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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訴“悶死”小偷案,為見義勇為護航

歐陽晨雨 時評作者

2015年時,昆明市民銀先生到學校接孫女時幫助保安抓到一名偷車賊,該男子不斷掙扎、叫喊:“我記得你們了。”因擔心被報復,銀先生用男子外衣罩住其頭部,民警趕到時小偷已被“悶死”。之後,警察機構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檢察院移送起訴。但是,經過近3年的司法調查之後,3月12日,五華區人民檢察院肯定了銀先生見義勇為行為,決定不予起訴。

見義勇為的銀先生,躲過了牢獄之災,很多網友拍手稱快。甚至有的網友認為,這樣的司法政策讓公民在見義勇為時可以“放開手腳”。

其實,司法處理應該對法律、對真相負責,不能大而化之。

回看此案的細節,偷車賊之所以被“悶”死,雖系透氣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但還與自身潛在的疾病急性發作,也就是心源性猝死有關。而且,被害人因長期吸毒,各器官機能及耐受性較常人弱。死亡後果系多種原因所致,也增加了檢察機構決定不予起訴的“砝碼”。對於警察機構的起訴意見書,檢察機構認為證據不足、罪名定性不準確,兩次退回警察機構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的期限,也說明有關部門在依法認定上的慎重。

所以,不能簡單地將案件歸納為“見義勇為悶死小偷,不用負責”,這個陳述可能會造成誤導。

另一方面,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將其扭送司法機構。根據刑法,“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華區人民檢察院認定銀先生屬於見義勇為,決定不予起訴,這種對正當防衛的司法理解,有利於形成全社會與犯罪活動作鬥爭的良好氛圍。

但是,也不是所有見義勇為都不用負法律責任,甚至死人也不必償命。人民檢察院之所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是根據刑訴法第173條第二款,也就是“對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酌情不起訴。

今年兩會上,最高法的報告中提到這兩起“小案”——“醫生電梯內勸阻吸煙案”和“朱振彪追趕交通肇事逃逸者案”,體現了最高審判機構對於那些直接影響社會風氣、萬眾關注的個案的重視,兩案及時回應了民間的焦慮,糾正了之前司法實踐中的某種苗頭——“誰慘誰有理”“死了人總得有人賠償”。本案也將會發揮類似的社會效應,避免讓正常見義勇為者畏首畏尾。

這次不予起訴“悶死”小偷案,也是司法的出手助力,讓見義勇為輕裝而行;當然此案還有較複雜的法律因果,不能被誤讀為見義勇為就沒有必要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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