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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書法該怎樣對待簡化字,一次全講清楚了!

引言

我們所處的時代是簡化字的時代,書寫習慣早已革新,書法最基本的核心就是書寫性,筆墨當隨時代,簡化字也是脫胎於古漢字,國家早已大力推行簡化字,在這一時代背景下,書法到底能不能寫簡化字?書法寫簡化字就是沒文化嗎?書法寫簡化字不符合規矩嗎?

關於這個問題:今天我們一起來閱讀雲南大學藝術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成聯方的文章,深度剖析簡體與書法的淵源。

摘要

書法創作只能寫繁體字的觀點是書法界普遍讚同的,但是,在現代漢語的簡化字時代,這個觀點卻有很多漏洞。一是因為古代經典碑帖、古代典籍中都有簡化字,二是因為國家文字政策也要求書寫簡化字、推廣簡化字。所以,書法界如何應對簡化字,是一個非常複雜的課題。

本文的三個解決思路,便是針對目前書法創作中的繁簡字之爭而提出的。

在現代漢語的簡化字時代,書法創作必然要遇到簡化字問題。如何應對簡化字問題,目前學界尚未達成共識。書法界普遍承認的是“書法只能寫繁體字”。至於什麽是繁體字,為什麽只能寫繁體字等等問題皆未有深入的討論。

繁體字是相對於簡化字而言的,也指漢字簡化運動之前的整個漢字體系。要理解繁體字概念,首先要弄清楚簡化字概念。

我們首先要清楚的是,簡化字並不都是建國以來新造出來的,絕大部分是繼承了從先秦一直到明清的簡體字。王力在《古代漢語》中寫道:“簡體字可以追溯到甲骨文時代。漢代民間應用的簡體字就有不少;北魏時代,亂字已經簡化為亂,和現在公布的簡化字相同;宋元以來簡體字在廣大人民群眾中間又有進一步的發展。今天我國通行的簡化字,絕大部分都是歷代相傳下來的。”

根據姚菲《所收簡化字研究》一文的研究,《簡化字總表》中的簡化字一共有兩類:

第一類,繼承而來的簡化字,共有295個。

其中,來源於俗字的共有119個,恢復古字的共有21個,草書楷化的共有27個,同音(異音)替代的共有52個,繼承民國時期所造的簡化字共有31個,來源於異體字的共22個,來源於假借字的共有24個。建國以後,根據已有簡化字整理出來的新字形簡化字共9個和類推簡化字16個。

第二類,新造字。

“近代和現代新造字形,這一類簡化字古籍文獻中沒有收錄,多為現代群眾新造形聲字,少數為會意字”,共有55個,其中新造形聲字共43個,新造會意字共1個,省略部件形成的新造字共8個,符號替代形成的新造字共2個。

當我們了解了這些簡化字的來歷以後就會發現,書法創作不能寫簡化字的觀點是沒有學術根據的。擬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詳細證明。

一、 經典碑帖中有大量簡化字

古代經典碑帖中的簡化字,往往都是淵源有自的。

1、經典碑帖中來自古字的簡化字

這裡指的古字包括古文、古字等等。直接沿用筆畫較少的古字,是漢字簡化的一個重要方法。

例如,“禮”字,今為“禮”的簡化字。實際上,“禮”是古文,與“禮”是異體字關係。《說文》中明確記載“禮”是正體,“禮”是古文。“禮”是楷化寫法。《顏真卿書乾祿字書》明確記載:“禮禮並正”,這說明,在唐代,“禮”與“禮”都是正字了。古代名碑中寫簡化字“禮”的例子是非常多的,下圖寫法依次來自《衡方碑》、王羲之、爨寶子碑、虞世南、柳公權、董其昌。

再如,“棄”字,今為“棄”的簡化字。實際上,“棄”是古文,與“棄”是異體字關係。經典書跡中常見到簡化字“棄”,下面例字分別來自《郭店楚簡》、米芾、董其昌:

再如,“向”字,今為“嚮”的簡化字。《說文》有“向”而無“嚮”。“向”與“嚮”的本義雖然有些差異,但是,古代已經混用,二者成為古今字關係。甲骨文、銘文和《說文》都是今天的簡寫:

再如,“號”字,今為“號”的簡化字。《說文》:“號,痛聲也”,“號,呼也”。兩者本義有些區別,但也很相近。《段注》:“凡啼號字,古作號”,說明古代寫作簡化字“號”的現象是非常多的。下面寫法分別來自《蘇孝慈墓志》、國詮《善見律》、褚遂良和顏真卿《多寶塔》:

這類字在古代經典碑帖中還有很多,如果因為是簡化字而被捨棄不用,便是對古代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這是不利於書法藝術創作的多樣化發展的。

2、經典碑帖中來自俗字的簡化字

簡化字有很大部分直接繼承了古代俗字。關於俗字與正字的含義,顏元孫在《乾祿字書》中的界定非常有代表性:“所謂俗者,例皆淺近,唯藉帳、文案、券契、藥方、非涉雅言,用亦無爽”,“所謂正者,並有憑據,可以施著述、文章、對策、碑碣,將為允當” 。唐代以後,俗字越來越多了。

裘錫圭在《文字學概要》中寫道:“在文字形體演變的過程裡,俗體所起的作用十分重要。有時候,一種新的正體就是由前一階段的俗體發展而成的。比較常見的情況,是俗體的某些寫法後來為正體所吸收,或者明顯地促進了正體的演變”。裘錫圭先生是從歷時性上解釋俗字對正字的影響。除了歷時性之外,正俗字在同一個時空中並存的現象也是非常普遍的,例如,同一個時期中並存的四書五經、敦煌文書以及民間文學作品之間所使用的字就有正俗之別,官刻本、家刻本和坊間本之間所使用的字也有正俗之分。

所以,當書寫古代有俗字寫法的典籍時,最恰當的可能是保留俗字寫法,這樣,才能體現出文獻的“真實性”和“生動性”來。

古代經典碑帖中有很多來自俗字的簡化字。例如,“亂”字,今為“亂”的簡化字。《說文》無“亂”而有“亂”。《顏真卿書乾祿字書》中明確標記“亂”是“亂”的俗字,《廣韻·換韻》也雲:“亂,俗作亂”。經典碑帖中,常常見到簡化字“亂”,下圖依次為魏碑、歐陽詢、唐人和米芾寫法:

再如,“萬”字,今為“萬”的簡化字。《說文》無“萬”而有“萬”;《玉篇·方部》:“萬,俗萬字。十千也”。《顏真卿書乾祿字書》中卻把“萬”與“萬”皆作“正字”。如下寫法來自《始平公造像》《孫秋生造像》、柳公權、褚遂良:

再如,“顧”字“糧”字等都有類似情況。

來自俗字的簡化字也容易被書法創作所忽略,實際上,這也是書法創作的寶貴資源,應該加以整理和合理使用,用來豐富我們的書法創作。

3、經典碑帖中來自草書的簡化字

來自草書的簡化字是非常多的。例如,“頭”、“學”、“實”、“長”、“書”、“専”、“東”、“為”、“稱”都是由經典草書寫法簡化而來:

繼承草書尤其章草的這個簡化字途徑,自民國以來,就有不少學者推崇。民國興起的章草熱潮,與漢字改革大潮有重要關係。

章太炎在《駁中國用萬國新語說》一文中提出,漢字的簡化,“當依《急就》正書”進行簡化,錢玄同認為“這是寫漢字唯一的簡便方法”,並且又強調:“我以為漢字筆畫的改簡,至章草而達於極點,不能再簡了,因為再簡就不適用了”。章太炎、錢玄同提出的把章草作為簡化字的學術觀點,被建國以後的簡化字方案直接繼承了。

4、經典碑帖中來自假借字的簡化字

建國以後的簡化字,有些直接繼承古代筆畫較少的假借字。古代經典碑帖中能見到不少這樣的簡化字。

例如,“灑”字,今為“灑”的簡化字。《說文》雲:“灑,滌也。古文為灑掃字。先禮切。”即“灑”字的讀音是“洗”(xǐ)而不是sǎ。《段注》雲:“灑灑本殊義而雙聲,故相假借”,即後來“灑”被假借為“灑”(sǎ),而“洗”(xǐ)反而不用了。所以,古代書法家常常“灑”“灑”混用,例如米芾、蔡襄寫法如下:

再如,“爾”字,今為“爾”的簡化字,古與“爾”是假借字關係。《說文》雲:“爾,詞之必然也”,“爾,麗爾,猶靡麗也”。《段注》雲“爾”字:“後世多以爾字為之”。所以,古代法帖中常見到簡化字“爾”字,例如下面寫法依次來自顏真卿《祭侄稿》、陸柬之《文賦》和趙孟頫《洛神賦》:

這些假借字已沿用成習,在古代經典碑帖中經常見到,不能因為是今天的簡化字而拋棄他們。

二、古代典籍中有大量簡化字

正如前面所寫到的,建國以來的簡化字,絕大部分是繼承古代的簡體字。所以,當書法創作抄寫古代典籍的時候,必然會遇到簡化字問題。

古代典籍中的簡化字是非常普遍的,舉幾例如下。

1、古籍中來自古字的簡化字

例如,“田”與“畋”,今為繁簡字關係。《說文》:“田,陳也,樹谷曰田”,“畋,平田也”。“打獵”意義的“田”,後來寫作“畋”。但是,更早的典籍,卻寫作“田”,例如,《易·恆》:“田無禽”;《詩經·鄭風·叔於田》:“叔於田,巷無居人”等等皆是。

再如,“卷”與“捲”,今為繁簡字關係。《說文》“卷,膝曲也”,“捲,氣勢也”。“把東西捲起來”的“捲”,後來通常寫作“捲”,但是,古代典籍中,寫作“卷”的經典例子卻很多。例如,《詩經·邶風·柏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論語·衛靈公》:“邦有道則任,邦無道則可卷而懷之”等等皆是。

再如,“趕”與“趕”,今為繁簡字關係,《說文》有“趕”而無“趕”,“趕”為後起字。《說文》雲:“趕,舉尾走也”;《正字通》雲:“趕,追逐也。今作趕”。古代典籍中寫作簡化字“趕”的文獻非常普遍,例如,明《清平山堂話本簡貼和尚》:“皇甫殿直拽開腳,兩步趕上”,用的是“趕”而不是“趕”。

再如,“鞏”與“鞏”,今為繁簡字關係。《說文》:“鞏,抱也”,“鞏,韋束也”。古代典籍中,寫簡化字“鞏”的經典句子很多,例如,《詩經》“藐藐昊天,無不可鞏”,即寫作“鞏”。

再如,“無”與“無”字,今為繁簡字關係,《說文》中“無”是“無”的奇字。《易經》中皆寫作“無”而不是“無”,例如《易經·乾卦》:“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莊子》亦多寫作“無”:“至人無己,神人無功”等等。

古籍中來自古字的簡化字還有很多,例如“啟”與“啟”,“氣”與“氣”、“達”與“達”、“網”與“網”,“複”與“復”,“從”與“從”,“雲”與“雲”等等,這些簡化字皆是古字。

2、古籍中來自通假字的簡化字

例如,“才”與“纔”字,今為繁簡字關係,古為通假字關係。《說文》雲:“才,草木之初也”,“纔,帛雀頭色。一曰微黑色如紺”,二字本義區別很大。《段注》:“才,引申為凡始之稱”,借作“纔”。

再如,“舍”與“捨”,今為繁簡字關係,古為通假字關係。《說文》雲,“舍”為“市居曰舍”,“捨”為“釋也”。《新華字典》解釋“舍”(shè )是名詞,“捨”(shě)是動詞,兩者的區別都非常清楚。但是,典籍中常常假借“舍”為“捨”。

例如,阮元校勘的《十三經》中的《左傳·僖公三十年》有“若舍鄭以為東道主”句 ,用的是“舍”而不是“捨”。王力是這樣解釋的:

《說文》裡有“捨”字,但是十三經裡完全沒有“捨”字”……“舍”字,朱駿聲在《說文通訓定聲》裡說它假借為“捨”;而在“捨”字條下說;“經傳皆以舍為之。”

也就是說,整個《十三經》中,動詞“捨”皆假借名詞“舍”為之。因此,如果我們書寫《十三經》內容,用“捨”字則反而不合原典。

再如,“樸”與“樸”,今為繁簡字關係,古為通假字關係。《說文》:“樸,木皮也”,“樸,木素也”。《段注》:“漢書以敦樸為天下先,假樸為樸也”。古代典籍中,用簡化字“樸”的地方很多,例如,《文選·漢王褒洞簫賦》:“秋蜩不食,抱樸而長吟兮”;《漢書·司馬相如傳上林賦》:“亭柰厚樸”等等皆是。

3、古籍中來自俗字的簡化字

例如,“礙”字,今為“礙”的簡化字,古為正俗字關係。《正字通·石部》:“礙,俗礙字”。“礙”亦可寫作“㝵”,例如《石門頌》的寫法:

再如,“靈”與“靈”,今為繁簡字關係,古為正俗字關係。《廣韻·青韻》:“靈,小熱也”;《正字通》:“靈,俗靈字”。《清平山堂話本·西湖三塔記》“杖錫僧投靈隱去,賣花人向柳州來”,即寫作俗字“靈”。

再如,“舊”與“舊”,今為繁簡字關係,古為正俗字關係。張湧泉《漢語俗字研究》雲:“宋元以來俗字‘舊’或作‘舊’”,並引《京本通俗小說·西山一窟鬼》“金鞍何處,綠楊依舊南陌”句為證。

再如,“體”與“體”,今為繁簡字關係,古為正俗字關係。《正字通》:“俗書肢體之體,省作體”。《資治通鑒·唐鹹通十二年》:“賜酒百斛,餅餤四十橐駝,以飼體夫”,用的便是簡化字“體”。

再如,“須”與“須”“鬚”。“胡須”的“須”的繁體字是“鬚”還是“須”呢?《說文》雲:“須,面毛也”;朱駿聲《通訓定聲》:“須,俗字作鬚”;《段注》:“俗假須為需,別製䰅、鬚字”。所以,“鬚”是“須”的俗字,“須”是“須”的類推簡化字。古代典籍中,常用“須”,例如,《易經·賁卦》:“賁其須,與上興也”;《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有君子白皙,䰅須眉”等等。

所以,當我們抄寫古代典籍時,不要想當然地排斥這些簡化字,要對這些簡化字進行一番考究,弄清楚到底是版本問題還是本來就應該是這個簡化字。書法藝術實際上是文字的“應用型”學問,把字用得講究、貼切甚至“真實”,才顯出書法藝術的文化性和生動性來,在此基礎上才能言及藝術問題。

三、書法家的時代責任:美化簡化字甚至完善簡化字

古代書法家,例如王羲之、顏真卿等等都是文字學家,甚至可以說,他們都參與了文字建設。這就是書法家的時代責任和歷史使命。

在簡化字時代,書法家要如何應對簡化字和參與簡化字建設呢?

1、書法家在公眾場合要率先書寫簡化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可以寫繁體字” ,這是對書法篆刻藝術的文化性、藝術性以及歷史性的承認與尊重。

但是,在現代漢語的簡化字時代,書法家如果拒絕寫簡化字,則與當下的文字政策是不相符的,對書法藝術的推廣、普及以及發展等方面都不利。

藝術要為人民服務。書法家為幼兒園題寫校牌、為中小學校書寫西方名言警句,以及書寫標誌性路牌等等,最應該寫簡化字。這些公眾場合既需要具有藝術美感的字,更需要的是易於認識、簡單明了的“說明性”文字。

啟功先生題寫校名、為公眾場合寫的是簡化字,而書法作品寫的卻是繁體字,其原因就在這裡。

至於簡化字的書寫,是否一定要寫得像電腦字才算合格呢?我看,這倒未必。例如,“頭”“學”等字,則可以采取行書或者章草的筆意,寫得連貫生動,這樣,既體現出其文字演變的軌跡,而且又美觀大方。書法家的文字學學養以及書法的藝術性都體現出來了,可以說是一種兩全其美的策略。

2、完善簡化字是書法家應該擔當的責任

書法家不僅是創造漢字之“美”的藝術家,而且也是完善漢字之“理”的文字學家,是把字學研究與文字應用相結合的文化人。這種雙重“功能”用之於簡化字建設工作中便有突出的優勢。

現在來看,某些簡化字還有進一步完善、優化的空間,書法家要敢於承擔自己本該具有的歷史責任。

(1)用記號替代偏旁的簡化字尚待完善

例一,用“又”字記號作為簡化符號的簡化字。“又”字記號可以用來替代“雚”字旁,把勸、權、觀、歡等字簡化為勸、權、觀、歡等。但是,罐、灌等字卻不能被“又”字代替。當然,這些記號簡化字並不是建國以後的事情,也是由來已久的。例如,“勸”字,在《通俗小說》《目連記》《金瓶梅》《嶺南逸事》中,都已經簡化為“勸”了。

“又”也可以把歎、艱、難、漢等簡化為歎、艱、難、漢等。

“又”還可以替代“登”,因此,“鄧”簡化為“鄧”。但是,“燈”字卻用“丁”來代替,簡化成了“燈”;“雞”簡化為“雞”,但“溪”卻不能由“又”來代替,否則成“漢”字了。

用“又”字記號替代的簡化字,的確很混亂,國家語委已注意到了這些問題,恐怕還有進一步優化的余地。所以,作為書法藝術創作,這些簡化字最好回避一下,暫不提倡書寫。

例二,用“乂”字記號作為簡化符號的簡化字。“乂”字記號可以代替很多偏旁,例如:“區”簡化為“區”、“趙”簡化為“趙”、“風”簡化為“風”、“義”簡化為“義”、“鹵”簡化為“鹵”、“岡”簡化為“岡”等等。這些不同的部件都用一個“乂”來替代。這些簡化字恐怕也不大適合寫成純粹的書法藝術作品。

(2)截取局部替代整體的簡化字尚待完善

截取局部替代整體的簡化方法,古代早已有之。例如,古代書法作品中,常見“與”寫作“與”、“灋”寫作“法”以及“時”寫作“時”等等便是。

這種簡化方法,在現代漢字的簡化方法中,佔的比重比較大。例如,開作開、擊作擊、慮作慮、奪作奪、糞作糞、聲作聲、習作習、業作業、點作點、飛作飛、獨作獨、婦作婦等等。

這些簡化字雖然在古代碑帖中不一定見得到,但是,在古代典籍中早已出現。例如,“獨”字,在《烈女傳》《通俗小說》《古今雜劇》《三國志平話》《太平樂府》《嬌紅記》《東窗記》《目連記》《金瓶梅》《嶺南逸事》中,都已經簡化為“獨”了。

書法藝術創作中,對待這些簡化字一定要慎重,有的簡化字可能缺少字理之間的互通性。古代書法家把“與”寫作“與”,這是為了和“興”字的草字“興”的簡化路徑相區別開;“時”字草化成“時”,與“得”字的草法路徑也是有嚴格不同的。如果截取局部替代整體的方法沒有互通性,書法創作中最好不要使用。

(3)“一簡對多繁”的簡化字,在書法創作中尤其要區分

“一簡對多繁”的簡化字,書寫上雖然快捷了,但是,其字義卻翻倍的複雜了。漢字包括形、音、義三個要素,隻考慮到其中一個要素的簡化字是不成功的。對於書法藝術創作來說,理解所寫的字的本義是非常必要的,這不僅是從藝術角度考慮,根本的是從文字學角度考慮。例如,簡化字“乾”對應“乾,乾,乾”等,“發”對應“髮、發”,“余”對應“餘、余”,“范”對應“范、笵、範”的不同,“黨”對應“黨項族”“黨國”的不同,“鬥”對應“星鬥”“鬥毆”的不同,“谷”對應“稻穀”“山谷”的不同,“薑”對應“生薑”“薑子牙”的不同,“出”對應“進出”“一齣戲”的不同等等。

這些字在公眾場合可以寫簡化字,因為公眾場合關注讀音大於關注字義和字形,寫簡化字更利於交流。但是,在書法藝術作品中,重視字形和字義大於重視讀音,所以,嚴格區分“一簡對多繁”的簡化字是非常必要的。

總結

關於書法創作對待簡化字的態度,本文提出三個解決思路,希望對書法界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第一,公眾場合要提倡寫規範漢字。寫規範漢字是國家的文字政策,宣傳與普及規範漢字、促進規範漢字建設,是書法工作者的時代責任。

第二,書法藝術創作可以寫簡化字,但是,要用文字學知識去甄別這些簡化字,而不是被動抄寫。要尊重版本,尊重原典,盡量反映文獻的“真實性”與“生動性”。

第三,書法藝術創作要將字體、書風與所寫內容相結合。字體演變和文體演變都有歷時性原則,書寫春秋戰國以前的內容,以古體字、古字為上,用宋元俗字書寫便顯得不太相稱;抄寫小說片段,要求用篆書、正字書寫實無必要;書寫新時代的內容,用簡化字書寫便顯得具有親切感和溫度感。字體、書風與書寫內容等三者協調統一,是書法藝術達到高水準的一個基本前提。

原文標題:《簡化字能用於書法創作的歷史證據與現實證據》,曾發表於《文藝論壇》,2019年第3期,作者:成聯方(雲南大學藝術與設計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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