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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協會:境外非金融企業1年內可自主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中新經緯客戶端2月1日電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網站1日發布《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試行)》的公告(下稱《業務指引》)指出,境外非金融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可在接受注冊後12個月(含)內自主發行。《業務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業務指引》在四方面明確了核心制度安排。注冊和發行上,《業務指引》明確,境外非金融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具備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相關承銷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承銷。至少一家主承銷商須在企業注冊或主要營業國家或地區有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或有其他必要安排,以確保其具備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的能力。境外非金融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可在接受注冊後12個月(含)內自主發行,12個月後發行的應事先向交易商協會備案。

注冊檔案要求上,《業務指引》稱,境外非金融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向交易商協會提交注冊報告;主承銷商推薦函;募集說明書;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最近一期會計報表(若有);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若有)等檔案。

募集資金使用方面,《業務指引》表示,境外非金融企業應確保募集資金用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要求,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披露的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並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如存續期內需要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履行相關變更程式,並至少於變更前5個工作日披露相關變更情況。變更後的募集資金用途也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要求。

此外,《業務指引》還指出,資訊披露上,境外非金融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通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公布當期發行檔案。發行檔案應至少包括募集說明書;信用評級報告和跟蹤評級安排(若有);境內律師事務所和發行人所在國家(地區)具有相關法域執業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分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最近一期會計報表(若有)等。

境外非金融企業定向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應通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綜合業務和資訊服務平台對定向投資人披露當期發行檔案。發行檔案應至少包括定向發行協定或定向募集說明書;境內律師事務所和發行人所在國家(地區)具有相關法域執業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分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最近一期會計報表(若有)等。(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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