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4S店別拿“三包”耍流氓

“三包”的法規出處是一部部委規章,儘管其部分內容有利於經營者,但是不能因此而抹去了經營者在合約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國家法律上面的義務和責任。

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追蹤:監管部門已立案,車主不接受退款。新京報我們視頻出品

文|王琳

連日來,“女研究生買奔馳坐引擎蓋哭訴維權”的視頻在網上熱傳。

視頻中,一女子表示她在西安利之星奔馳4S店以66萬元價格購買了一輛奔馳車,但提車後還沒開出4S店院子,就發現發動機存在漏油問題。在多次與4S店溝通協商後,女車主被告知無法退款也不能換車,只能按照“汽車三包政策”更換發動機。

奔馳女車主維權,不只是個“三包”問題

“你跟我講法律,我跟你耍流氓;你跟我耍流氓,我跟你講法律”。說理維權行不通,涉事4S店硬是把高知逼成了她自己口中的“潑婦”。

這一“維權難”個案,迅速擊中了很多有同樣經歷或感受的圍觀者,並在眾人共情之心的加持中,迅速向公共事件演變。“店大欺客”和“三包規定滯後”成為公共輿論場上的評論者主要抨擊的對象。

如女車主在視頻中所質疑的那樣,店家有法務等專業人員的支持,在利用法律上多以選擇性適用為主要手段。即對賣方有利的,跟你談法律;對買方有利的,則小心翼翼地回避或有意模糊。

“新買的車還沒開出4S店大門”,算不算已經交付?在法律上,真還算。因為汽車交付是以“繳款、開票、提車”視為已交付,至於車主是開出一米,還是一千米,都不影響交付的成立。

4月14日傳播度很廣的“女車主VS奔馳女高管”一段對話裡,賣方亦以情感牌回應,“開出去這麽短的時間,沒有理由給客戶推諉,雖然國家的三包法規來講只能達到一個換發動機的條件,但是我這一關的情感上我都不可以接受”。這一段話說得滴水不漏,背後似已經過專業人士的調教。但已在輿論戰上佔有上風的女車主,也有了熱心網友的支招。糾紛解決的天平,有了重回法律解決的跡象。

其實對消費者而言,完全沒有必要糾結於“還沒開出4S店大門”,更不用在“三包政策”上與賣方來回拉鋸。

按照“汽車三包”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裡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

但這一事件首先是個“三包”問題嗎?“三包”的法規依據來自於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這只是一個部委規章。而買車賣車,是一個基本的合約關係,首先受合約法約束;買車又是典型的消費行為,消費者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法律大於行政法規,大於部委規章。儘管一部部委規章裡的部分內容有利於經營者,但是不能因此而抹去了經營者在合約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國家法律上面的義務和責任。

所以說,這一事件最應該發聲的,不是“哭訴式維權”,而是各級消協、消委在第一時間站出來,為消費者月台,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發聲,當地消協應主動為消費者提供法律幫助。

西安利之星。圖片來自新京報公號。

若漏油存在於銷售前,“三倍賠償”合理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的除外。”

該法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賣方將有瑕疵的車輛出售給消費者,是嚴重的違約行為。而車輛是否存在瑕疵,舉證責任在賣方。如經營者舉證不能,就應承擔不利後果,即認定涉案車輛的瑕疵形成於銷售前。奔馳女車主要求賣方調查並提供車輛售前檢測情況,完全合理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進一步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若此事件中,瑕疵(漏油)形成於銷售前,且經營者明知該車輛有瑕疵仍向消費者出售,應適用“三倍賠償”條款。

鑒於該事件中還存在疑似消費者被強迫繳納所謂“金融服務費”的問題,更應跳出“三包”看“奔馳女車主維權”。

也只有當消法真正成為替代“潑婦式維權”的法律利器,當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真正成為消費者的“娘家人”,當各地司法機關都敢於秉持公平公正原則對“店大欺(詐)客”的不良經營者適用懲罰式賠償,“哭訴式維權”才會淡出輿論的視野。

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李冰冰校對:危卓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