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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發展國際貿易,宋朝建了一支海上救護隊伍

 

 我們前面講過宋代的海外貿易盛況,廣州、泉州都是當時世界最繁華的港口城市,泊滿來自各個國家的商船,無數的海外商貨在這裡登陸,正所謂“蒼官影裡三洲路,漲海聲中萬國商”;“纏頭赤腳半蕃商,大舶高檣多海寶”。

這一海外貿易盛況當然不是從地下冒出來的,也不是僅憑鼓勵市舶的政府態度就能自發形成的,還需要建立一系列維護海上安全與合法貿易,保護蕃商私有財產與在華居留權的制度與機制,在這個基礎上,繁忙的市舶貿易才得以展開、維持。

海上商船的往來,會引來掠食者,那就是海盜,比如南宋後期,東南沿海一帶,“海賊船隻遞年往來漳、潮、惠州界上衝要海門,劫掠地岸人家糧食,需索羊酒,專俟番船到來,攔截行劫” 。為打擊海盜,維護海上商路安全,宋政府在廣州、泉州、漳州等沿海港口設立“望舶巡檢司”,或在海島駐扎寨兵,巡視海路。這大概是世界上最早的保護商貿的海上護衛隊吧。

福建路的福州、泉州、漳州、興化軍,“盡是邊海,若是舟船要到城下,逐州各有海口小港,約近百裡至七十裡,其海口舊時各有鎮寨,把扼海路”。這些鎮寨就是“望舶巡檢司”,只是“後來無事,兵士漸次減少”,海上巡邏松懈。慶歷年間,蔡襄在擔任福建路轉運使時,重新整頓了巡檢司的海上巡警制度:將福州、泉州、漳州、興化軍的巡檢司入海舟船“量與修整”,並“令教習舟船,諳習水勢”,“往來海上巡警”。

這套“海上巡警”的制度一直維持到南宋。嘉定年間,海寇入犯泉州,知泉州的真德秀牒請左翼軍遣發官兵,並勸諭諸澚民船與官軍匯合,“前去收捕”,擒獲海盜首領四人、盜徒一百三十二人,此役之後,泉漳一帶“盜賊屏息,番舶通行”。

廣州港七百裡外的溽洲島,也駐扎有寨兵:“廣州自小海至溽洲七百裡,溽洲有望舶巡檢司,謂之一望,稍北又有第二、第三望,過溽洲則滄溟矣。商船去時,至溽洲少需以訣,然後解去,謂之‘放洋’。”望舶巡檢司的職責是為進出港商船護航,從外洋而來的商船,每次行使到溽洲島附近的海域時,“則相慶賀”。為什麽?因為船到這裡,意味著安全了,“寨兵有酒肉之饋,並防護赴廣州,既至,泊船市舶亭下”。

天有不測之風雲。除了有海盜覬覦,海上商船還可能會遭遇風浪造成的海難。針對海難的頻仍發生,宋王朝也建立了海難救護制度。首先,按北宋末的一項立法,發生海難後,附近船只有義務馬上施救,若見危不救,即觸發刑法:“諸州:船因風水損失,或靠閣收救未畢,……本船艄徒互相計會,利於私取財,坐視不救,……非若縱人盜者,徒二年;故縱而盜罪重者,與同罪;取財贓重者,加公取罪一等。”

其次,根據北宋真宗朝形成的一項慣例,凡遭遇海難的蕃船漂泊至大宋境內,當地官府有責任“據口給糧,倍加存撫,俟風順遣還”。元豐年間,有有高麗國商人“因風失船,飄流至泉州界”,獲救,後高麗商人至州衙自陳:“願來明州,候有便船,卻歸本國。”於是泉州官方“給與沿路口券,差人押來”。明州知州曾鞏認為,泉州方面只是給落難蕃商“口券”(免費食品券),不太厚道,“恐於朝廷矜恤之恩有所未稱”,因此,他建議,“今後高麗等國人船,因風勢不便,或有飄失到沿海諸州縣,並令置酒食犒設,送系官屋舍安泊,逐日給與食物;仍數日一次別設酒食;闕衣服者,官為置造;路線隨水陸給借鞍馬舟船,具析奏聞;其欲歸本國者,取稟朝旨。”

再次,按元符年間確實的一條法令,“蕃舶為風飄著沿海州界,若損敗及舶主不在,官為拯救,錄物貨,許其親屬召保認還,及立防守盜縱詐冒斷罪法。” 地方官府若發現有遭遇海難的蕃船飄至境內,有責任打撈、保全他們的貨物,登記在案,日後交還給貨主或其親屬,冒領、盜取、詐騙落水蕃船的財物,都將會被判罪。南宋時,“常有船遇風至吳江境上,部使者藉之,凡得數萬緡”,當地官府企圖將這些落水財物籍沒充公。後來船主找上門來,要求取回財產,地方官不答應,船主便起訴至戶部。戶部支持船主的訴求,行文讓地方政府歸還財產。

蕃商的合法貿易與正當商業利益,當然也是受宋朝法律保護的。南宋初,高宗立法:“有虧蕃商者,皆重寘其罪。令提刑司按舉聞奏。”開禧年間,泉州與廣州市舶司有些官員打著“和買”的旗號,扣留蕃商的一部分貨物,要求“售以低價”,導致“蕃船頗疏,征稅暗損”。宋廷得悉情況後,立法規範了市舶司對蕃貨的抽解與博買章程:“申飭泉、廣市舶司,照條抽解和買入官外,其余貨物不得毫發拘留,巧作名色,違法抑買。如違,許蕃商越訴,犯者計贓坐罪。”

宋代是中國歷史上海外貿易的黃金時代,港口非常繁華,商業極為發達。這份繁華與發達,是宋朝政府辛辛苦苦、兢兢業業經營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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