式進行,避免出現本案中發生糾紛時舉證困難的尷尬局面。

《親屬間代理 書面委託最妥當》由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為您提供,轉載請注明來源,未經書面授權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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