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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把脈“會計差錯”,為上市公司治理開藥方

畢舸(財經評論人)

木丁(財經評論人)

熊錦秋(財經評論人)

盤和林(應用經濟學博士後)

蘇培科(CCTV財經評論員)

5月10日晚間,深交所發布公告稱,決定5月13日起將對7家上市公司實行退市處理,實屬罕見。

在4月29日披露的2018年年報中,康美藥業以“會計差錯”的理由,以“差錯更正”的形式,直接大筆一揮,就將2017年年報中的299億元貨幣資金勾沒了,財務造假的痕跡明顯。受該信息披露內容的影響,康美藥業股價持續暴跌,百億市值灰飛煙滅,給投資者帶來重大損失,也對證券投資者的持股信心形成沉重打擊。

無獨有偶,康得新的122億資金也“不翼而飛”。雖然目前還沒“坐實”是否財務造假,但種種跡象表明,財務造假的可能性很大。

為此,新京報專門邀請各個領域的專家學者為上市公司治理把脈會診。

話題1

上百億資金不翼而飛,什麽原因?

蘇培科:源於監管後置和違規成本過低

A股市場出現大量欺詐上市和違規行為,主要是監管後置和違規成本過低,導致很多公司“帶病”上市。A股在證券監管方面照搬了國外成熟市場的事後監管制度,但這種監管方式需要有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法律法規體系和有效的懲戒手段作為保障。

美國資本市場採用注冊製,一旦公司進入上市注冊環節,無論上市與否,都將承擔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責任,如果在上市注冊環節出現造假、欺詐,會被視為犯罪。但很多A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期缺乏相應的監管引導和法律約束,加上違規成本遠低於圈錢成本,很多企業寧願冒險闖關,即使沒有闖過IPO這道關,也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因此,才導致一些公司在上市前虛增利潤、欺詐上市,康得新、康美藥業的出現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次,對中介機構的監督和責任約束也不到位。此外,退市制度缺乏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法律依據也很薄弱,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違法後沒有獲得應有的懲罰,退市成本太低。

事前監管結合事後查處,可提升監管的效率。第一,有效治理財務造假,必須要把監管關口和信息披露的責任前移,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以事前監管配合事後查處來彌補監管不足,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

第二,建立和完善以強化中介機構監督為中心的監管體系。如果中介機構說假話、參與造假,就要建立黑名單制度,取消中介機構的中介資格。

第三,在財報披露方面,應更多強化上市公司CFO(首席財務官)、董秘和審計機構的責任,配以嚴刑峻法。監事和獨董只能做到程序合規,對上市公司的核心信息很難全面知情,對上市公司的監督作用到底有多大值得進一步探討。

第四,要從源頭保障上市公司質量,必須要在退市機制上較真。就像美國的世通和安然事件,他們的CEO和CFO不但要賠償巨額罰金,還要追究刑責。中介機構也難辭其咎,要承擔集體訴訟的巨額賠償。

盤和林:造假症結在於審計缺乏獨立性

康得新造假問題的症結在於會計師事務所缺乏獨立性。被審計部門既是審計業務的客戶和付費方,其管理層又往往是被審計對象的責任方。現實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出於承接業務或績效考核等方面的考慮,未必會嚴格執行審計準則,就算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等非標意見也會慎之又慎。

本應起到揭穿皇帝新衣謊言的發聲者,會計師事務所在財務造假鏈條中失去獨立性,成為失職的主體,自然應該為其失職行為買單。

審計行業的獨立性問題,不僅需要會計師協會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和引導功能,更需要上交所等監管機構強化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的監管力度,以定期抽查和盲評等形式明確中介機構在鑒證過程中的連帶責任,通過嚴厲監管和有力追責制度體系大幅提高其違法違規成本,澄清整個行業的執業環境,督促第三方機構對上市公司信披質量嚴格把關。

畢舸:500萬罰款威懾力仍然不足

從現有法律對財務造假的處罰規定來看,雖然康美藥業涉嫌造假對市場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但相關責任方最終受到的處罰恐怕難以與之匹配。就算按照頂格處罰,參與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直接責任人所付出的經濟代價也非常低廉。即使采取對相關責任人市場禁入的方式,受罰責任人仍可以通過委託他人行使企業實控權的方式,確保自身的核心利益。

在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過程中,負責審計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也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仍然止於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一旦上市公司出現重大財務造假,其上市公司直接責任人以及中介機構的違法成本過低。

目前正在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對於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也只是將罰款提高到“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處罰上限雖有不小提升,但對造假者的威懾力仍然不足,距離公眾的期望值仍有相當距離。

對財務造假者不能止步罰款了事,刑責追罰應該跟上。

對上市公司主要責任人(董事、監事及高管)、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保薦人等參與財務造假的相關利益方,只有采取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並舉的處罰,方能形成足夠的法律威懾力。近年來,證監會已經開始探索,對於情節嚴重的上市公司違法現象,通過與司法機關協同,追究其刑事責任。2018年2月,證監會查處雅百特跨境財務造假案時就明確提出:對本案已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有關事實,證監會將移送司法機關進一步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目前關於重大財務造假的刑責並處案例依然偏少。對於上市公司屢次參與財務造假者,不僅要讓相關責任人面臨高額的民事賠償,還要面臨鋃鐺入獄的命運,才能真正形成對法律紅線的敬畏之心。

繆因知:“造假隻罰60萬”是個誤讀

很多觀點認為,上市公司造假只需罰款60萬元。其實,這種觀點很片面、較狹隘。在中國的法律實踐中,證監會做出處罰後,法院才會接受股民的起訴,並自動認定虛假陳述與相應期間內投資者損失具有因果關係。因此,監管部門對造假上市公司罰款只是第一步,後面的賠償將是大概率事件。在賠償金額方面,法院判決上市公司、中介機構、上市公司控制人等相關責任人承擔數以千萬元計的民事賠償金額的案例並不罕見。情節特別惡劣的信息披露違法者,依法被判坐牢服刑的也不在少數。

真正值得憂慮的是康得新這樣的上市公司,幾乎已被大股東“掏空”了,“要錢沒有,要殼有一個”。與其現在討論如何加大事後責任的事,不如探究事前如何防範“存款逃跑”的問題更重要。

話題2

財務造假屢禁不止,如何治理?

曹中銘:投保基金應發揮更積極作用

對上市公司花樣百出的財務造假行為,需要采取多種舉措綜合治理。

一是強化對上市公司董監高的監管。年報造假,上市公司董監高(包括董秘)往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防止財務造假,必須從上市公司內部做起。除了提升公司治理水準外,在定期報告披露上,對於不作為與亂作為的董監高人員,應認定其為高管的不當人選。建議將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質量與董監高的薪酬緊密掛鉤。如果出現財務造假情形,相關人員只能領取80%的薪酬甚至更低。

二是對中介機構及責任人員的監管實行一票否決製。上市公司出現財務造假,審計、律所、券商等中介機構往往難辭其咎。如果中介機構的審計人員不勤勉盡責導致上市公司出現財務造假情形的,建議取消相關人員從業資格。

三是制定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衡量標準。根據規定,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上市公司將強製退市。但哪些行為屬於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目前並沒有一個衡量的標準,導致該規定操作性不強。

建議從營業收入、淨利潤、總資產、淨資產、貨幣資金等多個方面制定一套衡量標準。比如,可規定虛增或隱藏利潤佔當年實現淨利潤50%的,應認定為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監管部門可啟動強製退市程序,從而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形成巨大的威懾力。

四是建立退市公司投資者保護制度。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退市,不應該由投資者來買單。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雖然是為了防範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而設立的,但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以及該基金資金來源的多樣化,建議該基金應該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熊錦秋:加強內部控制,強化審計獨立性

治理財務造假,需強化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和外部約束,同時加強監管和懲戒。

一是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2009年《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規定,重大事項實行集體決策,任何個人不得單獨決策;企業應當建立防止財務造假等反舞弊機制等。有些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執行不到位,關鍵原因就是董事長權大於法,其他董監高、員工都得圍著他轉,所有內控制度都形同虛設,財務造假往往也是經過董事長默認甚至是指使。

監事會的一項職權就是“檢查公司財務”,但目前監事會對財務造假的約束作用並不好,主要源於大股東可以決定股東監事的選舉結果。

獨立董事對財務造假也失去約束。按照規定,持股1%以上的股東方可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相當於董立董事的人選還是由大股東決定。

建議由持股在1%以下的中小股東提名獨立董事、股東監事,股東監事必須全部為外部監事,外部監事任職資格可參照獨立董事。另外,可考慮成立全國性獨立董事協會、監事協會,由協會向上市公司派任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並負責其績效考核、發放薪酬,上市公司按業務量等指標向協會支付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的相關費用。

二是強化外部審計的獨立性。需對外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建立定期更換制度。2003年證監會、財政部《關於證券期貨審計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的規定》,規定簽字注冊會計師連續為上市公司等提供審計服務,不得超過五年;可惜的是,該規定只是要求定期更換會計師,並未要求定期輪換會計師事務所。

應強化對審計機構的懲戒。對財務造假案,需要對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實行一案雙查。若中介機構被查明在虛假陳述中有過錯,需依法承擔虛假陳述的連帶賠償責任;有些上市公司被掏空,建議中介機構應先行承擔賠付責任,然後再向大股東等責任人追討其應付賠償份額。同時建議將《刑法》第229條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刑期由“五年以下”修改為“20年以下”,以增強震懾。

三是強化對大股東、董監高造假責任追究。在追究造假民事責任方面,現行《證券法》第69條將虛假陳述視為上市公司與董監高共同侵權行為,規定由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有過錯的董監高、控股股東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理論基礎是現代雇主責任理論,即仆人過錯由主人承擔。但上市公司作為法人機關,並非一個活物,如何合謀侵權?所有虛假陳述行為均是董監高的越權行為,按越權行為無效理論,董事越權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公司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皮海洲:需要退市、罰款、賠償三箭齊發

如何治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問題?關鍵在於對症下藥,加大對財務造假的處罰力度。具體可從三方面來予以解決。

首先,從上市公司層面加大處罰力度。一是對在上市環節進行財務造假的,直接取消上市資格;已上市企業必須強製退市,沒有絲毫討價還價的余地。二是已上市公司進行財務造假的,加大處罰力度,處罰起點線不低於500萬元,上限不作規定,視情節輕重,可罰至上市公司破產為止。對於財務造假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公司,實行強製退市處理,讓上市公司為自己的造假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其次,加大對財務造假當事人的懲處力度。比如,對個人的處罰下限可以提高到100萬元,上限可以提高到1000萬元,這對絕大多數個人來說可以形成一定的震懾力。對於涉嫌財務造假的當事人,同時予以不低於5年的市場禁入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終身市場禁入。財務人員涉嫌財務造假的,終身不得從事財務工作。保薦等中介機構涉嫌造假的,需要吊銷其不低於5年的執業資格。

第三,切實賠償投資者損失。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通常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損失,要治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就必須賠償投資者的相應損失。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引入集體訴訟機制,讓更多投資者可以通過集體訴訟機制得到賠償。目前的個人訴訟方式,嚴重製約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積極申請賠償,不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集體訴訟不僅可以有利於投資者追償損失,對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也可起到震懾作用。

宋一欣:讓“懲罰性賠償”成為造假者噩夢

現在違法成本還是不高,沒有威懾力。治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只能靠處罰和訴訟,此外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全世界都這樣。

這麽多年來,中國關於資本市場的制度建設改進不少,但效果還是不明顯,還有很大改進空間。處罰上限由6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至少是個進步,但威懾力應該還是不夠。

最近幾年,證券民事賠償的訴訟進展還好。證監會作出處罰後可以提起訴訟,訴訟時間一般1-2年。訴訟效果還算不錯,賠付率還是可以的。如果勝訴的話,賠付率能達到7成左右。

在投資者賠償上,更好的辦法就是懲罰性賠償,讓違法者賠得傾家蕩產,才能形成威懾力。所以,在制度建設上還需更進一步,讓懲罰性賠償有法可依。

木丁:市場需要第三方“打假”產品

治理上市公司造假問題,需要從“不願造假”和“不能造假”兩方面雙管齊下,標本兼治。

在“不願造假”方面,一是提高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行業自律意識和職業道德準則。二是夯實會計師、律師、券商投行等中介部門的審核監督責任,讓中介機構能夠歸位盡責,嚴防“造假”這道關。

在“不能造假”方面,需要強有力的監管舉措,能夠及時發現造假問題,並予以嚴懲。

一方面,有關部門及時完善法律法規,修訂處罰規定以提高處罰額度,加大造假成本。二是及時識別和發現造假問題,這也是監管的關鍵。在識別造假方面,目前過度依賴政府監管部門,導致監管效率低下。因此,需要引入市場力量,形成監督力量的互補,提高監督的效率。

中介服務機構的存在非常必要,也是按市場原則進行專業分工、提高效率的具體體現。首先,通過“付費購買服務”的模式,可以讓專業的機構和人員專門去研究上市公司的財務問題,淺層次上識別財務造假,深層次可提供個性化投資服務。目前市場已非常敏捷地予以反應,一些有專業知識的個人通過“公眾號”推出分析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文章,受到很多投資者的歡迎和追捧。這說明,投資者非常期待能有這樣的一些機構或智庫,在經濟上獨立於上市公司,能夠客觀全面地分析上市公司財報,分辨上市公司造假與否,幫助投資者識別上市公司價值的真假。

其次,通過強有力的法律法規,規範投資者和第三方機構的責權利,防止投資者付費獲得的服務產品不夠公正和權威等問題。

最後,中介服務機構可不斷創新自己的服務產品,為市場提供更多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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