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租期已滿卻拒絕交還房屋,租客“該當何罪”?

如今租門面做生意的人越來越多,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矛盾糾紛也是不少。有人在租賃關係解除後,卻拒絕交還房屋,這“該當何罪”呢?

通訊員 秦法宣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承源

被告:不收房租就把房子還你

某公司在2008年自建了某小區的商業配套用房,但未辦理規劃許可和建設許可等審批手續。2009年7月30日,該公司與黃某、張某簽訂了經營用房租賃合約,約定將上述房屋中部分面積出租給黃某、張某,租賃期至2014年10月31日。

2010年2月1日,黃某將上述房屋內中部分面積轉租給陳某,租賃期至2015年1月30日。陳某將該房屋用於經營網咖,與毛某系合夥經營。之後,陳某將該房屋交由毛某代管,毛某將其分割轉租給了杜某、劉某。

2013年1月20日,黃某因無法繼續經營,向該公司提交了提前終止合約的申請。

該公司與黃某終止租賃關係後,陸續收回了部分經營用房。因毛某拒絕騰空交還使用房屋,該公司遂訴至秦淮法院。

原告公司訴請法院判決毛某將房屋騰空後返還給公司並支付房屋佔用費。

被告毛某則辯稱,如果該公司不主張房租,可以將案涉房屋歸還給;案涉房屋的房租確由毛某收取,2015年1月30日起,毛某與陳某結束合夥關係,但毛某與陳某前妻仇某存在合夥關係,所收房租也進行分成,該公司主張的房屋佔有使用費不應由毛某一人負擔。

判決:遷出房屋並付佔有使用費

面對他們的說法,法院又會怎麽認定呢?

首先是本案的訴訟主體是否缺漏的問題。

毛某認為其與陳某前妻仇某存在合夥關係的主張,因其既不能提供合夥協定,也不能提供合夥分成的任何證據,還不能提供仇某的身份證號碼、住址等身份資訊,故法院不予采納。

那麽,當事人之間存在怎樣的法律關係呢?

法院認為,因該公司至2015年1月30日以及該日後,均未收取毛某佔有使用涉案房屋的費用,故毛某與該公司亦未構成事實上的不定期租賃關係。

同時,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故該公司與黃某、張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約應為無效,進而陳某與黃某簽訂的用於個人合夥的租賃合約亦當無效。

還有,毛某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毛某在租賃合約無效、房屋租賃期限屆滿且未形成事實上的不定期租賃關係的情況下,非法佔有使用涉案房屋,侵害了某公司對於涉案房屋的財產權利。

綜上,秦淮法院判決被告毛某三十日內騰空遷出案涉房屋,並將房屋交還原告該公司;被告毛某三十日內給付該公司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其實際遷出之日止的房屋佔有使用費,按17.68萬元/年計算。

法官介紹,屋租賃合約終止後,因原承租人拒不返還房屋導致的房屋所有權人無法履行其他合約的,因此導致的損失由侵權人即原承租人承擔。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