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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責險與其他商業性保險有何區別?官方回應

中新網8月27日電 安責險和其他商業性保險有什麽區別?對此,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責任風險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王建軍今日回應稱,安責險是一種帶有公益性質的強製性商業保險,八大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部門必須投保,同時在保險費率、保險條款、預防服務等方面必須加以嚴格規範。

資料圖:施工現場。中新社記者 賈天勇 攝

應急管理部今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進行解讀。

談及安責險與其他商業性保險有何區別話題,王建軍解釋稱,在強製實施安責險之前,很多生產經營部門都投保了工傷保險、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意外傷害險等險種,這些險種與安責險的保障範圍有重複和交叉,但安責險與它們是明顯不同的險種。

王建軍進一步表示,在政策上,安責險是一種帶有公益性質的強製性商業保險,八大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部門必須投保,同時在保險費率、保險條款、預防服務等方面必須加以嚴格規範。在功能上,安責險的保障範圍不僅包括企業從業人員,還包括第三者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相關救援救護、事故鑒定和法律訴訟等費用。最重要的是安責險具有事故預防功能,保險機構必須為投保部門提供事故預防服務,幫助企業查找風險隱患,提高安全管理水準,從而有效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王建軍提到,與安責險相比,工傷保險是一種強製性的社會保險,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意外傷害險等是普通的商業保險,保障範圍均不及安責險,並且缺乏事故預防功能。總之,安責險與工傷保險及其他相關險種相比,覆蓋群體範圍更廣、保障更加充分、賠償更加及時、預防服務更加到位。

關於安責險與工傷保險的銜接,王建軍介紹,《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投保部門按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請求的經濟賠償,不影響其從業人員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第十七條規定的30萬元最低賠償金額,也是充分考慮當前從業人員傷亡賠償標準和工傷保險的賠償額度確定的。

此外,關於安責險與相關商業險種的銜接,《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對生產經營部門已投保的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險種,應當增加或將其調整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增強事故預防功能。將建築施工、交通運輸等行業領域的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等險種調整為安責險,需要保險機構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安責險方案設計,充分體現安責險相對於其他商業保險在保障範圍、價格、服務等方面的優勢,使安責險完全覆蓋公眾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等功能,一站式解決企業需求並避免增加成本。二是要切實做好事故預防服務,真正推動投保企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降低事故風險,使其認可服務質量、看到服務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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