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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商人告狀:發生在宋朝與清朝的兩個故事

在宋王朝的廣州、泉州等港口城市,生活著大量外國人。13世紀的泉州就是一個國際大都會,一名來過泉州的意大利商人觀察到:“在刺桐(即泉州),人們可以見到來自阿拉貢或威尼斯、亞歷山大裡亞、佛蘭芒的布魯格等地的商人,還有黑人商人以及英國商人。……在城裡,人們還可以聽到一百種不同的口音,到那裡的人中有許多來自別的國家。”廣州也一樣,一位宋朝官員說,“每年多有蕃客帶妻兒過廣州居住。”

僑居廣州城的眾多蕃商中,有一個叫做蒲亞裡的大食商人,非常的富有,他運載了大批商貨,於南宋紹興元年抵達廣州。按照慣例,廣州市舶司博買了一部分蕃貨——大象牙二百九株、大犀三十五株,估值五萬多貫。但廣州市舶司一下子掏不出那麽多本錢,便將抽買來的象牙與犀角,一半解押往臨安杭州,一半在廣州拍賣:“就便搭息出賣,取錢添同給還蒲亞裡”,打算用拍賣所得款償還欠款。當然,還款給蒲亞裡的時間,肯定延後了,因為市舶市的本錢不夠。

蒲亞裡遂在廣州僑居下來,一邊做生意,一邊等候市舶司還款。期間,當地有一個官員大概貪圖蒲亞裡的財富,將自己的妹妹嫁給他。蒲亞裡於是成了廣州的上門女婿。

但是,廣州市舶司卻遲遲不償還欠款,以各種借口拖延。蒲亞裡只好提起訴訟,但“官吏並緣侵刻,訟久不決”。蒲亞裡將官司一直打到行在杭州,宋高宗詔“王師心同禦史往廣即訊,獄乃竟”,法官判令廣州市舶司盡快償還拖欠蒲亞裡的款項,這才結了案。

紹興四年,蒲亞裡拿到了欠款,他將這筆錢換成大銀六百錠及金銀、器物、疋帛等物,準備運回大食。誰知出海航行時,遭遇海盜,“被賊數十人持刃上船,殺死蕃牧四人,損傷亞裡,盡數劫奪金銀等前去”。

宋廷得到廣南東路提刑司的報告,十分震驚,下令處分相關官員,並責令限期破案:“當職巡尉先次特降一官,開具職位、姓名,申樞密院。其盜賊,令安撫、提刑司督責捕盜官限一月須管收獲。如限滿不獲,仰逐司具名聞奏,重行黜責。”

一些研究者認為,“蒲亞裡的坎坷路線,只能說明(南宋時)廣州港市舶司已經進入昏庸腐朽階段,正使自己轉化為海外貿易的障礙物”(參見傅宗文《宋代泉州港的崛起與港口分布》)。平心而論,廣州市舶司確實存在侵刻蕃商財產的行為,但也不至“昏庸腐朽”,畢竟,宋政府對於蒲亞裡的財產權還是提供制度性保護的,比如蒲亞裡可以通過司法管道討回政府欠款,遭遇海盜了朝廷又詔令盡快破案。

如果跟清乾隆時代英國商人洪任輝的遭遇相比,論者恐怕就會承認,蒲亞裡其實還算是幸運的,如果他生活在乾隆時代,嘿嘿……

“洪任輝”聽起來是個漢名,但他實際上是英國人,供職於英國東印度公司,少年時曾在廣州學習漢文,因此能說中文。乾隆二十四年五月九日,受東印度公司派遣,洪任輝開著商船“成功號”,從澳門出發,駛往寧波,要求在寧波口岸報關、住舶貿易。但浙江總兵成功地阻止他進入寧波港口。

這裡要解釋一下:為什麽寧波港口不準許洪任輝的商船停靠。原來,早在乾隆二十二年,大清皇帝已發下諭旨:“令行文該國番商,遍諭番商。嗣後口岸定於廣東,不得再赴浙省。”隻準許西洋商船在廣東口岸互市,這便是“一口通商”體制。英國東印度公司之所以派遣洪任輝前往寧波港報關,舍近(廣州)求遠(寧波),目的當然是希望打開大清國更多港口。但洪任輝在寧波受阻,只好掉頭北上,前往天津港。

六月二十四日,洪任輝與他的“成功號”出現在天津大沽海口,受到大沽營兵盤查。洪任輝自稱要赴京告狀:“我系英吉利國四品官,向在廣東澳門做買賣。因行商黎光華欠我本銀五萬餘兩不還,曾在官差衙門告過狀,不準;又在總督衙門告狀也不準;又曾到浙江寧波海口呈訴,也不準。今奉本國公班衙派我來天津,要上京師申冤。”

大沽營遊擊趙之瑛一聽,便向他索賄。最後,洪任輝掏出二千兩銀子,才獲準到天津知府衙門告狀。洪任輝在狀紙上控告的對象,不僅是行商黎光華,還有粵海關的官員,因為粵海關“勒索陋規繁多,且一船除貨稅外,先要繳銀三千三四百兩不等”;關監的家人也是“多方勒索”洋商。

由於“事涉外夷,關係國體”,乾隆皇帝對洪任輝的檢控非常重視,批示“務須徹底根究,以彰天朝憲典”。經查,洪任輝所控基本屬實。當然,他的真實身份(英國東印度公司商人)與真實意圖(企圖打開大清國更多口岸供西洋商船停泊貿易),也被乾隆皇帝發現了。

負責調查洪任輝案的官員向乾隆皇帝匯報:查得粵海關監督李永標的家人“收受陋規,求索財物”,建議“鞭後發邊省為奴”;李永標本人並無“違例濫征”,但他對“家人受賄毫無聞見”,應“鞭責後解部發落”。

洪任輝呢,查官官員說,“所控各款雖未盡實,均屬有因,並免置議”。但乾隆皇帝駁回這一建議,說:“該商從前所告情節,在監督等既審有辦理不善之處,即按法秉公處治,念爾外夷無知,雖各處呈控,尚無別情,可以從寬曲肴。現在審出勾串內地奸民代為列款,希冀違例別通海口,則情罪難於寬貸。繩以國法,雖罪不至死,亦當竄處遠方,因系夷人,不便他遺,姑從寬在澳門圈禁三年。”

還有一個叫汪聖儀的徽州商人,被發現與與洪任輝有商業與資金往來,也“躺著中槍”,被清廷發邊充軍。更倒霉的是那個替洪任輝書寫狀詞的“內地奸民”劉亞匾,竟被“即行正法示眾”。

宋代的蕃商蒲亞狀告廣州市舶司;清代的洋商洪任輝狀告粵海關,事情差不多,但事情的結局卻大不一樣。這個大不一樣的結局,其實就是宋政府與清政府對於海外貿易態度存在極大差異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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