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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融環境內幕交易人罰沒700萬 豐利資本毛鳳麗疑泄密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6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41號)顯示,經查明,當事人余樹林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余樹林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即時任豐利財富(北京)國際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豐利”)董事長的毛某麗存在聯絡接觸,且其交易徐州科融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融環境”,300152.SZ)股票時間與毛某麗通話時間高度吻合。2016年6月6日,徐州傑能科技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徐州豐利科技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傑能科技”)與北京豐利股權轉讓框架協議形成定稿後,余樹林當日與毛某麗進行3次通話。余樹林於6月6日至8日持續、集中、大量買入“科融環境”,共計買入121.46萬股,金額862.56萬元,並於2016年8月29日全部賣出,獲利175.06萬元。

余樹林交易“科融環境”行為明顯異常:一是其買入“科融環境”為首次買入;二是其存在融資買入及大量賣出“中國銀行”“川投能源”股票籌集資金,再買入“科融環境”的情形,其中,“中國銀行”為虧損賣出。三是交易時間和其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時間高度吻合。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毛某麗為北京豐利董事長毛鳳麗,於2008年12月起擔任北京豐利董事長兼合規風控負責人,同時持有北京豐利69.36%的股份,為北京豐利大股東與實際控制人。2019年5月27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2019〕6號),毛鳳麗因北京豐利違法挪用募基金財產被采取終身市場禁入。

2016年4月1日至6月28日,科融環境控股股東傑能科技與北京豐利進行股權收購交易,其中6月13日,經北京豐利提議,收購主體變更為天津豐利創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豐利”)。科融環境2016年6月28日公告的控股股東股權結構變化及實際控制人變更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6年4月1日,公開於2016年6月28日。

中國證監會認為,本案內幕信息為科融環境控股股東股權結構變化及實際控制人變更事項,內幕信息形成於2016年4月1日,公開於2016年6月28日。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余樹林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毛某麗頻繁聯繫之後,買入“科融環境”121.46萬股,買入金額862.56萬元,全部賣出後獲利175.06萬元。余樹林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余樹林違法所得175.06萬元,並處以525.18萬元的罰款,合計罰沒700.24萬元。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約,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製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部門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余樹林)

〔2019〕41號

當事人:余樹林,男,1973年7月出生,住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余樹林內幕交易徐州科融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融環境)股票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申請,我會於2018年10月19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余樹林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余樹林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6年3月,科融環境控股股東徐州傑能科技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徐州豐利科技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傑能科技)時任董事賈某生、時任董事長王某舉等人開始多方尋找有意向收購傑能科技股權的公司。

2016年4月1日,賈某生與豐利財富(北京)國際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豐利)董事長毛某麗等人對北京豐利收購傑能科技股權進行了初步探討。北京豐利時任總經理張某輝起草北京豐利重組傑能科技框架方案。

2016年4月15日,北京豐利向賈某生展示了收購方案,雙方討論了具體收購方案和收購價格。

2016年5月30日,賈某生同意按照“科融環境”每股4.50元轉讓傑能科技股權,其中股東拿4元,高管團隊拿0.50元,賈某生讓北京豐利副總經理姚某向毛某麗匯報上述方案。

2016年6月1日,毛某麗表示同意上述方案,姚某電話回復賈某生。

2016年6月2日,毛某麗、張某輝、姚某到徐州與賈某生見面商談股權轉讓的具體細節。

2016年6月3日,全部股東同意每股4.50元的轉讓價格。

2016年6月6日,傑能科技與北京豐利股權轉讓框架協議定稿,約定傑能科技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科融環境”2,100萬股,傑能科技股東向北京豐利轉讓67%以上的股權。同日,科融環境發布控股股東減持計劃公告。

2016年6月8日,傑能科技通過大宗交易減持2,100萬股。

2016年6月13日,科融環境停牌。停牌後,張某輝向毛某麗提議收購主體由北京豐利變為天津豐利創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豐利)。

2016年6月22日,傑能科技37名股東分別與天津豐利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2016年6月28日,科融環境複牌並發布《關於控股股東股權結構變化及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公告》。

科融環境2016年6月28日公告的控股股東股權結構變化及實際控制人變更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6年4月1日,公開於2016年6月28日。

二、余樹林內幕交易“科融環境”

(一)毛某麗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2016年4月1日,毛某麗與賈某生對北京豐利收購傑能科技股權進行初步討論,形成了北京豐利重組傑能科技框架方案。毛某麗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時間是2016年4月1日。

(二)余樹林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聯絡接觸,且其交易“科融環境”時間與毛某麗通話時間高度吻合

2016年6月6日,傑能科技與北京豐利股權轉讓框架協議形成定稿,毛某麗和余樹林於當日12時04分、13時27分、13時35分有三次通話。余樹林6月6日13時06分開始買入“科融環境”,買入行為與通話時間高度吻合。余樹林於6月6日、6月7日、6月8日持續、集中、大量買入“科融環境”,共計買入121.46萬股,金額862.56萬元,並於2016年8月29日全部賣出,獲利175.06萬元。

(三)“余樹林”證券账戶資金來源及實際控制情況

余樹林買入“科融環境”的直接資金來源為向證券公司融資借入389.27萬元及賣出“中國銀行”“川投能源”兩隻股票籌集的473.29萬元。余樹林為其本人證券账戶實際控制人,下單方式為網上委託和電話委託,下單電腦和下單手機為余樹林本人所有的電腦和手機,主要下單IP地址歸屬地為余樹林經常居住地。

(四)“余樹林”證券账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余樹林交易“科融環境”行為明顯異常:一是其買入“科融環境”為首次買入;二是其存在融資買入及大量賣出“中國銀行”“川投能源”股票籌集資金,再買入“科融環境”的情形,其中,“中國銀行”為虧損賣出。三是交易時間和其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時間高度吻合。

以上事實,有科融環境公告、當事人詢問筆錄、通話記錄、當事人證券账戶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账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本案內幕信息為科融環境控股股東股權結構變化及實際控制人變更事項,內幕信息形成於2016年4月1日,公開於2016年6月28日。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余樹林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毛某麗頻繁聯繫之後,買入“科融環境”121.46萬股,買入金額862.56萬元,全部賣出後獲利175.06萬元。余樹林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當事人余樹林及其代理人在聽證中提出以下申辯意見:

第一,余樹林買入“科融環境”系基於自己的分析,有正當理由。2016年初,余樹林開始尋找中小盤股作為購買目標。“科融環境”在此期間不斷推送利好消息,且盤子小,跌幅大,成為當事人重點關注的標的。2016年6月6日余樹林發現“科融環境”買盤突然增大,就按照自己以往的操作習慣先買入一部分。當天又看到它的大股東的減持公告,且6月7日該股買入量繼續放大,就又買入。

第二,余樹林交易“科融環境”行為並不異常。一是首次買入並不能成為交易異常的理由。二是賣出“中國銀行”“川投能源”與買入“科融環境”不存在因果關係。當時余樹林账戶上有四千餘萬元,買入“科融環境”的資金量僅佔總資金量的五分之一,且“科融環境”是可融資購買的標的,不需要賣出別的股票來籌集資金。三是余樹林與毛某麗之間的通話是長期的、頻繁的,並不是突然聯繫增多。四是余樹林購買“科融環境”並不存在集中大量的情況,而是連續分批次購買,且連續分批次購買是余樹林一貫的交易習慣。

第三,買賣“科融環境”獲利與內幕信息沒有因果關係,不能以此計算違法所得。從“科融環境”的走勢圖可知,該股票2016年6月28日複牌後連續幾天的股價均是下跌的,余樹林並沒有因此獲利。而余樹林持續持有該股至2016年8月賣出時的獲利,與內幕信息無關,完全系依靠主觀判斷。

第四,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倍罰款的處罰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余樹林認為其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請求對其免予處罰。

經覆核,我會認為:第一,余樹林買入“科融環境”無合理解釋。一是2016年初至6月初,市場上具有“盤子小、跌幅大”特徵的股票數量眾多,余樹林僅買入“科融環境”。二是2016年5月至余樹林首次買入日,“科融環境”有多個交易日股價低於7元,余樹林並未買入。三是余樹林買入前3個交易日及當日,“科融環境”成交量分別為1,587萬股、1,442萬股、1,586萬股、1,275萬股,保持在較穩定水準,且買入當日分時成交量也較為穩定,不存在其所述成交量突然放大的情形。

第二,余樹林交易“科融環境”明顯異常。一是2016年余樹林極少交易股票,從年初至5月31日,僅有4個交易日有交易。從2016年6月6日開始,集中大量買入“科融環境”,不符合慣常交易習慣。二是余樹林買入“科融環境”為首次買入,直接資金來源為融資389.27萬元及賣出“中國銀行”“川投能源”籌集的473.29萬元,其中,賣出“中國銀行”虧損104.2萬元。三是余樹林交易“科融環境”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發展過程以及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毛某麗通話聯繫時間高度吻合。2016年5月至11月,余樹林與毛某麗通話32次,其中2016年4月1日至6月28日,通話26次。2016年6月6日,收購協議形成定稿,余樹林與毛某麗於當日12時04分、13時27分、13時35分通話3次,余樹林13時06分開始買入“科融環境”,買入時間與通話時間高度吻合。

第三,關於獲利金額。一是余樹林交易“科融環境”的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買賣“科融環境”獲利與內幕信息存在因果關係。二是當事人將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的“科融環境”全部賣出,按實際賣出金額計算違法所得符合我會一貫做法。

第四,余樹林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科融環境”的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應當認定其構成內幕交易。《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對該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對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倍罰款,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

綜上,我會對余樹林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余樹林違法所得175.06萬元,並處以525.18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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