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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反壟斷調查已經過去兩年,仍無結論

2016年8月,滴滴與優步中國合並,商務部對此進行反壟斷調查,約談滴滴出行。兩年時間過去,仍沒有就針對滴滴收購Uber的反壟斷調查給出結果。

滴滴接連暴露出來的安全隱患以及監管不力,很大程度上仰仗了其在網約車領域超過80%的市場份額以及絕對的定價權,令其缺乏完善產品的動力。這在滴滴宣布收購Uber的第一天就已經埋下禍根。

滴滴未對並購依法申報加大調查難度

中國《反壟斷法》實施至今正好十年。公開資料顯示,商務部最後一次就滴滴收購Uber發表言論是在去年7月27日。當時商務部發言人在例行記者招待會上透露:“商務部反壟斷局已多次約談滴滴出行,也正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和《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對滴滴出行和優步中國合並案依法進行調查。”

不過此後,再無下文。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反壟斷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以後,認為構成壟斷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可以向社會公布。規定沒有指出,反壟斷機構應該公布處理過程。

此前,滴滴以收購Uber後兩家公司合並年收入少於100億人民幣為由,宣稱未達到反壟斷審查門檻,因此沒有申報收購案。儘管如此,商務部因收到未具名的第三方的投訴,仍然對這起合並案發起調查。

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項調查長達兩年,絲毫沒有影響滴滴做生意,也不耽誤滴滴融資,滴滴照樣能痛快地賺錢。即便公布了調查結果,如果認定其壟斷地位,根據《反壟斷法》關於未依法申報的規定,也就是對公司處以50萬人民幣上限的罰款,實際罰款在15萬至30萬人民幣。這對於估值達到560億美元的滴滴而言,杯水車薪。或者即使有關部門要求滴滴和Uber重新拆分,回到過去的格局,Uber要重新在中國搭建團隊現在看來也不可能。

正是因為違規成本低,才使得敢於不依法申報的經營者反而得到了事實上的優待,變相讓資本方獲利。滴滴和Uber合並的背景是,雙方當時都嚴重依靠補貼司機和乘客來開展低價競爭,而在正式公布並購消息之前,滴滴就已經開始悄然提價了,這讓消費者和司機都蒙受損失。如果監管機構能先在一定期限內對其進行反壟斷調查,等調查清楚之後再允許其實施並購計劃,那麽這將更加有利於消費者和司機,而不是資本方。

達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林蔚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涉及到VIE架構在國內開展經營和合並的,商務部一般都不表態。”不過實際上商務部也並非對所有的VIE架構不表態,2012年沃爾瑪收購1號店的案件中,就涉及了VIE架構的相關調查。根據相關規定,商務部對依法申報的並購案應在法定的18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查,不過滴滴收購Uber至今沒有結論。

第一財經記者在商務部網站上未查到任何關於滴滴反壟斷調查的在審案件,記者隨後又查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也沒有關於該案的相關資訊。一位涉及滴滴反壟斷調查案的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因為涉及互聯網共享平台,對於壟斷問題的認定是一個全球的新問題,所以花費時間比較長。”

對平台服務界定成主要爭論焦點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檔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做出是否進一步審查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做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事實集中。根據《反壟斷法》的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做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

對此,一位長期從事反壟斷研究的大學教授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基於什麽原因拖延了審定不得而知,但是長時間無結論也是因為這個案件的特殊性。”

上述人士向第一財經記者指出:“主要的難點有兩個,其一是對於網約車和城市公共的計程車是否屬於提供同一類型服務的競爭產品,這點尚無定論;其二,隨著滴滴這類平台的兼容性越來越大,如何平台服務本身也是一個難點。不過他認為,VIE只是資本控制的一種方式,這和《反壟斷法》本身沒有衝突,不應成為阻礙反壟斷調查機構介入的原因。”

高風谘詢公司董事長謝祖墀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關鍵的爭論點在於對移動平台功能的界定,滴滴宣稱移動平台的定義並不僅限於提供按需服務,還有很多其它的方式也可以提供這種移動服務,因此不能構成壟斷。”

另一方面,滴滴和Uber合並雖未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但是合並已既成事實,那麽接下來的問題就在於如何對其合並後的市場支配地位進行界定,這又是一個難點。對此,上述教授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如何界定經營者集中的控制關係,以及經營者背後企業對其的控制,這還沒有建立起一個統一的標準。另一方面,網約車在中國還不僅僅是反壟斷的問題,包括其市場主體地位的界定本身也是問題。”

儘管面臨諸多難點,他認為,不管是傳統的市場,或者現在以平台為特徵的互聯網新興市場,如果這個市場存在唯一的經營者,這都是非常危險的,必須引起反壟斷相關部門的關注。他還指出,今年上半年,美團進入這個計程車市場,但是努力的效果也不明顯,滴滴一家獨大的地位依然突出,顯然佔據了大量的壟斷資源,不利於行業的發展。接連兩次惡性致命事件,也是滴滴壟斷之後負面影響集中爆發的體現。

“這幾起事件是可以通過順風車服務改善和標準的建立來避免的,但是正因為滴滴所處的壟斷地位,所以哪怕是出了非常嚴重的刑事案件,它也可以不對服務做出明顯的改善,因為它沒有壓力。”上述教授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他還表示,如果滴滴在合並Uber後,確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比如使用過高定價和排斥交易等手段,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那麽就可以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關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相關規定,對其的實際行為造成的影響予以處罰。不過他指出,判定企業利用壟斷地位,對消費者權益產生實際損害的論證過程也存在難點。

滴滴背後的互聯網雙寡頭

南京大學華智研究中心高級顧問、美國法律政治學者張軍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在美國,企業在產品、知識產權、市場價格、運營方式等方面實施的任何影響到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都會遭到反壟斷部門的審查,如果被裁定壟斷,相關部門會對公司進行上億美元的罰款,如果是個人,也會被處以上百萬美元的罰款,並處有期徒刑。”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國電信AT&T在2010年被判佔據市場壟斷地位後被迫解體。

張軍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美國的Uber和中國的滴滴是新生事物,因此反壟斷的調查時間較長也正常。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互聯網公司在面臨各種新的法律訴訟的同時,也培育了很多遊說團體,比如Uber背後就有很多大的財團以及利益團體的支持,這也幫助該企業在短時間內迅速佔領市場。

滴滴背後站著的是阿里、騰訊兩大互聯網寡頭。一位滴滴前員工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滴滴是不是壟斷這還用說?滴滴的整體管理和客服管理都落後,順風車還要抽成,就是資本逐利的集中體現。”

此前,中國出租汽車產業聯盟也曾要求相關部門對滴滴收購Uber一案進行反壟斷審查,以維護計程車司機的利益。該聯盟秘書長葛磊表示,在收購案發生後約一年,商務部籠統地對這起反壟斷調查做了一些回復,但從回復的內容看,和啟動調查時相比沒有任何進展。他們後來也沒有得到商務部任何明確的答覆。

滴滴在成功合並了Uber之後,又將觸角伸向東南亞,去年7月,滴滴和軟銀斥資20億美元投資了東南亞出行服務公司Grab。今年3月,Grab宣布合並Uber在東南亞的業務。這又是一場資本與市場的較量。

Grab在合並Uber東南亞業務之後,面臨東南亞包括新加坡、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多國政府反壟斷機構的審查。儘管調查結果尚未有定論,但Grab已經開始實施兩家公司平台的整合。Grab方面在回應反壟斷調查時的理由是,消費者仍有Grab以外的很多計程車軟體,以及公共交通的選擇,因此這起交易並不違反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不過據記者了解,相關反壟斷部門可能對這起並購案做出附加條件的通過,這意味著Grab必須在一些市場放棄某些特定的權益,包括價格上的讓步,以及放棄與司機簽署的部分具有專有屬性的協定,從而換取與當地的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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