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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關係進入室友房間內盜竊,算不算入戶盜竊?

合租房也是一種住所,也是一種刑法意義上的“戶”,它是承租人經常生活居住的、同外界相對隔離的空間,同別的住所一樣,是人們私人生活的空間,不因多個租戶集體居住一套房而改變租戶私人空間的特性,應認定進入合租房盜竊的行為構成“入戶盜竊”。

雲南孫宗宇律師以案說法:

被告人鄧某與李某是合租關係。2014年5月24日下午,鄧某見李某臥室房門未鎖上,遂進入李某臥室內,竊得被害人李某的銀灰色東芝牌筆電電腦一台(經鑒定價值人民幣930元)和SWisstab平板電腦一台(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00元)。案發後,被告人鄧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並退回了全部贓物。

法院判決:

被告人鄧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未提起上訴,公訴機構也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孫宗宇律師案件分析: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鄧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能自願認罪,並退出全部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且被告人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

本案是一起簡單的盜竊案件,但有一點特殊情況。即鄧某與李某屬於合租關係,那麽在合租關係下,在合租房裡盜竊的行為算不算“入戶盜竊”?對此,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構成入戶盜竊

刑法上同時具備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特徵的才屬於“戶”。本案中合租房具有相當程度的公共性,往往是多人活動的場所,合租的鄧某和李某是陌生人,並無親屬關係,不具備家庭生活的基本特徵。儘管每個人租住的一室可以單獨上鎖,但合租房內的過道、客廳等都是與他人共用的,屬於集體活動場所,不特定的外人受其他合租人邀請也可進出該房屋,故不能算作刑法意義上的“戶”。

第二種觀點認為:構成入戶盜竊

被害人李某雖與鄧某合租一套房屋,有公用面積,但亦有自己獨立的生活起居空間,李某的臥室由李某一人佔有使用,未經李某同意,任何人包括鄧某是不可以隨便進入李某的臥室,李某的臥室並非集體活動場所。故應進入合租房內李某某臥室盜竊的行為應認定為“入戶”盜竊。

孫宗宇律師補充: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同第二種觀點,刑法意義上的“戶”應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家居生活性

這主要是指人們在戶內享有生活起居的自由和安寧,以及不受他人干擾、窺探和破壞的隱私權,也是公民個人私權得以充分、集中展現的地方。隨著目前大城市的就業人口日趨增多以及房價的居高不下,在大城市工作生活的人往往不得不與他人合租一套房居住,那麽合租房地位和意義實同一般家庭的“戶”。

二、相對封閉性

指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與周圍的房屋等外界環境相對隔離從而表現出封閉性,具有一定的安全防範和保障功能,這是“戶”的場所特徵。具體來說,就是只要門一關,該場所就可以排他地、隱秘地承載家庭生活的基本功能,不具有向外的開放性。

不具有“戶”的相對封閉性,一般不能作為“戶”來看待,而合租房則有所不同,它通常是各承租人之間長期居住生活的私人住所,具有半開放性,即除共用空間外,臥室等私人空間僅限於本房間的特定承租人居住,不向社會公眾,包括合租的其他承租人開放,因此,具備私人生活領域和相對封閉性的特徵,理應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戶”。

綜上所述,合租房也是一種住所,也是一種刑法意義上的“戶”,它是承租人經常生活居住的、同外界相對隔離的空間,同別的住所一樣,是人們私人生活的空間,不因多個租戶集體居住一套房而改變租戶私人空間的特性,故法院最終認定進入合租房盜竊的行為構成“入戶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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