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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記商鞅的秦始皇?秦國軍事制度的變遷

三解按:

本文側重於考證和重構而非說理,先在文首說明要點,有興趣深入了解的,請向下細讀:

其一,開宗明義,秦漢軍事制度存在繼承關係,但並不相同,過往人們平常所知的“秦軍”資訊,其實是前人研究者在資料匱乏的情況下,根據漢代軍事制度進行的反推,需要根據新見地下材料進行補充、更新認識。

其二,商鞅變法時代的“秦軍”,在《商君書·境內篇》中有明確的體現,但是過往的解讀、複原基於“漢軍”制度或“周禮”制度進行回溯,多有錯漏,三解進行了重解,得出的結論是,此時的“秦軍”,仍是一支“身份軍隊”。

系將軍統邦尉,邦尉之下為“宮官諸令”+“兵種諸令”+“二五百主”+“邦司空”同級,各自統屬不同兵員的“四軍”,或者說四個軍事梯隊。

其軍隊的構成,從已知的資訊來看,至少分為四個部分:

(1)“宮官諸令”(如郎中令、中大夫令)所統的“郎”、“大夫”,為車兵、騎士,是身份高貴、裝備精良的貴族子弟軍人,是配屬的“特種兵”;

(2)“兵種諸令”(如發弩令、輕車令)所統的“中卒”,為武力精選的輕車士、強弩士,是戰鬥兵的主力中堅,比擬的是春秋時代的甲士;

(3)屯卒,為普遍發役計程車兵,是戰鬥兵的輔助力量,比擬的是春秋時代的徒卒;

(4)徒,徒、校等,是邦司空管理下的刑徒、奴隸,負責輔助工作。

總而言之,此時的秦軍,相對於春秋時代的“貴族軍隊”的唯一創新就是選拔“中卒”,實質上就是戰國時代“魏武卒”的“省錢版本”。

其三,秦始皇時代的“秦軍”,根據《二年律令·秩律》和《史記》相關記載反推,繼承了商鞅變法時代的兵種劃分,卻走向了普遍性的“發屯”,即大量編組野戰軍編制,其特點是:

(1)“宮官諸令”(如郎中令、中大夫令)地位上升,不再以“編制部門”參戰,與衛士令、公車司馬令等以“士”為身份要求的部門,構成宮殿門衛戍的多層防線;

(2)“兵種諸令”(如發弩令、輕車令)變成軍政管理崗位,而不再是戰場指揮崗位,也不再以“編制部門”參戰;

(3)形成了沒有戰事時,以中尉(含車騎尉)、郡尉二系統維持京師和郡縣的治安管理,並設定全套的軍事職務以“儲將”,“正卒”中有限數量的“在鹹陽者”進入秦王、皇帝私屬,“散居各縣的”則擔任基層“吏卒”負責行政、治安,節約國家的平時養兵成本的“平時軍事體制”,京師的衛尉系統,則成為平時“衛卒”輪值的唯一屯軍(即野戰軍編制的防守部隊);

(4)形成了有戰事時,抽調“中卒”載傳入軍,快速搭起軍隊的骨乾架子,輔以中尉和郡尉的普遍性動員“發屯”,在本轄區拉起起足額的百姓“屯卒”,填入“屯軍”,成為戰爭主力炮灰的“戰時軍事體制”。

總而言之,此時的“秦軍”,仍保留了“中卒”和“屯卒”的區別,在野戰和屯衛編制中,戰鬥力中堅已經轉化成“普遍徭役”,但仍只有“常備武職”而沒有“常備軍”。

帶有“常備軍”色彩的,只有衛尉—衛尉司馬系統管理的“衛卒”,以及在北方上郡的屯兵以及南方的五嶺之戍,但本質上都屬於“臨時”性質。

有人或許會說,說那麽多幹嘛,直接告訴我結論好不好?

抱歉,本文其實沒有結論,只是告訴你,你之前關於“秦軍”的認知都是錯的,如果非要一個關於興亡治亂的結論的話,三解結合之前的文章論證可以說一句:

正是由於商鞅變法對於人民的管理原則是“原子化”和“分而治之”,所以,其對百姓的防備,是基於小規模甚至個體的反抗準備的(見《一篇文章看盡“暴秦”的興與亡》),而秦國擴張至統一,開始了大規模的“屯戍”造成大規模的“人口流動”,更恐怖的是其中包含著一部分本該被秦帝國納入體制內,卻被拋棄了的“臨時軍官”,比如屯長陳勝(見《從陳勝的出身看秦朝滅亡的真正原因》),當他感覺到自己辛苦賺來的爵位身份一文不值時,那些規模巨大的“流動人口”就開始紛紛反叛,秦帝國基層的吏卒根本無從抵抗。

而這個故事向前一步的思考就是——商鞅所建立的根本不是什麽“古典軍國主義”制度,世界上哪有因為擴張勝利而崩潰的“軍國主義”?他所塑造的,不過是一個專注於對內管理和壓榨的“大監獄”罷了……至於它為什麽戰勝六國,三解早已給過答案。(見《為什麽是秦統一中國?》)

信不信,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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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在《一本,二場政變,四個真相》一文中詳細描述兩場政變,目的當然不是為了論證秦始皇父子因政變而興,又因政變而亡的輪回宿命,而是為了以此為切口,討論秦漢之際中央軍,乃至整個軍事制度的變遷。

在參與嫪毐叛亂而被誅殺的二十家中,明確提到名字的有衛尉竭(秦漢文書官員慣例稱名)、內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齊,對於他們身份和執掌,《漢書·百官公卿表》有一套記載:

衛尉,秦官,掌宮門衛屯兵,有丞。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後元年複為衛尉。屬官有公車司馬、衛士、旅賁三令丞。衛士三丞。又諸屯衛候、司馬二十二官皆屬焉。長樂、建章、甘泉衛尉皆掌其宮,職略同,不常置。

內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師。景帝二年,分置左、右內史。右內史武帝太初元年更名京兆尹,屬官有長安市、廚兩令丞,又都水、鐵官兩長丞。左內史更名左馮翊,屬官有廩犧令丞尉。又左都水、鐵官、雲壘、長安四市四長丞皆屬焉。

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共養,有六丞。屬官有尚書、符節、太醫、太官、湯官、導官、樂府、若盧、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東織、西織、東園匠十六官令丞,又胞人、都水、均官三長丞,又上林中十池監,又中書謁者、黃門、鉤盾、尚方、禦府、永巷、內者、宦者八官令丞。諸仆射、署長、中黃門皆屬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考工室為考工,左弋為佽飛,居室為保宮,甘泉居室為昆台,永巷為掖廷。佽飛掌弋射,有九丞兩尉,太官七丞,昆台五丞,樂府三丞,掖廷八丞,宦者七丞,鉤盾五丞兩尉。

由於《漢書·百官公卿表》言之鑿鑿地說上述為秦官,所以過往很長一段時間的秦漢官製研究是以之為定論的,但是,當《二年律令·秩律》出土之後,我們發現,哪怕是同一個“西漢”,其實也並不相同。

對照《二年律令·秩律》的結論是:

禦史大夫,廷尉,內史,典客,中尉,車騎尉,大仆(即太仆),長信詹事,少府令,備塞都尉,郡守、尉, (衛)將軍,(衛)尉,漢中大夫令,漢郎中、奉常,秩各二千石。

而“佐弋”,應該通“左弋”,是少府的屬官,《二年律令》中根本沒有,而這並非個案(見黃怡君:《從張家山漢簡談漢初的尚書》,《史原》複刊第一期(總第二十二期)(2010,台北),頁1-62):

《秩律》提到的少府屬官有八百石的外樂,六百石的宦者、中謁者、太官、寺工、右工室、都水、禦府、禦府監、大匠、官司空、居室、西織、東織、內者、永巷、樂府、內官、上林騎,三百石的太醫,和闕簡不知秩級的未央宦者、宦者監、仆射、未央永巷、永巷監、永巷、未央食官、食監。

少府屬官沒有丞,尚書、符節、湯官、導官、若盧、考工室、左弋、甘泉居室、左右司空、東園匠令丞,中書謁者、黃門、鉤盾、尚方令丞,諸署長、中黃門,禦羞、上林、鍾官令丞。

為什麽沒有?

一部分官職,明確為漢武帝後新設,相對好理解;另一部分官職,比如相家巷秦封泥有左司空印、左司空丞、東園大匠、禦羞、上林禁印(見劉慶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考略》),可與《漢書·百官公卿表》對照,《秩律》上卻均無記錄,只能理解為一些職位本身存在,卻因為某些原因被律文省略掉了。

比如,丞相、典屬國(屬邦)和“宦皇帝者”群體、博士(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等等。

那麽,對於這些在秦簡和漢簡的其他記載以及發現印泥可以印證事實存在的官職,為什麽沒有出現在《秩律》中,閻步克先生指出的“宦皇帝者”群體,即皇帝親近侍從群體和“無秩”群體的存在,其實為我們打開了一扇大門。

那就是,秦、漢初的相國、丞相、將軍屬於“無秩”的職務,因為他們是由高爵者擔任的,甚至直接就是親貴列侯,而中大夫、郎官、謁者、太子舍人則屬於皇帝、太子的私屬,也以爵位定高下,而“無秩祿”,在日後的發展中,他們的秩級往往為“比秩”,如比千石、比六百石等。

那麽,“佐弋”在漢武帝時代改為“佽飛”,有九丞二尉,編制遠超少府其他部門,而其執掌,僅僅為“弋射”,也就是打獵,而且在少府之下,連九卿都不是,看起來是並不重要的官職,但為什麽在嫪毐謀反的處刑中,他的排名反而在內史之後,中大夫令之前?

在上文中引用的《二年律令·秩律》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內史、衛尉、中大夫令在漢初呂後二年的官僚系統裡,明確為二千石高官,難道在秦朝,“佐弋”也是同級別的無秩高官?

這種可能性確實是存在的,儘管我們沒有直接的證據,但是有間接的證據,即與“佐弋”在漢武帝時代同屬於“少府”屬官的“符節”,在《漢書·高後紀》中有這麽一句:

襄平侯紀通尚符節,乃令持節矯內勃北軍。

也就是說,呂後時代,仍以列侯“尚符節”,所以,可以派人持天子節,把周勃迎入北軍,那麽,這有沒有可能就是繼承的秦製?也正因為以列侯之尊“尚符節”,所以《二年律令·秩律》中才沒有符節令,佐弋雖無記載,當然也有可能屬於類似情況,即有此崗位,有此官職,卻無秩祿,日後逐步地位下降,歸入皇帝的私府——少府,作為親近官職管轄。

那麽,沿著這個思路再看史料,“佐弋”作為“掌弋射”的官職,其部下是什麽人?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有一處材料可為參考:

盡徵其材士五萬人為屯衛鹹陽,令教射狗馬禽獸。

教射狗馬禽獸,實際上就是日常射獵,“弋”的字義之一就是射鳥,所以,當時參與嫪毐叛亂的佐弋很可能本職是帶著材官陪著秦王射獵的“侍從官”,進而通過掌握這些善射者,成為一支重要的武裝力量。

注意上面的措辭——“盡征”,也就是平時“材士”並不集中在鹹陽,而是分散在郡國之中,“盡數征調”,總數也才5萬人,這還是秦統一天下後的數字,在嫪毐叛亂時,秦國隻佔天下的1/3,材士要少得多。

材士,《史記正義》注釋為材官蹶張之士,也就是說,等同於“材官”,關於材官的記載就多了,比如《漢書·刑法志》記載:

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於郡國,京師有南北軍之屯。

漢高祖平定天下之後,“踵秦”,也就是“跟著秦朝的舊製”,在地方郡國設定“材官”,在京師長安設定了南北軍屯衛(當然,南北軍未必是“踵秦”,這個後文詳述)。

正因為“材官”是秦朝已有的,所以,《史記·絳侯周勃世家》記錄周勃為“材官引彊”,《史記·張丞相世家》記錄申屠嘉“以材官蹶張從高帝擊項籍”,實際上,都是秦朝的“身份角色”,而對於“材官蹶張”,《史記·索隱》的注釋為:

如淳曰“材官之多力,能腳蹋強弩張之,故曰蹶張。律有蹶張士。

漢令有蹶張士百人是也。

這裡引用的“漢令”,也就是漢朝的法令規定,蹶張士不過是“百人”的編制規模,可見在當時也屬於軍中精英。

無獨有偶,“蹶張”和“引強”這兩個名詞,在《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中也有出現:

輕車、赾張、引強、中卒所載傅〈傳〉到軍,縣勿奪。奪中卒傳,令、尉貲各二甲。

與其並列的,看似是輕車、赾(意為跛行,略通蹋張,用單腳張弩)張、引強和中卒,實際上,按照秦律的律文寫法,前為犯罪描述,後為懲處措施,應該是“輕車”、“蹶張”、“引強”,合稱為“中卒”,所以,隻提到了“奪中卒傳”,要對“縣令、尉”處以“貲二甲”。

“中卒”這個詞兒,還見於《商君書·境內篇》:

國尉分地,以中卒隨之。

此處,舊注為“中軍之卒”,明顯是不對的,按同篇內記載,國尉有短兵千人,警衛肯定不用把中軍全拉走,而且,這是第二個“國尉分地”,前一個後面跟著的是“以徒、校分積尺而攻之,為期”,也就是說,國尉負責的是攻城部署,“徒、校”,則是“爵自一級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也就是身份等級較低的兵員,他們在前面進行攻城的土工作業。

然後是“陷隊之士”,也就是“敢死隊”、“突擊隊”,他們攻進城,打開突破口,“以中卒隨之”,也就是精銳部隊最後投入戰場,而不是跟著國尉跑去“分地”。

看到“中卒”的“中”字聯想起軍事制度,肯定能想到“中尉”,但是,商鞅變法的時代,秦國的相關記載和出土印泥、印章,根本就看不到“中尉”的影子,不僅如此,太尉、廷尉、衛尉、車騎尉、備塞都尉,這些尉,全部看不到。

唯一可以確定存在的,就只有“國尉”,而且一直到秦昭襄王的時代,一直存在,甚至到秦王政十年尉繚入秦時,仍舊存在。

從考古發現的兵器銘文可知,張儀、呂不韋等秦“相國”,其在當時真正的官名是“相邦”,之所以化邦為國,一般解釋為漢代避劉邦諱,所以修改,包括《史記》、《漢書》寫作秦有“屬國”,而在出土印泥和《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則只見“屬邦”,可見,改邦為國,在漢代追述戰國、秦朝制度時是比較普遍的現象。

那麽,“國尉”很有可能在秦國和秦朝的正式名稱為“邦尉”,無獨有偶,在陝西西安“相家巷南地”出土的秦封泥有“邦尉之璽”,《陸庵孴古錄》中收錄的秦封泥印又有“邦尉之印”,按照秦封泥研究界的一般判斷(小鹿(周曉陸):《古代璽印》,中國書店1998年),稱璽者應為戰國時秦國之物,而稱印者時間則略晚,為秦統一天下後使用。

確定了“邦尉”這個資訊錨點,我們再來看《裡耶秦簡》中的“秦更名方”,這是一份秦統一天下後下令變更“稱呼”的檔案,其中有:

第二十四列:騎邦尉為騎口(或為“都”字)尉

第二十五列:郡邦尉為郡尉

第二十六列:邦司馬為郡司馬

簡言之,秦有邦尉,還有郡邦尉,還有專門的騎邦尉,如何解釋其間的關係?

恐怕咱們還得從《商君書·境內篇》記載的時代說起,即“國尉”=“邦尉”,而剛剛商鞅變法的秦國,剛剛設縣,根本沒有設郡,自然“邦尉”就是獨一無二的,也就是說,當時是“將軍”高於“邦尉”。

在馬王堆帛書《刑德》“乙篇”中記錄有軍吏的先後次序:

將軍、尉、司馬、候、司空、塚子。

這裡面:

將軍我們之前簡單考證過(見《為什麽陳勝、吳廣會喊出“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的口號?》);

尉,即邦尉,有邦尉之璽(相家巷南地)、邦尉之印(《陸庵孴古錄》);

司馬,有邦司馬(秦更名方)、有邦司馬印(《賓虹草堂璽印釋文》);

候,有邦侯印(《十鍾山房印舉》有2個);

司空,有邦司空(《商君書·境內篇》作“國司空”);

塚子,李學勤先生考證,三晉塚子之官,魏國設在地方,韓、趙設於中央,為冶鑄兵器的工官(實物有:六年塚子韓政戈、十八年塚子韓矰戈、私庫塚子印)。

這個管理序列,應該是,將軍大於尉,尉大於司馬,司馬大於候、司空、塚子,即候掌士兵,司空掌刑徒+營造,塚子掌兵器製造,三者為分工平行關係。

《淮南子·兵略》也有一段提到軍吏的文字,參日本古寫本《兵略》作:

將、大尉、司馬、候、司空、輿。

除了尉和大尉(即太尉)的區別,就是塚子與輿的區別。

對“輿”《淮南子·兵略訓》的解釋是:

收藏於後,遷舍不離,無淫輿,無遺輜,此輿之官也

除了將之外,尉主軍政,司馬管理軍令,候負責偵查,司空負責工程,輿負責供應後勤,等於是將之下的五種職責分工,其與《刑德》的區別在於一個是出征的軍隊管理,一個是平時的軍事管理。

到了《淮南子》的筆下,“大尉”(即太尉)替代了尉,也說明,它所追述的戰國和秦時代,太尉低於“位上卿”的將軍。

有意思的是,在陝西西安“相家巷南地”與“邦尉之璽”同時發現了“太尉之印”,也算是秦統一稱帝後設定太尉官職的一個實物力證,而據《漢書·百官公卿表》:

相國、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秦有左右。

太尉,秦官,金印紫綬,掌武事。

禦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

前後左右將軍,皆周末官,秦因之,位上卿,金印紫綬。

在西漢末,四者排序,實際上是三公在前,將軍在後,但是,相國、太尉、將軍均為“金印紫綬”,而禦史大夫獨為“銀印青綬”,可見其在設印綬制度的漢初,是要低其余三者一頭的,這也符合《二年律令·秩律》中禦史大夫居於二千石之首的情況,當然,當時已廢太尉官。

如果上推到秦朝,詔書排序,丞相之後即禦史大夫,而無太尉、將軍,相反,在刻石中,列侯、倫侯位居丞相之前,而王賁、王離均為將軍,所以,將軍有“位上卿”之說,而同樣的說法,見於禦史大夫,卻不見於太尉。

由此可知,太尉在秦始皇統一天下之後,雖然為新設掌武事的高官,其地位並未跟隨提升,正如上文引用的《刑德》和《淮南子》的描述,秦的“邦尉”位在“將軍”之下,實為中都官之“邦尉”,而外郡的“郡邦尉”改稱的郡尉在《二年律令·秩律》中不過二千石官,則“邦尉”在改名“太尉”之前,秩級應也就是二千石,哪怕改名之後,沒有“位上卿”的待遇標識,其地位可能還在“將軍”之下。

為什麽?

答案很簡單,太尉理論上從丞相處分“武事”之權,實則連個郡尉都不如,因為中都官所在地鹹陽和內史的兵權被分割得太厲害,各有職務掌管,他的作用,可能只是一個削弱君相共治體系的虛位罷了,所以在秦始皇時代政壇完全沒有存在感,以至於後人懷疑秦朝根本沒有任命太尉。

那麽,有沒有可能“位上卿”是追述的西漢王朝的官員待遇,而非秦官?

見《漢書·百官公卿表》:

太傅,古官,高後元年初置,金印紫綬。後省,八年複置。後省,哀帝元壽二年複置。位在三公上。

與上述四個官職同列的“太傅”,時間標記精確,高後元年置時,隻言金印紫綬,而沒提“位上卿”,直到哀帝元壽二年,才定為“位在三公上”,也就是說,《漢書·百官公卿表》進行官位排序,並不是依照哀帝時的結論,否則,太傅和太師、太保就應該排在相國、丞相之前。

“秦官,位上卿”,專指的是該職位在“秦”時的特殊待遇,而非班固寫《漢書》的時代,這也是班固在處理材料時嚴謹的表現。

上面的資訊,已經足夠我們下一個結論,即從“邦尉”到“太尉”的過程,正是秦的軍事制度變遷的縮影。

在《商君書·境內篇》的時代,地方制度的簡易帶來了軍事制度的簡易:

將軍、國尉、國司空、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二五百主、五百主、百將、屯長、什長(未記載,應有)、伍長、中卒、校、徒、操,出公。

這套體系,與上文中所述的三晉制度,頭部相近,明顯存在繼承關係的就是《左傳》“襄公十九年”:

公享晉六卿於蒲圃,賜之三命之服;軍尉、司馬、司空、輿尉、侯奄皆受一命之服。

這是晉國在六卿之下,即為軍尉,也就是大夫之首,其排序與《刑德》和《淮南子·兵略》幾乎一樣,其上層排序也與《商君書》一致,故此,我們大體上可以理解,商鞅變法時的軍事指揮制度,實則是對春秋晉國的將軍(上卿)—軍尉體系上發展而來的三晉軍事體系的移植,這也和商鞅本人的經歷合拍。

時間排序上,應該是《左傳》記載的晉國制度是鼻祖;《商君書》記載的戰國中期秦國制度學習三晉制度次之;《刑德》記載戰國後期三晉制度(因塚子多見於戰國晚期文物)為三晉制度的自行發展;最後到《淮南子》記載的秦、漢製(因有太尉),是這兩條發展線在秦統一天下後的結果。

問題是,《漢書·百官公卿表》所見的西漢中後期中央軍事職官體系,遠比上述的內容複雜,分化出了多個系統,如中尉、衛尉、郎中令、護軍都尉、八校尉系統(城門、中壘、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虎賁)等等,以之為功能參考,看《二年律令·秩律》中的漢初中央軍事職官系統,卻要比儉省得多。

我們知道一個常識,就是制度不會憑空產生,往往是其在功能執掌早已存在,才在某個時刻,由一個官職分化出一個專門的官職,比如“尚書”,原為少府的低級屬官,逐步提升,最終成為執政角色,遠遠高於少府。

秦代漢初有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內史—治粟內史,治粟內史漢景帝時更名大農令,漢武帝時改大司農,屬於財政主管,在秦簡中,其所負責的公家財、糧、物管理,屬於內史執掌,而內史同時還負責關中未設郡地區的行政,以及一部分上丞相府的公文轉遞,身兼多職,故而分其一部分執掌設新官職。

同樣道理,在商鞅變法時,秦剛剛設縣,未有郡的建制,剛剛經歷舊的“封建國家”到“吏治國家”的轉變,其軍事官職的設定,只能也是由簡到繁,這一點,也可以從考古發現上有所支持。

也就是說,此時的秦國,應該只有一套軍事職官組織,即:

將軍、國尉、國司空、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二五百主、五百主、百將、屯長、什長(未記載,應有)、伍長、中卒、校、徒、操,出公。

這之中,將軍、邦尉,是確定身份的角色。

但是,其下的職務和角色,卻並不簡單,上文中,我們已經大篇幅討論的“中卒”,依據《睡虎地秦墓竹簡》,即為“輕車、赾張、引強”,而對照《二年律令·秩律》中的軍事職官,輕車令、司空令、發弩令,即為同級。

司空,主營造工程,且歸屬“尉”管理刑徒之獄,屬於保障性職務,同時,按照《商君書·境內》,在戰場上,國(邦)司空還負責指揮“以徒、校分積尺而攻之”,也就是軍中的刑徒、奴隸也歸他們管轄。

而“千石之令……六百石之令”,應該指的是作為兵種長官的“諸令’”,如“發弩令”、“輕車令”,其統帥的是整個秦國精選出來的材官、輕車,以及秦君派出的“宮官”領兵之“令”,如中大夫令、郎中令,其統帥的是宮廷禁衛的郎中車騎。

閻步克先生在《從論戰國秦漢間祿秩序列的縱向伸展》一文中提出一個重要的判斷,那就是先秦、秦、漢初的官吏秩祿是由低向高拓展的,在先秦,尤其是商鞅變法的時代,根本沒有二千石的官秩級,官吏是在周的世襲封爵下的“官人百吏”系統上逐步提升地位。

在這個時期的史料裡有:

(一)稱“官”者:五十之官、百石之官;

(二)稱“吏”者:二百石之吏、三百石之吏、六百石之吏;

(三)稱“令”者:千石之令、八百之令、七百之令、六百之令。

閻步克先生認為,《商君書·境內》中的“令”,應該是統兵的縣令,而非中大夫令、郎中令等“令”。

其實,這裡就涉及一個認識的問題,即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前,是否存在“官吏”,公室又有沒有“宮官”系統?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正如閻步克先生所說,秦和漢初所見的千石到五、六百石之官往往稱“令”、稱“長”,官稱遠比列卿的名稱整齊。比如,勞乾先生就推測郎中令和中大夫令可能原本就是“千石”官(勞乾《秦漢九卿考》)。

既然“宮官”出現時間比“國官”早,“諸令”又比“列卿”出現時間早,那麽,我們完全可以推測,在商鞅變法的時代,為公室服務的“宮官諸令”,已經出現。

事實上,秦印泥封出土了大批的令長丞印,也就可知其對應的“令、長”職務,比如:

左樂令、太醫令、都水長、騶令、永巷令、公車司馬令、衛士令、泰廄令、上家馬令、中車府令、騎馬令、宮司空令、內官長、太倉令等等。

從名字看,就知道有專門的業務執掌,尤其以營造、工匠、馬政、倉儲、內廷服務為主,說白了,要麽就是乾事兒搞生產的,要麽就是給公室服務的,展示的正好是秦政權“家”的那一部分。

而中大夫令、郎中令、少府令,則明顯是居於“家”和“國”之間的職位,比如在秦印泥封中就發現了“大府”印即“大府口丞”印,這說明,秦仍有“太府”且有屬令,周製“太府”也是管理財物的官,少府令很可能是從“太府”的屬官中發展起來的,或者是諸侯對於周天子職官的避諱和自遜。

說這麽多,什麽意思呢?

其實就是說明,在商鞅變法變更中央、地方軍製的同時,“宮官諸令”早已存在,比如郎中、中大夫這種“郎宦者”群體,本身就有對君王的禁衛職能,那麽,他們的主官郎中令和中大夫令,應該早已存在。

至於他們的領軍出戰,至少是有秦末漢初的例子的,見《史記·樊酈滕灌列傳》:

乃拜灌嬰為中大夫令,李必、駱甲為左右校尉,將郎中騎兵擊楚騎於滎陽東,大破之。

這一中大夫令統兵的記載,結合閻步克先生考證得出的觀點,中大夫令實為“宦皇帝者”群體的首領主官,可知,其確有可能在出征時,統領“宦皇帝者”及“特種兵”(如騎士、胡騎)作為“加強部門”配合出戰。

與“千石令”、“五百石之令”的“短兵”配置數目相同的二五百主、五百主,意味著與“諸令”系統還有一個“同級”並行的軍隊組織配置——即二五百主、五百主,這個序列管理的只能是“中卒”之外的“卒”,至少不可能是郎中車騎這樣的“士大夫”。

總結一下,將軍統邦尉,邦尉之下為“諸令”+“二五百主”+“邦司空”各自統屬不同兵員的“三軍”,或者說三個軍事梯隊。

商鞅對於軍隊的梯隊設計,還可見《商君書·兵守篇》:

三軍: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此之謂三軍也。壯男之軍,使盛食、厲兵,陳而待敵。壯女之軍,使盛食、負壘,陳而待令;客至而作土以為險阻及耕格阱;發梁撤屋,給從從之,不洽而熯之,使客無得以助攻備。老弱之軍,使牧牛馬羊彘,草木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獲其壯男女之食。

也就是說,商鞅變法時代的“邦系統”軍事制度,是以強、中、弱的思路來設計“三軍”,而非“左中右”的指揮思路,本質上非常古老,具體的方法又很新鮮。

其軍隊的構成,從已知的資訊來看,至少分為四個部分:

(1)“宮官諸令”(如郎中令、中大夫令)所統的“郎”、“大夫”,為車兵、騎士,是身份高貴、裝備精良的貴族子弟軍人,是配屬的“特種兵”;

(2)“兵種諸令”(如發弩令、輕車令)所統的“中卒”,為武力精選的輕車士、強弩士,是戰鬥兵的主力中堅,比擬的是春秋時代的甲士;

(3)屯卒,為普遍發役計程車兵,是戰鬥兵的輔助力量,比擬的是春秋時代的徒卒;

(4)徒,徒、校等,是邦司空管理下的刑徒、奴隸,負責輔助工作。

商鞅最新鮮的創新——“中卒”,其實不過是“省錢版”的“魏武卒”罷了。

在商鞅變法之後,秦漢兵製並非一成不變,不過,在討論這個變遷過程之前,我們先對一條秦漢軍事制度研究中堪稱“基礎中的基礎”的史料進行辨析討論,作為所有討論的鋪墊。

在《2000年的“善政”童話:漢初休養生息的真相》一文中,三解詳細探討了秦漢的“卒更”制度,也就是最普遍的男性軍役采取的是非常慘重的“月更”製,在當時,就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即《漢書·食貨志》記載的董仲舒所述秦製的難解。

原文如下:

又加月為更卒,已,複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歷來史家對於這條記載爭議極多,有在斷句上功夫的,有在年月上下功夫的,但是都很難完成合理的解析,其實,一旦斷開,即:

又加月為更卒。

已複,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董仲舒當時的文章,其實是說,秦朝普通的已傅之“卒”,要“加月為更卒”,原本可能是“四更”、“六更”、“十二更”,因為邊疆戍守和地方傳送轉輸服役的需要,不斷增加“月”,因為“卒更”以月為部門,“加月”,就是增加更番連續的時長。

從秦漢簡上記錄的秦漢地方“徭製”運行來看,秦漢的“卒”在服徭時,有記錄“日”的數量,也就是說,“更卒”本身的徭的負擔是累積日期數為“月”的。

按照漢武帝時代“南郡卒更簿”的記錄,“三更”的卒,即全縣更卒分為3波次,也就是每個卒,一年要服役4次,也就是總數“4個月”,而“加月”,就變成了一年要服役5個月,名義上還是“三更”,實際負擔卻增加了25%。這是一種可能性。

另一種可能性是,“三更”的卒本人,1年仍舊服役4次,但是“加月”後,每更變成2個月,也就是一年需實際服役時間累積達到8個月,實際負擔增加100%。

而後面的記載,已複,實際上是指出,“卒”被選為“正卒”之後,會享受“複”的待遇,即免除“徭”,只需要服“軍役”,而“役”本義即“軍役”。

這個說法,正與存世的東漢末年《魯陽都鄉正衛彈碑》上的文字吻合:

國服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衛,下給更賤(踐)。

“正衛”與“更踐”正好對稱,實際上,就是“國家義務”和“地方義務”的劃分,是按照目的地不同,進行的區別。

正,即正卒之役,衛,即屯衛之役,更,即更戍之徭,踐,即更卒之徭。

這是對東漢制度下的法定力役負擔的總結,衛巨集《漢官舊儀》中記載:

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而以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騎馳戰陣。

可見,此時的徭役制度已經實質合一,士卒不分,所有23歲的男子,都要成為“衛士”和“材官”、“騎士”,但是,衛巨集所記載的這個體系,已經跨越了太多,甚至連邊戍都已經消失,而在《居延漢簡》中,我們清楚地可以看到西漢內郡“屯卒”仍舊在趕赴邊郡屯戍。

那麽,補充資訊之後,我們知道,西漢、東漢制度意義上的正卒之役其實就包含了“屯戍”和“屯軍”,也就是到“發屯入邊軍”以及“臨時發屯入野戰軍”(東漢雖然在漢光武帝時下詔廢除了郡國兵,但是仍有發郡兵出征的記載,說明,臨時野戰軍仍然發卒),而屯衛之役,則非常清晰,就是入京師入屯為衛士。

這部分涉及的“役”,均為兵役,是軍事義務,也是國家義務。

而更踐,原意為兩分,但隨著戍卒服役時間改為一年,更戍之徭在漢初即已消失,實質上“更卒”只是朝廷、地方發徭的一個“账本”,其內容,是勞役義務,也是地方義務。

那麽,放到秦朝,“卒”的“更戍”仍舊存在,只是在使用“冗募”進行彌補,“更徭”當然也繼續存在,只是有“徒隸”進行分擔,哪怕身受“複除”的優免,成為“正卒”,一樣要服一年正卒軍役(輪番到京師宿衛),之後還要去邊疆屯戍一年。

之前我們引用過的《史記·陳余張耳列傳》中就對天下人對秦政最不滿的地方有所總結:

北有長城之役,南有五嶺之戍,外內騷動,百姓罷敝,頭會箕斂,以供軍費,財匱力盡,民不聊生。

在《史記·項羽本紀》中,還有這麽一處記載:

諸侯吏卒異時故繇使屯戍過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無狀,及秦軍降諸侯,諸侯吏卒乘勝多奴虜使之,輕折辱秦吏卒。

在這裡,徭使和屯戍,也是分開的,過往,我們總把這個“徭使”理解為入秦修築長城、驪山陵等“工役”,屯戍則是長城邊戍,現在看,未必如此,“徭使”可能也是“卒”承擔的一部分帶有軍事性質的任務,比如轉輸軍糧等,因為看秦朝發徭律條,其“工役”使用的,很可能主要是刑徒,而非“更卒”。

而屯戍,一個非常重要的材料,見於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醜,夷道丞嘉敢讞男子毋憂。

六月戊子發弩九詣男子無憂,告為都尉屯,已受致書,行未到,去亡。無憂曰:蠻夷,大男子,歲出五十六錢以當徭賦,不當為屯,尉窯遣無憂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

窯曰:南郡尉發屯有令,《蠻夷律》不曰勿令為屯,即遣之,不知亡故,它如無憂。詰無憂:《律》,蠻夷男子歲出賨錢,以當徭賦,非曰勿令為屯也,及雖不當為屯,窯已遣,無憂即屯卒,已去亡,何解?無憂曰:有君長,歲出賨錢,以當徭賦,即複也,存吏,無解。問,如辭。

鞫之:無憂蠻夷,大男子,歲出賨錢,以當徭賦,窯遣為屯,去亡,得,皆審。疑無憂罪,它縣論,敢讞之,謁報,署獄史曹發。史當:無憂當腰斬,或曰不當論。

廷報:當腰斬。

這個案子可以稱為“毋憂案”,說的是,漢高帝十一年八月時,夷道的丞嘉審理了一個案子。

當年六月,一個名叫“九”的“發弩”找到了男子“毋憂”,告知他已經被征發進入“都尉屯”軍,“毋憂”接受了“致書”,也就是入伍通知書後,沒到屯所報導。

“毋憂”的供述,我是蠻夷,成年男性,每年繳納56錢當做“徭賦”,不應該被征召進屯軍,所以,名叫窯的尉派遣我去參加屯軍,我沒去,跑了。其他事實都像“九”所說的。

名叫窯的尉說,南郡郡尉發令征召“發屯”,《蠻夷律》中沒有說不許發蠻夷男子入屯軍,哪怕不當“為屯”,也就是征召,我已經下令,他就是“屯卒”,卻仍然跑了,什麽原因?

“毋憂”回答說,我們蠻夷有自己的君長(臣服漢朝),每年出“賨錢”,也就是區別於編戶民的代徭稅錢,就是享受“複”的待遇。這部分沒有官吏的回復和解釋。

“嘉”的判詞先複述了案情,並提到“窯將不當為屯者發屯”和“毋憂亡去”兩案都要審理,不過拿不準“毋憂”的定罪,上報上級後,司法官給出的意見是,要麽“腰斬”,要麽就沒罪。

上級結論是:當腰斬。

這段簡文雖然繁複,其中卻有太多資訊量,可以幫助我們理解秦漢之際的軍事體制。

比如“複”的法律概念,即免除“徭賦”,而這之中是包含了“兵役”的,也就是“不當為屯”。

而“入屯”即為“屯卒”,只要你接受了“發弩”傳遞的“致書”,你已經屬於“軍人編制”,不到屯所,就是“逃兵”,逃兵即要處以“腰斬”。

發屯的人是誰呢?是南郡郡尉,而他要去參加的是“都尉屯”,要麽,南郡設定了備塞都尉,要麽,就是南郡郡尉即等於“都尉”。

而此案最後的爭議也說明,“毋憂”的理由是成立的,但是最後的判決,卻采取了一碼歸一碼的態度,即,既然接受了致書,哪怕是錯誤的、違法的指令,也必須執行,你可以事後申辯甚至上告,但是不執行命令,就要按照逃兵的刑罰腰斬。

綜合整個“毋憂案”的所有相關資訊,我們可以發現,“為屯”、“發屯”,是秦漢之際軍事體系裡非常重要的概念,這個“屯”字,或許正是我們解開一系列謎題的“鑰匙”。

見《漢書·百官公卿表》:

衛尉,秦官,掌宮門衛屯兵,有丞。

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師。

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秩比二千石。

看起來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職責,但卻能看出一些端倪,簡言之,中尉在京師的軍事任務是巡守類,而非屯守類,衛尉則是“掌宮門衛屯兵”,而郡尉則說的很清楚“典武職甲卒”。

實際上,中尉和郡尉本就是對稱“中外”的類似崗位,而商鞅變法時代“中卒”的真正得名原因,應與“中都官”的“中”有關,即中都之卒,以區別於普通的“卒”,其“已複”,也就不需要給縣裡的“卒更”之徭,而是給“中都”軍役,他的管理主官,就是邦尉—邦司馬—邦候系統,換言之,即進入中都系統的軍事編制。

只不過,隨著秦國的擴張,原本的“邦—縣”管理,擴充為“中都+郡—縣”管理,原本的“舉國中卒”,實際上變成了“內史中卒”,而郡的“中卒”則複製為郡的軍事力量,這時候,就需要進行區分和管理,雖然名稱仍為“中卒”,來源卻不僅限於“中都”。

這個過程的例證,即在於秦的“內史”地位的下降,根據前人學者基於兵器銘文的研究,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史”都是作為“副丞相”的角色而存在(主管公家錢谷、主管內史地區的軍政、主管文書轉遞),這個角色,逐步下沉,剝離、分拆其的權力,直到西漢時代,內史變為京兆尹等完全的地方官員角色。

而最先剝離出來的,應該就是“中卒”的統帥權,即設定“中尉”。

中卒,即漢代的“正卒”,包括材官引強、材官赾張和輕車士(輕車按照史料說法,也是車軾上架強弩,戰鬥技巧都一樣是“射”,隻多了一個“禦”),他們在商鞅變法之後,是秦軍出征的戰鬥力中堅,在平時,則回歸本縣、道。

《漢官儀》(李賢注《漢書》引用)中記載:

高祖命天下郡國選能引關蹶張、材力武猛者,以為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常以立秋後講肄課試,各有員數。

也就是說,漢高祖“踵秦而置材官於郡國”裡的“材官”,實際上是有標準的,即武力值高的才能被選為“輕車、材官、騎士、樓船”,也就意味著秦國當年也可能是使用這個標準選拔的“中卒”,當然,最初還不包括騎士和樓船。

最重要的是:“各有員數”,也就是有編制定額,靠的是立秋後的課試分出的殿最。

再看《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中的一條律文:

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

發弩,即材官,即引強、赾張,在《二年律令·秩律》中又有縣發弩,則說明,發弩的業務培訓和日常管理,是由“縣發弩(嗇夫)”負責,他的任命上級是“縣尉”。

此處“士吏”與“發弩嗇夫”並論,按照一般說法,士吏為秦漢低級武官,在《居延漢簡》中,士吏地位在候長之上,尉之下,在上述律文中,肯定看不到候長,但是有發弩嗇夫和發弩,而且分別有“射不中”的懲罰,說明,發弩嗇夫不等於發弩,也就意味著,發弩嗇夫管理“發弩”,而士吏則是和發弩嗇夫並列的縣“武職官”。

縣一級是固定的,上面的政區,卻有內史和郡兩種,但《二年律令·秩律》中,兵種管理的“令”,內史和郡又基本一樣,只是內史多了“枸(勾)指發弩令”,為什麽區分,我們不得而知,但它們有“令丞”,則說明屬於日常管理職位,而非戰場臨時職位,是可以確定的。

而在確認了“中發弩、枸(勾)指發弩,中司空、輕車、郡發弩、司空、輕車”都是兵種管理職位之後,則,中尉、車騎尉、衛尉、郡尉,其中上層的職位是整齊劃一的:

尉—司馬—候(騎兵稱曲長官為“千人”)。

也就是《商君書·境內篇》中,軍事指揮序列的上半部分,這個編制名稱與《大通漢簡》對照看:

[以官]乾行,五百將斬;以曲乾行,侯斬;以部乾行,司馬斬;以校乾行,軍尉斬

尉,是校的主官,司馬是部的主官,候是曲的主官。

這裡,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西漢晚期軍事組織對秦國、秦朝軍事制度的繼承。

但是,這是否意味著秦漢軍事制度完全一致,以漢代軍事制度的記載追述秦朝即為合理?又是否意味著中尉、車騎尉、衛尉系統完全相同?

答案是否定的。

在衛尉系統中,存在一個官職——衛尉士吏,為其他系統所無,又在上文中的《秦律雜抄》簡文中出現,有意思的是,《二年律令·秩律》裡特意提到了衛將軍士吏和衛尉士吏為百二十石級,而沒有提到“縣士吏”。

但是在《二年律令·捕律》中,又提到“士吏”:

盜賊發,士吏、求盜部者,及令、丞、尉弗覺智(知),士吏、求盜皆以卒戍邊二歲,令、丞、尉罰金各四兩。

士吏是縣尉的屬官,並無疑問,按照與“捕盜賊”有關的職責,則士吏應該負責地方的守禦和卒的管理,而這個職務,為衛尉、衛將軍所有,卻未記錄中尉有設,原因何在?

因為衛尉管理的是常態的“屯軍”,而中尉卻沒有常態的“屯軍”,只有少量“中卒”構成的“治安軍”,所以,轄下有兵種主管,卻不存在基層軍吏的配置,也就是所謂的“有頭沒腳”。

由於簡文聯綴的問題,孫聞博在《秦漢軍製演變研究》一文中對《二年律令·秩律》中一部分內容進行了重排(文中數字為簡號),三解經過推演後表示認可:

櫟陽、長安、頻陽、臨晉、成都、雒、雒陽、酆、雲中、、新豐、槐裡、睢、好畤、沛、郃陽,郎中443君(?),長信卿(?)、傅,長信謁者令,大仆,秩各千石。有丞、尉者,半之。442田、鄉部二百石,司空二百五十石。中司馬,郡司馬,騎司馬,中輕車司馬,備盜賊,關中司馬關司468司馬,衛尉司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丞相長史正、監,衛將軍長史,秩各八百石。二千石丞六百石。444

那麽,《二年律令·秩律》所見的軍事職官可以編列如下:

……廷尉……中尉,車騎尉……備塞都尉,郡尉……(衛)尉……秩各二千石。

中司馬,郡司馬,騎司馬,中輕車司馬,備盜賊,關中司馬關司468司馬,衛尉司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

中發弩、枸(勾)指發弩,中司空、輕車、郡發弩、司空、輕車,秩各八百石,有丞者三百石。·卒長五百石。

中候,郡候,騎千人,*(衛)將軍候,*(衛)尉候,秩各六百石,有丞者二百石。上林騎,秩六百石。

縣、道尉(情況特殊,層級多,下文詳述)

縣、道傳馬、候、廄有乘車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車者,及倉、庫、少內、校長、髳長、發弩、*(衛)將軍、*(衛)尉士吏……秩各百廿石。

簡化一下,即:

諸尉,二千石級;

諸司馬,千石級;

諸發弩令、司空令、輕車令,八百石級,因有丞,故官稱全名應為令或長;

諸候、騎千人、上林騎,六百石級;

卒長,五百石級;

縣尉,五百石級、四百石級、三百石級,道尉為三百石級、二百石級;

縣、道有乘車“候”,百六十石級;

縣、道有毋乘車“候”,有校長、髳長、發弩,中央有衛將軍、衛尉士吏。百二十石級。

我們知道,秦漢都以“六百石”作為坎兒,以上為“顯大夫”,先說上半部分,中央諸尉與郡尉,對照關係尚不明顯,而司馬一級,發弩、司空、輕車一級,候一級,明顯形成了“中—郡”的職務對照。

如果我們考慮到商鞅變法時,僅見邦(國)尉,可能集合了諸尉的職務和權力的話,這種對照關係,就自然形成了,即自上而下的“中—郡”對照。

這種關係,孫聞博在《秦漢軍製演變研究》一文中已有闡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閱。正如上文所述,商鞅變法時,秦國的中都官軍事職官,就是整個秦國所有的軍事職官,則《二年律令·秩律》中體現的完備的中尉系統、衛尉系統、衛將軍系統、車騎尉系統,應該即自其基礎上衍生發展而成。

拆解開來,看中(尉)—司馬和郡尉—司馬系統,帶“中”和“郡”字的,我們可以理解為“複製”的設定,為:

中尉、郡尉,各二千石

中司馬、郡司馬,各千石。

中發弩令、枸(勾)指發弩、中司空令;郡發弩令、郡司空令,各八百石。

中候、郡候,各六百石。

衛尉(衛將軍)—司馬系統是這個樣子:

衛尉,二千石。

衛尉司馬,千石。

衛尉候,六百石。

衛尉士吏,百二十石。

二者最大的區別是什麽?

衛尉—司馬系統之下,沒有中、郡尉—司馬系統下,兵種管理的主官,而多了百二十石計程車吏。

再看車騎尉—司馬系統則應該是這個樣子:

車騎尉,二千石

中輕車司馬、騎司馬,千石。

中輕車令、郡輕車令,八百石。

騎千人,六百石;卒長,五百石。

《漢書·張馮汲鄭傳》記載:

而拜唐為車騎都尉,主中尉及郡國車士。

漢景帝時,曾改郡尉為郡都尉,可見,加“都”字,在漢初的武職更名上,屬於常例,也可能是史書記載時不知有車騎尉,所以加了“都”字,這種情況在史書編撰上偶有發生,比如《新唐書》提及唐代兵種“兵募”時就有去掉“募”字,而誤解為“兵”或“府兵”的情況。

言歸正傳,馮唐的這段記載,實際上指明了,車騎尉的執掌範圍,包括中尉和郡國車士,注意,是“車士”而非“車卒”。

稱“士”不稱“卒”的,還有“衛士令”的“衛士”,琅琊刻石上,就有這麽一句:

東撫東土,以省卒士。

“卒”和“士”並稱,到底是不是一個概念?

按照《史記》三家注和《漢書》的說法,“衛士”是一個普遍概念,尤其是在西漢、東漢,讓人很難理解“士”與“卒”的區別,但是在《秦始皇本紀》中嫪毐叛亂的記載中有:

及太后璽以發縣卒及衛卒、官騎、戎翟君公、舍人,將欲攻蘄年宮為亂。

此處,縣卒、衛卒,都是“卒”,尤其是“衛卒”,並未使用漢代常用的“衛士”稱呼,同篇文字還有秦二世被殺的政變記載:

衛令曰:“周廬設卒甚謹,安得賊敢入宮?”

上篇文章我們已經解釋過:

(4)閻樂帶著1000多縣卒殺奔望夷宮,此時,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即為什麽望夷宮外圍的“衛士”沒有抵抗,讓閻樂直接捕縛了“衛令、仆射”,這實際上是兩個角色,一個是“衛令”,也就是衛尉管轄下的“衛士令”,職責即防守宮門,此處,不歸郎中令管。

(5)閻樂實際上是以“失職放進了盜賊進入宮門”為理由,控制了“衛士令”和他的部下,而這個理由,按照《李斯列傳》的記載,應該是趙高“矯詔”創造的,即命令望夷宮牆外的“衛士”,全部“素服持兵內鄉”,也就是穿著白衣服拿著武器指著宮內的方向,看著就像要進攻宮內。

(6)這個借口,加上宮門內的警衛負責人郎中令的內應,很容易繞過外圍防禦,即“周廬設卒甚緊”的衛尉部隊轄區,“周廬”即宮牆外衛士的居所和警戒點,他們環繞望夷宮形成外圈警戒線,而斬殺了“衛士令”後,宮門即被突破。

在上篇文章中,三解已經指明,此處的解釋是基於文本的解釋,糅合了《秦始皇本紀》和《李斯列傳》中的兩段記載,而《李斯列傳》中的這一段記載,與《秦始皇本紀》差距很大,除了部分過程之外,可能均為《本紀》是,而《列傳》非。

那麽,《列傳》中出現的“衛士素服持兵內向”,很可能就並非秦朝的故事,而是漢人口中的描述,因為依照三解的判斷,“周廬設卒甚緊”中的“屯卒”,應該屬於衛尉所屬的“尉—司馬—候”系統管理,而非“衛士令”管理的“衛士”,這在秦國,實際上是兩種兵員。

即雷同於戰陣之上的“中卒”或稱“士”(如騎士、材士、輕車士)與“卒”的區別,在宮殿防衛上,秦國也一樣分為“衛士”與“衛卒”,衛士數量較少,歸屬於“衛士令”管理,而衛卒的數量較多,歸屬於“衛尉—衛司馬—衛候”管理,以“屯”為部門,駐軍設宮牆外,形成以“宮名”冠名的“屯軍”,這種制度被西漢繼承,卻因為漢代兵員身份的混同,“衛卒”和“衛士”最終合一,不再區分。

但是,由於秦國、秦朝兵製的記載,主要為在漢代制度基礎上的“回溯”,所以,儘管有上述《秦始皇本紀》中的“衛卒”、“設卒”,以及“卒士”並稱的記錄,仍以漢代人的認識視野,將之混為一談,乃至於今天的諸多研究者仍困於其中。

事實上,正卒,即“中卒”,是一種特定的兵役身份,以區別於普通的“卒”,這種“卒”,史料可見的,有“乘城卒”、“亭卒”、“更卒”、“戍卒”、“轉卒”、“屯卒”等等,一個字說明其任務區別,後一個字說明其卒的身份。

結合上文中“毋憂案”可知,“發弩”負責遞送“致書”給“屯卒”,那麽,縣中的“發弩”也就在執行著“動員屯卒”的行政職責,士吏,同樣執行著治安警備相關的行政職責,“卒”和“士”的區別, 可謂一目了然,一個是被管理者、被動員者,一個是管理者。

漢代人衛巨集在《漢官舊儀》中記載:

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而以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騎馳戰陣。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水處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

邊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置長史一人,掌兵馬。丞一人,治民。當兵行,長史領。置部都尉、千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衛士。材官、樓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民,就田裡。民應令選為亭長。

亭長課射,遊徼徼循。尉、遊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五兵:弓弩,戟,盾,刀劍,甲鎧。

王彥輝在《論秦漢時期的正卒與材官騎士》一文中,已經發現了“材官、輕車、騎士”與普通“卒”的絕對不同,並指出亭長即校長,其屬下為求盜亭父,均為“發弩”,也就是材官中選拔產生,而非退役的材官中產生。

衛巨集記錄的漢代制度,實為漢代中晚期的軍事體系,但是其中的一些說法,很有參考價值,比如“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明顯仍保留著對“材官”、“騎士”選拔的遺風,儘管這個時代,只要是個“民”到23歲就已經是“正卒”,而不再像漢高帝時代“選能引關蹶張、材力武猛者”才能做材官、輕車。

這個變遷,已經足稱巨大,這是漢朝統治下的變遷。

另外,看“邊郡”的設定,實際上是“特殊軍事區”,即“置部都尉、千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衛士”,也就是說,這套“尉—司馬—候”以及“尉—司馬—千人”的“野戰軍事組織”,不管理“民”,隻管理“屯卒”,也就不需要“給衛士”,輪番衛戍京師。

儘管沒有對應的記載來說明“輕車士”的安排,但是我們根據“輕車”的組成,即禦手、弩手和格鬥兵的設定,參考《二年律令·秩律》中縣道的官職安排,可以猜測:

縣、道傳馬、候、廄有乘車者,尤其是“廄”,極有可能是“輕車士”的禦手管理主官,毋乘車者中的髳長,極有可能是格鬥兵的安置部門,也正因為“輕車”作為兵種消失,髳長的職能也因此失傳。

這些是“居縣”的“中卒”的平時狀態,“居中都”的“中卒”我們下文會詳解,而他們的“被管理”,比如縣級的發弩嗇夫、郡級的發弩令,序列齊整,卻再不見於“衛尉屯軍系統”和“衛將軍屯軍系統”,史書中的戰爭記載更是不見其名,甚至在軍事相關的漢簡記載中,也不見其存在,都說明,“發弩令”、“輕車令”之類的“兵種諸令”已經不再統兵參加“屯軍”,到《漢書·百官公卿表》和“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的時代,這些官職更是乾脆消失不見,更印證了三解的判斷。

綜合以上資訊,我們可以得出一個非常有趣的結論,即在《二年律令》時代的漢軍,與《商君書》時代的秦軍,《大通漢簡》、《漢官舊儀》時代的漢軍,根本是三種完全不同的形態,而由於《二年律令》的時代上接亡秦,本身就是秦國變法之後150年軍事體系變遷的集大成者,既是商鞅變法時代軍事體制演變的結果,也是後世兩漢軍事體制變革的開端和底板。

而其具體的形態,則迥異於《商君書·境內篇》中將軍統邦尉,邦尉之下為“諸令”+“二五百主”+“邦司空”各自統屬不同兵員的“四軍”:

(1)“宮官諸令”(如郎中令、中大夫令)地位上升,不再以“編制部門”參戰,與衛士令、公車司馬令等以“士”為身份要求的部門,構成宮殿門衛戍的多層防線;

(2)“兵種諸令”(如發弩令、輕車令)變成軍政管理崗位,而不再是戰場指揮崗位,也不再以“編制部門”參戰;

(3)形成了沒有戰事時,以中尉(含車騎尉)、郡尉二系統維持京師和郡縣的治安管理,並設定全套的軍事職務以“儲將”,“正卒”中有限數量的“在鹹陽者”進入秦王、皇帝私屬,“散居各縣的”則擔任基層“吏卒”負責行政、治安,節約國家的平時養兵成本的“平時軍事體制”,京師的衛尉系統,則成為平時“衛卒”輪值的唯一屯軍(即野戰軍編制的防守部隊);

(4)形成了有戰事時,抽調“中卒”載傳入軍,快速搭起軍隊的骨乾架子,輔以中尉和郡尉的普遍性動員“發屯”,在本轄區拉起起足額的百姓“屯卒”,填入“屯軍”,成為戰爭主力炮灰的“戰時軍事體制”。

總而言之,此時的“秦軍”,仍保留了“中卒”和“屯卒”的區別,在野戰和屯衛編制中,戰鬥力中堅已經轉化成“普遍徭役”,但仍只有“常備武職”而沒有“常備軍”。

帶有“常備軍”色彩的,只有衛尉—衛尉司馬系統管理的“衛卒”,以及在北方上郡的屯兵以及南方的五嶺之戍,但本質上都屬於“臨時”性質。

這種“臨時性”,一個關鍵性的證據,即在於秦及漢初“低級武職官”的“缺失”。

考諸《二年律令·秩律》,唯一一個“低級武職官”即上文中與“發弩”並列的“士吏”,其實是“屯卒”的基層管理崗,說得現代點,就是“軍法官”或“軍政官”,所以,無論是邊境的屯戍,還是京師的屯衛,還是出征的屯軍,只要是“屯”,都會有“士吏”的設定,他們用“法律”為大秦服務。

在曹操《孫子略解·作戰篇》中的說法是:

陳車之法:五車為隊,仆射一人;十車為官,卒長一人;車滿十乘,將吏二人。

也就是說,計程車戰,5乘戰車即為1隊,隊官為仆射,10乘戰車則為1官,官長為卒長,每10乘戰車,還要配備2名將吏,實際上就是“士吏”,因為卒長級別就安排上“將”,有點太高了。

這個編制名稱與《大通漢簡》對照看:

[以官]乾行,五百將斬;以曲乾行,侯斬;以部乾行,司馬斬;以校乾行,軍尉斬

其官吏卒長五百將當百以下及同……

也就是說,步兵中的“官”一級編制,主官叫“五百將”,身份上與“卒長”略同,甚至“卒長”還要高一些,而《二年律令·秩律》中,“卒長”的秩級為五百石,“候”為六百石,可見,西周、春秋時代遺留下來的乘車者高貴的觀念,仍有所延續,只不過,隨著車兵在兩漢之際的衰微和消亡,“卒長”這個職務到《後漢書》、《續漢書》記載的東漢兵製中已經看不到了。

只不過,這個編制再往下,就難以確認了,參見《秦律雜抄》中規定:

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長、仆射不告,貲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貲二甲。

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也),戍二歲;徒食、敦(屯)長、仆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 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仆射弗告,戍一歲;縣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將者弗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

徒卒上值,署君子是管理者,屯長、仆射是管理者,不告,就要負連帶責任;而不當在軍中取食的,徒食、屯長、仆射,作為管理者,也要被罰;賣軍糧,則同車食,也就是1車的10個人,與屯長、仆射不告,要一同被罰,“士吏”沒抓到,也要受罰。

到底屯長、仆射是同級別的步兵、車兵管理者,還是屯長低於仆射,均為步兵的管理者,這是兩種可能性,從“徒卒不上宿”一句來看,這段簡文,實際上說的是步兵,也就是屯長為五十人首領,仆射為一百人首領,也就是《商君書·境內篇》中的“百將”。

再往下,《說文·金部》“鐸”字引《軍法》:

五人為伍,五伍為兩。

《後漢書·宣秉傳》注引《軍法》:

五人為伍,二伍為什。

兩伍製和什伍製並存的原因,即前者為車兵編制,後者為步兵編制,一個是“五五編制”,一個是“五二編制”,而《商君書·境內篇》裡實際上隻記載了“五二編制”的步兵,而沒有特別強調車兵的特殊編組,當然,還有一個可能就是,當時本就是“五二編制”,“五五編制”反而是漢朝用兵規模暴增之後,自行發展的產物。

事實上,《大通漢簡》、《居延漢簡》中的漢代中後期軍製都顯示出,哪怕步兵,也主要在使用“五五編制”,從而讓“校”級編制,也就是“尉”指揮的部隊,能夠具備單獨成軍的規模,而非商鞅變法時代的附屬部門。

“百將、屯長、什長、伍長”,這四個基層職務沒有秩祿,則只能屬於臨時軍職,事後以爵位酬賞,戰時或也以爵位定職,他們也不存在於平時狀態下的“養兵”序列,可以說是軍功爵製與軍事體系少有的交接點,更是“屯”的臨時性質的最大表現。

但是,作為個人,這些“士和卒”,終究要與國家產生聯繫,最直接的秦國制度的例子,就是嫪毐之亂中的記載。

《史記·秦始皇本紀》明確寫道:

矯王禦璽及太后璽以發縣卒及衛卒、官騎、戎翟君公、舍人,將欲攻蘄年宮為亂。

這一處記載,也恰恰是三解細究嫪毐之亂的核心原因,就是這幾個名詞,包含了秦國“平時軍事體制”的幾乎全部。

因為嫪毐謀反行為的特殊性,他不可能采取“正常”的經過“相國府”的公文程式,進行耗時過長的“興發”,那不是叛亂,是打內戰,所以,他最優的選擇,即調動“常備武裝”進攻秦王政,這樣才能避免夜長夢多,而且,各部主官只要發動,也就很難下船。

也就是說,縣卒、衛卒、官騎、戎狄君公舍人(不應斷句,嫪毐本人舍人用不著矯璽,只能是這些有私臣的外族君長),這四支力量,就是內史地區除了秦王政身邊的郎宦者之外的幾乎所有常備武裝。

請注意,縣卒、衛卒、官騎,這三個“官軍”,其實歸屬於三個系統,所以在政治清算時,衛尉、內史、中大夫令都被車裂,按照《漢書·公卿百官表》,衛尉領衛卒,內史涉及到發縣卒的偽造公文下達,官騎則可能歸屬於中大夫令統帥。

非常有意思的是,“中尉”並未名列其中,要麽,就是“中尉”明智,沒有卷入這場叛亂,要麽,就是“中尉”根本沒有“常備軍”部下來參與這場反叛。

三解,其實傾向於後者,理由,即在於“縣卒”和“佐弋”這兩個名詞,“縣卒”,只能理解為內史屬地下的各縣“卒”,否則,就應統稱為“發中尉卒”,這個詞組,在漢高帝時代和漢文帝時代,都有使用。

也就是說,嫪毐並沒有“發中尉卒”,卻“發縣卒”,唯一的可能性就是“中尉”在秦王政初年根本就沒有“中卒”在手,而這部分“中卒”的去向,恰恰要看“佐弋”。

秦始皇的好兒子秦二世,“盡征天下材士五萬人”到鹹陽“屯衛”,主要任務就是“教射狗馬禽獸”,也就說明,在秦二世之前,“天下材士”是不需要“盡征”,也就是全部到鹹陽“屯衛”的,這支新屯兵,是秦二世創造的。

而他們的任務,就是“涉獵”,在功能上,恰與“佐弋”重合, 那麽,在這之前,宿衛京師的屯卒,或稱衛卒,是從郡縣征發的普通的“卒”,那麽,“中卒”們除了擔任基層治安官吏的部分,在鹹陽的任務是什麽?

恐怕就是在“佐弋”的管理下,作為秦王的“私人”,侍奉射獵並維持技藝水準,這種安排,與“官騎”歸屬於“中大夫令”這樣的私屬重臣邏輯類似,即在和平狀態下,由君王控制軍中精銳,而非置於丞相為首的官僚系統之下,從而成為君權的軍事保障。

也正因為如此,“佐弋”才有資格和衛尉、內史、中大夫令這樣的二千石高官相提並論,排名第三的被腰斬,否則,僅僅是少府的屬官之一,根本沒資格列這個名字。

而戎狄君公舍人,其實是最特殊的一群人,不過研究也比較多,結論是屬於秦的“屬邦(典屬國)”管理,《漢書·百官公卿表》也顯示,漢代的“典屬國”屬官有“千人”,正是秦漢騎兵的“曲”級長官,說明秦的“屬邦”很可能以居住在鹹陽的臣服的“戎狄君公”部下的舍人,組成了一支“胡騎”。

作為定居文明並不熟悉的“特種兵”,“胡騎”和“官騎”,都是遠遠有別於商鞅變法時代制度底本的新事物,而本文中敘述的重點,實際上是以《商君書·境內篇》為起點,以《二年律令·秩律》為終點,自秦國變法之後至秦朝滅亡的軍事制度變遷的一個還原嘗試,對於“騎士”、“常備軍”等問題,將在下期重點講述漢代軍事制度變遷的文章中有所體現,敬請期待。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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