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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廣林:英國版的從“蠻族”王權到封建王權

摘要:英國的封建王權具有明顯的“先天不足”的局限性。由於“結胎”於日耳曼部落之母體內,不久又開始型塑於軍事征服之中,國家體制極其粗陋與疏簡,國王欲有效統治殊為不易。在此情況下,含蘊原始軍事民主製遺風的“法治”傳統、包納原始性“契約”的封建習慣,以及具有自身信仰、權益追求的教會神權,都必然會對國王權威構成某種程度的限制。

五至十一世紀,英國經歷了從“蠻族”王權向封建王權嬗變的政治史歷程。在此之前,羅馬帝國曾征服不列顛的土著居民凱爾特人(Celts),但羅馬皇權對不列顛近四百年的控制實為臨時性的軍事佔領,而非制度性的統治,並未埋下日後英國王權發軔的歷史根脈。五世紀初,在羅馬軍團撤離後,隨著日爾曼民族大遷徙浪潮的湧動,日爾曼人的分支盎格魯人、撒克遜人與裘特人等,紛紛從大陸侵入並征服不列顛,建立一些小王國,其原始部落聯盟由此轉化為新興的“蠻族”王權。此後,又經過不斷的相互兼並戰爭,在七世紀初形成了諾森伯裡亞、麥西亞、東盎格裡亞、埃塞克斯、肯特、蘇塞克斯、威塞克斯等七個較大的王國。

由於直接脫胎於原始部落,新興的盎格魯—撒克遜“蠻族”王權尚還孱弱,很大程度上受到日耳曼原始軍事民主製傳統的製約。其時,國王仍被視為部落共同體的一員,其主要職責是指揮人馬開疆拓土。有史家就指出,“在英格蘭,從500至1000年的時期中,國王基本上是一個戰爭領袖”。同時,國王受到部落習慣法的限制。這種含蘊著原始民主觀念的“法律”,乃通過記憶世代傳承, “法律是被發現的、公布的、‘找到的’,而不是被制定的”。由此,國王在制定“新法”時要派人去各地搜集已有“法律”,在貴族會議上加以討論、整理與增減,然後頒布。由於國王不能單獨立法,“法律”是“找到”的與集體共同議定的,那麽,“法律”權威當然高於國王的權威,國王理應遵守“法律”。因此,“王在法下”、“法大於王”的觀念也就普遍流行。

與之相應,由貴族組成的“賢人會議”(witan)不僅束縛國王的意志,對王權統治形成有力扼製,而且也有權通過“選舉”決定國王的廢、立,有時甚至采取措施加害於王。757年,威塞克斯的“賢人會議”就以“行為不公正”為由,罷免了國王西吉貝爾赫特。774年,諾森伯裡亞國王阿爾赫雷德遭到貴族廢黜流放。786年,威塞克斯圖王吉勒沃爾夫又為貴族所殺。

然而,社會統治秩序的建構離不開國王,也必須在王權的主導下進行。因此,隨著時代的變化,“蠻族”王權呈現出日益增強的態勢。基督教的傳入及其“王權神授”思想的流播,為國王披上了“神命”權威的光環。在兼並戰爭中開啟的封建化進程,則為王權提供了發展的社會基礎。自八世紀開始,接受國王土地分封並為之服軍役的封建貴族階層格塞特(gesith)、塞恩(thegn)相繼出現,高級教士也因分封而成為貴族,自由農民則紛紛破產,依附於貴族領主。封建化帶來的人身依附關係,對日耳曼的部落傳統是一個有力的消解,隨之形成的領主司法權,成為王權地方統治秩序的穩定器,王權也由之開始蒙上“封建”色彩。在這樣的格局下,王權不斷突破原始軍事民主製的桎梏而逐步強化。與此相應,國王的政治統一意識也逐漸增強。“七國時代”的國王,往往帶有狹隘的區域性部落意識,自稱“肯特國王”、“麥西亞國王”等。隨著王國勢力範圍的擴張,“蠻族”國王開始萌發政治大一統的觀念。

829年,威塞克斯國王愛格伯特(802-839年)掃平群雄,建立統一王國,並以英格蘭(意即盎格魯人居住的土地)一詞冠之。此後,國王甚至常常使用“不列顛國王”(Rex Britan年e)、“不列顛君主”(Imperator Britan年e)等稱謂。這種政治大一統的觀念更借助於戰爭不斷流播。在當時,戰爭無疑是國王大一統公共權威的催化劑。戰爭不僅結束分裂割據,實現王國的政治統一,而且有助於消解部落民主製的傳統,通過國王的軍事聲威來奠定其政治權威。著名的阿爾弗雷“大帝”在位期間(871-899年),其大一統的權威,就因其對入侵丹麥人的有力戰爭得到進一步強化。而丹麥人1016年征服英國、建立“卡紐特帝國”(1016-1042年)的統治,亦是如此。

《英王家譜紀》中對埃格伯特的虛構描寫,一份晚於13世紀的手稿,現藏於不列顛博物館。

在上述態勢下,“蠻族”王權逐漸擺脫原始軍事民主製殘余的羈絆,樹立起的對王國的公共政治權威,開始了向封建王權的歷史嬗變。國王不僅獲得神命“君主”的政治身份與地位,實施王位世襲製,而且實施立法、維護統治秩序。同時,國王實際操控了立法、司法權,擁有行政、財政與軍事大權。十世紀末,王權開始向全國徵收捐稅,其中最主要的是“丹麥金”,爾後成為按土地征調的固定稅收,被認為是“西歐最早的一種國稅”。國王還擁有封建臣屬的部隊和地方民團(fyrd)等武裝。國王有關維護“王之和平”的規定,具有普遍的公法效力,違背者將受到懲罰,私家領主司法權也須受此限制。國王還控制高級教職的選任,乾預宗教會議,“教務成為國家政務的重要部分”。同時,國王還將“賢人會議”(witan)變為為王提供建議的禦前會議,組建以私家內府(household)為核心的王廷作為國家行政中樞,內府臣仆兼理各種政務。在地方,國王則創設威塞克斯、東盎格裡亞、麥西亞、諾森布裡亞等伯爵領,以其心腹作為伯爵(earl)掌控地方,其下則建郡與百戶區兩級行政部門,設郡守、百戶長。由此,從王國的中央到地方,“所有的公共權威實際上最終來自於王權”。

十一世紀中期的“諾曼征服”(Norman Conquest),直接促成了英國封建王權的正式確立。征服者所來自的英吉利海峽對岸的諾曼底公爵領,系911年南侵的諾曼人迫使法蘭西國王分封而建立。自那時始,諾曼人迅速步入封建化軌道,形成了以服騎士役為土地佔有條件的封建軍事封土製。“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就任公爵(Duke)期間,即在教、俗貴族支持下建立強大的世襲的封建宗主政權,派遣伯爵和子爵鎮守地方。儘管他仍然是法王名義上的封臣,但實際上卻常與法王分庭抗禮,兵戎相見。隨著勢力的日益擴展,他征服英格蘭的政治野心愈加膨脹。他的這一渴求自有歷史淵源。“卡紐特帝國”期間,流亡到諾曼底的英國王室與公爵聯姻,就埋下了日後其要求獲得英國王位的種子。

此外,局勢也有利於他實現自己的抱負。1041年“卡紐特帝國”崩潰後,英國王子懺悔者愛德華(Edward the Confessor)回國獲得王位,但因大貴族專權而難斷朝綱,權臣之間也內鬥不斷,為諾曼人入主提供可乘之機。1066年1月,愛德華王去世,威塞克斯伯爵哈羅德伯爵被禦前會議“推選”為王。早有準備的威廉公爵見時機成熟,即以哈羅德“篡位”和自己是王位合法繼承人為由,組織約有7000人的驍勇善戰、兵器精良的軍隊,於8月渡過英吉利海峽進攻英國。繼10月在哈斯丁斯戰役殺死英王哈羅德後,又經過約5年的征戰,至1071年全面征服了英國。

為了將軍事征服轉化為牢固的政治秩序,征服者威廉在教、俗貴族的支持下,將舊英王國的政治遺產和諾曼底公爵的統治方式加以調適與整合,著手建構強大的封建王權。他強調自己繼承英國王位的血統權利,並讓教會為其塗油加冕而成為“神命”的英王威廉一世,確立起神聖至尊的政治身份與權威。同時,他借鑒大陸的封建制,對臣屬進行大規模土地分封,使之成為國王的總封臣(Tenants in chief)。這些受封貴族須效忠國王,為王提供騎士役、協助金與出謀劃策等,如違背封建義務,則要被沒收地產乃至遭到審判。總封臣之下還有次級封臣和騎士,皆通過土地分封而形成統屬、依附關係。這樣,以威廉王為封建宗主、以土地的層層分授和佔有為基礎、以封君封臣關係為紐帶的封建等級制度形成,貴族向王總共提供約5000名騎士服役。

值得注意的是,威廉王的土地分封是借助強大軍事權威而逐步實施的,因而有利於國王政治集權。在分封中,王室擁有的地產超過了任何總封臣,全國耕地總面積約1/5多屬於國王,約1/4多屬於教會,約1/2多屬於世俗貴族。荒山森林區亦收歸王室所佔有。此外,約有180名總封臣的大地產並不集中在一處,而是分散於各地。約有20個總封臣的地產分散在10個以上的郡,有的甚至分散在20個郡,與王領地產相互間雜。這種相互分割交錯的地產佔有格局,使貴族難以迅速積聚力量對抗王權,而且能以開闊的視野關注其在廣大地區的權益,由此而渴求社會秩序穩定與參與王國政務。這無疑有利於國王對地方的掌控,“極大促進了國家統一,促進了王權的增長”。

為了防止封建政治離心傾向的滋長,威廉一世還打破歐洲大陸通行的“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這一封君統轄封臣的原則,於1086年8月在索爾茲伯裡召開誓忠會,讓所有等級封臣到會向其宣誓效忠,由此確立了“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的原則,從而打破封建“居間”權力對王權實施的阻隔,成為直接控制各級封臣的最高封君。同時,威廉王還派遣官吏奔赴英國各郡嚴格調查臣民的土地、收入與財產,載案入冊,編纂成所謂的《未日審判書》,作為征調稅物的依據。通過這些措施,威廉王取得對王國所有臣民的土地財產乃至人身的支配權,為封建王權的確立奠定了經濟基礎和政治基礎。

在推行封建制過程中,威廉一世借鑒舊英王國和諾曼公爵領的統治經驗,建構起封建王權的政治制度。在中央,威廉一世既是英國國王,又兼諾曼底公爵,集王國君權與封建宗主權於一身。為有效實現王國的“跨海而治”,在中央以其私家內府為核心組建了王廷,每年舉行三次王廷大會議,讓教、俗大貴族以王之封臣的身份出席,議決王國大政。此外,國王與常伴王廷巡遊之貴族、寵臣心腹,討論國政,作出決策,形成所謂的“小會議”這一經常性決策機構。王廷會議幾乎完全成了王的禦用工具,但為爭取封建貴族支持,國王有時也采納他們的建議。此外,還設“攝政”一職在王廷巡遊時代表國王統治,設中書令負責王廷文件的草擬與發布,讓宮室長和司宮等私臣兼作國家官吏負責財政,讓王廷兼作王國的最高法庭來行使司法權,審判臣民的重大刑事案件乃至封臣的反叛要案。

貝葉掛毯中的威廉。在黑斯廷斯戰役中他掀開頭盔,表示自己仍然活著。

在地方,於沿邊重要地區分設伯爵鎮守,“一個伯爵領基本上是一個人的封地”,伯爵隻負有衛國禦敵的重任,不得乾預地方政務。在地方行政上,威廉王仍襲設郡製,但讓郡守直接聽命於國王,成為主政一郡的“純粹的王之官員”,郡以下仍設百戶區製治理。隨著土地分封,許多百戶區漸落入封建領主私家之手,但也要執行郡守頒布的政令。百戶區下的部門為村,推行保甲式的十戶製,各戶互保守法,一人犯罪諸家受罰。

威廉一世建構的英國王權,被視為西歐“第一個和最完善的封建王權典型”,帶有國家公權與封建私權合一的鮮明特徵:國王具有“一國之君”與“封建宗主”之雙重政治身份與權威,國家公權與封建私權融為一體,具備了國王集權的必要條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一中國古代皇權大一統的政治目標,從表面上看被威廉一世所實現。然而在事實上,英國的封建王權具有明顯的“先天不足”的局限性。由於“結胎”於日耳曼部落之母體內,不久又開始型塑於軍事征服之中,國家體制極其粗陋與疏簡,國王欲有效統治殊為不易。在此情況下,含蘊原始軍事民主製遺風的“法治”傳統、包納原始性“契約”的封建習慣,以及具有自身信仰、權益追求的教會神權,都必然會對國王權威構成某種程度的限制。因此,儘管威廉王尚能依賴軍事征服後盾和長期形成的個人強權來主宰王國,然而如何鞏固和發展封建王權,必定是日後英王所面臨的治國安邦難題。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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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Loyn,The Governance of Anglo-Saxon England, London, Edward Arnold,1984,p.130

Ibid. p.144

J.B.Bury.et al,The CambridgeMedieval history,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25,pp.50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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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Stenton,The First CenturyofEnglish Feudalism, Press of Oxford University, 1954, p.227

R. A. Brown,The Normans and the Norman Conquest,New York, Thomas Y. Crowell Company. 1969,p.214

H.W.C.Davis,England under the Normans and Angevins 1066-1272,London,Hardpress Publishing,1928,p.110

(本文為孟廣林教授“變動中的國王身份與權威——歷史長河中的英國王權”系列專欄文章,文章版權歸屬本账號。編輯:一行,圖片源於網絡與相關圖書。合作、轉載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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