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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約無效,裝修費用如何處理?

租房合約無效,裝修費用如何處理?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地方實體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租賃房屋以滿足居住和經營的需要,房屋租賃市場日益發達,隨之而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法律規定,出租房屋的建設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否則租賃合約無效。實際生活中未取得批建手續的違法建築多有出現,出租後承租人因生產經營需要進行裝修裝飾,當合約被確認無效後裝修損失如何負擔?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周某與甲公司(系豆製品生產企業)簽訂廠房租賃合約,承租該公司的一處建設的廠房從事豆製品生產,周某接收廠房後根據生產需要對承租的廠房進行了大範圍裝修裝飾,其中大部分的裝修添附於廠房,無法分割。2016年11月,環保局向甲公司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建設涉案廠房生產豆製品系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屬於未批先建,要求停止違法行為並予以罰款。周某與甲公司產生糾紛,甲公司以周某未按期繳納租金等理由向周某發函解除合約。後周某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賠償裝修損失等一系列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租賃合約約定周某租賃廠房進行豆製品生產,周某承租甲公司的廠房後為生產需要進行了裝修裝飾,而該廠房起初僅是主體框架結構,周某對其進行裝修是確有必要的,且在較長時間的裝修過程中,甲公司亦未提出異議,應視為甲公司對周某的裝修行為是同意的。甲公司作為出租方,其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造涉案廠房,並將其出租給周某從事豆製品生產,應對雙方的合約關係無效承擔主要責任。周某作為承租方,其承租廠房進行豆製品生產這一對周邊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未為必要的注意和審查義務,亦存在一定的過錯。太倉法院對形成附合的裝修,在甲公司不同意利用的情況下,委託鑒定機構鑒定了殘存價值,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甲公司對周某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以案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約無效時,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約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村鎮一級的租賃中,存在許多的違法建築,涉及的租賃關係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承租人租賃目也是無法實現的,由此極易產生大量的糾紛爭議。所以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應為必要的謹慎和注意,審查所租賃房屋的證件是否齊備。出租人建造建築物亦應履行正當的批建手續,否則不僅租賃利益無法得到保護,還會因違法建築而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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