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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達出清幸福人壽51%股權啟動!誰有資格受讓?

7月10日,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預披露中國信達轉讓幸福人壽51%股權(51.66億股股份)項目,這意味著中國信達出清幸福人壽股權已經啟動。

一個月前的6月11日,中國信達在港交所公告擬出清所持幸福人壽全部股權,廣受關注。(詳見券商中國報導《控股12年,中國信達擬出清所持52億股幸福人壽股權》)如今,經過6月25日的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財政部批準等程序後,這一轉讓正式出現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

此次預披露期截至9月10日。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待預披露結束後,這次股權轉讓項目才會正式掛牌,屆時或會有掛牌底價以及對受讓方的資格要求信息。

目前在預披露階段公告了幸福人壽去年和今年一季度的基本財務情況,對欲盡調的意向投資者有一定條件要求,要求符合保險公司戰略類股東及以上資格條件。意向投資者若想查閱商業信息須提供系列資料文件,涉及基本情況、財務信息、公司治理等內容。

51%股權轉讓預披露,幸福人壽一季度營收48.53億

7月10日,上海產交所預披露轉讓項目:中國信達擬公開轉讓所持幸福人壽的全部股權,即約51.66億股股份,對應股權比例50.995%。

目前尚未涉及掛牌底價信息。根據此前中國信達的公告,掛牌底價不低於幸福人壽的資產評估備案結果,評估基準日為2019年3月31日。

預披露公告顯示,幸福人壽注冊資本101.3億元,職工人數4400人。2019年一季度,幸福人壽營業收入48.53億元,淨利潤2.63億元,總資產649.92億元,所有者權益約58.30億元。

2018年度審計報告顯示,幸福人壽營業收入105.13億元,營業利潤-68.8億元,總資產678.41億元,總負債631.75億元,淨資產46.67億元。

中國信達於2007年發起設立了幸福人壽這一壽險子公司,持股至今,目前為絕對控股狀態。中國信達稱,這次轉讓幸福人壽股權,是“為落實有關監管精神,優化整合子公司平台資源”。

據券商中國記者了解,這與監管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更加專注主責主業”有關。同時,中國信達作為上市公司,也要考慮資本回報率這一重要的財務指標表現。幸福人壽佔用了較多的資本,但是回報較差。業內認為,無論是落實監管回歸主業的要求,還是自身作為上市公司的需求,中國信達出售幸福人壽股權都是正確選擇。

盡調意向方:需符合保險公司戰略類、控制類股東資質

中國信達曾公告,本次全部轉讓股份面向同一競買人或聯合競買團一次性轉讓。此次預披露公告顯示,受讓人資格待正式掛牌時公告。

預披露信息顯示,在該轉讓信息預披露、正式披露期限內,通過商業信息查閱資格審核且欲參加盡職調查的意向投資人,可開展盡調工作。

根據預披露信息附帶的《商業信息查閱資格說明》,由於保險公司股東應具備相應的股東資質,此次產權交易僅接受符合保險公司戰略類股東及以上資格條件的意向投資人,來查閱標的(即幸福人壽)商業信息。

戰略類股東,是保險公司四個股東類別之一,其以上的股東要求為控制類股東。也就是說,此次查閱商業信息的意向投資人,要求符合保險公司戰略類、控制類股東資質。

根據《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四類股東具體為四類,為綜合考慮持股比例、資質條件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劃分的:

(一)財務Ⅰ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不足5%的股東。

(二)財務Ⅱ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5%以上,但不足15%的股東。

(三)戰略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但不足1/3的股東,或者其出資額、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四)控制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3以上,或者其出資額、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境內非金融機構要求:核心主業突出,淨資產佔總資產達40%

具體來說,《商業信息查閱資格說明》對此次產權交易查閱商業信息的意向投資人做了具體資格要求,分為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

境內企業法人包括非保險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保險公司。

境內企業法人(不包括保險公司)的統一基本要求包括:

1、經營狀況良好,有合理水準的營業收入;

2、信譽良好,投資行為穩健,核心主業突出;

3、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淨資產不低於十億元人民幣;

5、權益性投資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

6、納稅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偷漏稅記錄;

7、誠信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失信行為記錄;

8、合規狀況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若意向投資人為境內金融機構(不包括保險公司),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所在行業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若意向投資人為境內非金融機構,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核心主業突出,業務發展具有可持續性;

2、資本實力雄厚,具有持續出資能力,年終分配後淨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40%、權益性投資餘額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40%;

3、公司治理規範,組織架構簡潔清晰,股東、受益所有人結構透明;

4、管理能力達標,擁有金融專業人才。

對意向投資人為境內保險公司的,應當具備的條件:

1、開業三年以上;

2、公司治理良好,內控健全;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4、最近一年內總公司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最近三年內無重大失信行為記錄;

6、淨資產不低於三十億元人民幣;

7、最近四個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B類。

境外金融機構:擬受讓標的股權25%以上的應為境外保險公司

對於各類境外金融機構為意向投資人查閱信息資格的基本要求有11項,包括核心主業突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淨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權益性投資不高於淨資產,總資產不低於20億美元,最近三年信用評級A級以上,以及納稅記錄、誠信記錄、合規狀況良好等。具體為以下條件:

1、經營狀況良好,有合理水準的營業收入;

2、信譽良好,投資行為穩健,核心主業突出;

3、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淨資產不低於十億元人民幣;

5、權益性投資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

6、納稅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偷漏稅記錄;

7、誠信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失信行為記錄;

8、合規狀況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9、最近一年末總資產不低於二十億美元;

10、最近三年內國際評級機構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11、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對於擬持有轉讓標的股權25%(即,幸福人壽12.91億股股份、12.75%股權)以上的意向投資人,要求應為境外保險公司,除符合上述11項條件外,還應當滿足4項條件:

1、經營保險業務三十年以上;

2、最近一年末總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

3、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並且該外國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4、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值得說明的是,上述《商業信息查閱資格說明》中資格條件要求,僅為本次交易意向投資人查閱轉讓標的商業信息而設置。意向投資人符合上述商業信息查閱資格,不代表其完全符合保險公司的股東資格。

幸福人壽現有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幸福人壽公司章程,幸福人壽現有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享有優先購買權,現有其他股東如本次擬參與商業信息查閱並行使優先購買權,同樣應符合《商業信息查閱資格說明》中的資格條件,並相應提供資格證明文件。

幸福人壽股權結構:

曾為壽險公司虧損之首,吸引力在哪?

從6月11日首次公告股權轉讓通過董事會決議,到6月25日獲得股東大會批準,再到7月10日股權轉讓預披露,中國信達出清幸福人壽股權已經走上實質程序。幸福人壽虧損是信達考慮出售的原因之一,去年曾以68億虧損額位列壽險公司虧損之首,這樣的一家壽險公司,對於潛在投資者來說吸引力幾何?

中國信達此前對券商中國記者有所提及:十多年來,幸福人壽不斷完善治理架構,形成以壽險、健康險、意外險為主的產品體系,建立起個險、銀保、團險等多元化銷售渠道,搭建了覆蓋全國的行銷網絡,積累了一定的有效客戶,成為了具備基本的壽險運營支持和客戶服務能力的中型壽險公司。

有業內人士曾對券商中國記者分析稱,雖然幸福人壽近年戰略不夠穩定、虧損情況較突出,但這塊資產還是有一些賣點的。

首先是公司治理情況較好。幸福人壽2007年11月成立以來,均由中國信達做單一大股東,並有數家中小股東,治理結構較穩定。2017年,原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全面開展公司治理首次現場評估後,幸福人壽綜合得分88.45分,在44家中資人身險公司中排名第14位。由於大股東為體制內的中國信達,也使得這家公司業務經營整體上比較合規。

其次,幸福人壽成立已近12年,目前經營區域覆蓋22個省級地區,布局了較多的全國機構網點。這在如今一家保險公司一年獲批兩家省級分公司為主的節奏下,達到這樣的機構網絡布局,並不容易。同時,背靠信達乃至建行,幸福人壽在“準銀行系保險公司”的優勢下,也積累了一定的業務資源和銀行合作關係。

另外,幸福人壽還有其業內獨樹一幟的業務,即以房養老。目前,這一業務實質性開展的保險公司,也只有幸福人壽一家,在特定閱聽人中,這一業務具有一定社會口碑。

不可否認的是,由於股東中國信達為“體制內”金融資管公司,幸福人壽的風格也帶有體制機制的原因。但正如一位信達系人士所說,“幸福還是有很好的基礎,在信達手裡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在別人手裡可不一定。”

事實上,早在2014年就傳出中國信達有意轉讓幸福人壽股權的消息,而當時的意向投資者中,包括了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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