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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要來了,樓市這是要擠泡沫?

個人破產的本質是去杠杆!去杠杆的本質就是削減債務。削減債務的兩條路:一是還錢;二是把債務賴掉。

北京7月16日訊 記者從國家發改委獲悉,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指出,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倡導積極重建的破產重整理念,切實解決企業破產汙名化問題,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制度促進企業重組重生。

並且,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網友們都玩壞了

“股民能優先申請嗎?”

“為房價暴跌做準備”

所以,這是第二種去杠杆方法?

個人破產制度早有試水

今年浙江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頒布了全國首個專門針對個人債務清理的工作規程——《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審理規程(暫行)》。

5月8日,該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了探索個人債務清理機制,創新執行退出路徑的相關情況。

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向法官方宣傳誓退出執行。

《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審理規程(暫行)》簡要內容如下:

1

明確個人債務清理程序適用條件

當債務人出現不能清償債務原因,且債務違約時間在一年以上並已進入執行程序,或經法院強製執行措施後,財產不足或無財產清償全部債務的,可適用個人債務清理程序,但如果被執行人存在因賭博、揮霍消費等不良負債、欺詐等規避執行等不誠信行為的,將不能適用債務清理程序。

2

創設個人債務清理執轉銜接程序

對於執行部門移送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破產審判業務庭經審查債務人能遵守強製執行相關要求,如實申報財產的,參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對該債務人啟動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立破字號審理,並進行公告。

3

規範管理人債務清理職責

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執行程序查找財產的基礎上,對債務人一定時期內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債務清算後,債務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提請法院裁定終結債務清理程序。

4

擬定兩種債務清理方式

一為債務清理程序,即債務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未來沒有預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償還;

二為債務整理程序,即目前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但未來有預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予以調整並達成還債計劃,債務人按照還債計劃執行。

5

建立債務人宣誓和行為保全制度

債務清理終結後,債務人要完成執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對債務人作出行為保全令,對債務人在債務清理結束後一定期限內的相關行為和身份資格進行限制,債務人在誠信考驗期內遵守保全令規定的,期滿可回歸正常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

6

對債務人不誠信行為加強民事製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為了防止債務人在債務清理期間逃避債務清理,規程規定對債務人下列行為加強民事製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擅離住所地、不配合債務清理的,予以訓誡、罰款、拘留;

不提供相關財產資料、偽造債權債務材料或作虛假陳述的,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轉移、隱匿財產,逃避執行和債務清理,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移送警察機關處理; 同時,法院終結對債務人的債務清理程序,並對其恢復強製執行措施,防止債務人借債務清理程序逃避債務。

執行案例

天台縣法院受理對浙江銀象公司破產清算一案時發現,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經營中的不規範行為導致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高度混同。在台州市中級法院的指導下,天台縣法院在省內首次嘗試將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合並破產,並免除了法定代表人剩餘債務。這一債務清償方案獲得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一舉了結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的眾多訴訟、執行及信訪案件,贏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個人債務清理”第一人

據悉,截至目前,已有3起個人被執行人案件適用個人債務清理程序。

今年初,台州市黃岩區法院執行局局長林森與他領導下的執行團隊,對一起執行不能案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移送台州中院審查啟動個人債務清理程序。此案的被執行人柯某由此成為台州“個人債務清理”第一人。

柯某今年54歲,是一個老實巴交的農民,16歲就學了木工手藝,從事了幾十年的家庭作坊式木製品加工。自從2011年的一次木製品生意被騙虧損幾十萬元後,他向當地3家銀行借的48萬餘元貸款再也無法還清。柯某因此被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但他無固定工作及收入,與妻子已離婚,一個女兒已經出嫁,家中僅有家庭共有的農村房1間,所有銀行存款餘額不足百元。

經管理人調查和台州中院審理後認定,柯某無失信行為,且在執行階段和債務清理階段均能遵守相關規定,因此裁定終結債務清理程序並下達行為保全令,相關執行程序予以終結,此執行案件予以了實質性退出。

錢為民介紹,其余2起案件,經管理人調查,存在隱匿財產或不如實申報債務情況,法院據此恢復了對被執行人的強製執行措施。

對於此次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提出的個人破產制度的理解,我們可以參考香港成熟的制度。

香港個人破產制度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席卷香港,港人面臨著樓市泡沫破裂、股市投機失利的危機,房產、股票等各種資產大幅度貶值,許多人生活一時難以為繼。根據香港破產管理署的統計資料,1998年香港個人破產數目為893宗,1999年即飆升到3701宗。[12]像知名藝人鍾鎮濤,因妻子生活過度奢靡和本人收入萎縮,1996年借入大量資金炒樓,在亞洲金融危機後,鍾鎮濤面臨巨額還款壓力。2002年7月,鍾鎮濤申請破產。按照香港破產法規規定,其所有收入都應上交,破產管理署僅給予其基本生活輔助,剩餘收入用於還債。

在香港,個人破產是已經被大眾所理解和接受的現象,而這些也都是香港經濟從鼎盛時期逐漸衰落的體現。

2.2.香港個人破產制度對內地制度構建的啟示

香港作為亞洲金融中心,其個人破產制度對於大陸地區的市場經濟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借鑒意義。在“失權”和“複權”的制度設計上,香港地區更加完善,在破產人具體消費金額上都有明確的限制,這些細節雖然看似錙銖必較,但在執行方面能做到有法可依。此外,香港地區的破產管理署作為一個專門管理破產案件的部門,對破產申請進行審核、對破產人收入進行管理和對其生活進行約束和監督,是香港地區《破產條例》的具體實施機構,這樣專業高效的機構能使法規不至於成為一紙空文,能做到執法必嚴。值得我國大陸地區的個破產制度制定參考。

一個有效的債務清理機制,具有一舉多贏的優勢

台州中院此次的探索,旨在通過建立強製執行程序與個人債務清理程序之間的銜接機制,為“執行不能”案件找到退出路徑。

對誠信債務人而言:個人債務清理制度可以幫助其擺脫過度負債的困境,重新規劃工作與生活;

對債權人而言:通過債務清理程序全面調查債務人財產及債權債務狀況可以防止債務人轉移、隱匿財產,懲罰不誠信債務人,同時,防止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單方面偏頗清償,損害大多數債權人的利益,從而實現債權人公平受償;同時也能警示債權人在經濟活動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和代價,防止縱容過度負債的情況發生。

對全社會而言:該制度能為大量的“執行不能”案件提供一個制度性退出路徑,與強製執行制度配合形成一個“懲罰失信債務人、寬容誠實債務人”的債務處理新模式,從而有效化解久拖不決的債務糾紛對社會所造成的風險和隱患,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

《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審理規程(暫行)》有利於保護誠實信用的債務人擺脫不良暴力催收的糾纏,使其他追討債務的程序暫時停止,對個人破產制度設計,執行和破產的銜接和功能分界、住宅的處理、共同財產分割、個人管理人職責、破產衍生訴訟等重要問題,提供了寶貴經驗。

個人破產可以帶來哪些影響?

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個人破產後可以解除部分債務。

比如A股2015年的那個夏天,有一些人因為舉債炒股結果全部賠光,甚至還欠下一大筆錢,最後自尋短見。如果是因為害怕債務無法償還,那麽個人破產制度可能救你一命。

因為通過法院程序宣布債務人破產後,他的債務就可以獲得減免(偷稅漏稅、應付傷害賠償等除外),但是同時,該債務人也會一無所有。除此之外,以國外為例,在破產三到五年內的收入會受到嚴格的監督,以及長達十年的破產信用記錄,在十年內不能貸款,不能使用信用卡,也不能進行任何高消費行為,也會影響到就業。

所以,個人破產制度最大的好處在於,如果你欠了巨額債務,在法院宣布個人破產後,雖然你一無所有,但也沒了負債,這種情況下至少不用“以命抵債”,還給了你重新來過、東山再起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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