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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市場新舉措!量化私募直連券商將重新放開

證監會就《證券公司交易資訊系統外部接入管理暫行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因股市異常波動被叫停的量化私募系統(程式化交易)直連券商,將重新可行。

此前已有相關消息在市場上流傳,部分券商已在推進相關業務,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此舉將對A股流動性帶來一定利好,並有利於提高量化私募相關策略的效率。

根據《規定》,證券公司作為提供交易資訊系統外部接入服務的責任主體,應當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審慎開展相關業務活動。充分評估接入需求合理性,全面核實投資者資質條件,完整驗證相關係統功能;在接入過程中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嚴格控制風險,確保外部接入始終保持合規、安全、穩定的狀態。

證券時報記者梳理出以下五方面的要點:

1.規定所稱交易資訊系統外部接入,是指證券公司通過提供資訊系統接口或其他資訊技術手段,接入投資者交易系統並接收投資者交易和查詢指令的行為。

2.證券公司是交易資訊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循合規審慎、風險可控、全程管理的原則從事交易資訊系統外部接入活動。

3.對證券公司有適格要求:近三年分類結果中至少有兩年在 A 級或者以上級別; 資訊系統運行安全、穩健,最近一年內未頻繁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或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資訊安全事件等。

4.證券公司應當運用資訊技術手段對投資者账戶資訊和交易系統進行驗證,拒絕未經許可的投資者账戶和交易系統接入。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範協定破解、外掛依附、檔案交換等其他變相方式違規接入。

5.證券公司要通過現場走訪等方式全面核實投資者及其交易系統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確保外部接入及相關交易操作合法合規。

將進一步提高市場活躍性

重新放開量化私募直連券商,在業內人士看來是餞行“激發股市活力”方針的又一新舉措。其實,在2015年以前接口是可以用的。後來股市異常波動期間,監管部門叫停了程式化交易的接口。

對量化私募管理人帶來較大影響

據介紹,券商接口放開後只要量化私募管理人有自己的系統,就可以直連券商櫃台,無需託管環境下的文本互動來交易,極大減小了交易延遲。

一月初,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在中國私募基金行業高峰論壇上表示,截至2018年底,協會自律管理的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合計50.54兆元,佔我國全社會資產管理規模的半壁江山。其中,私募基金行業一直保持了正向增長,2018年管理規模增幅達15.1%,近13兆元,為企業創新發展提供了寶貴的資本金,成為資本市場的中流砥柱。

伴隨著股指期貨逐漸鬆綁,在政策面持續邊際轉暖的背景下,市場活躍度有望提升。此前,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出席第二十三屆中國資本市場論壇,在談及采取措施加大市場活躍度時表示,現在要采取措施,使交易進一步的活躍。股指期貨,三次放寬交易措施,到現在為止每天平均開倉數量限制在50手,這個還不夠。證監會考慮增加做多做空品種,進一步放開股指期貨日開倉數量限制。

對證券公司有五大要求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從事交易資訊系統外部接入活動的證券公司的要求,主要包括:

1.近三年分類結果中至少有兩年在 A 級或者以上級別;

2.資訊系統運行安全、穩健,最近一年內未頻繁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或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資訊安全事件;

3.建立完備、清晰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配備充足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及資訊技術管理人員;

5.具備交易資訊系統外部接入風險識別、監測、防範能力。

證券公司近三年分類結果中至少有一年在 A 級或者以上級 別,近一年經紀業務交易手續費淨收入中特殊法人機構佔比超過 50%; 且近三年資訊技術投入考核值平均排名位於行業前 20 名的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條規定限制。

證券公司可以為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且自身存在合理交易需求的專業投資者提供交易資訊系統外部接入服務。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末管理產品規模不低於 5 億元,且接入的產品應當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意見要求證券公司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及資訊系統,要具備交易行為實時監測及風險事件處理功能。要求證券公司運用資訊技術手段對投資者账戶資訊和交易系統進行驗證,拒絕未經許可的投資者账戶和交易系統 接入。要采取有效措施防範協定破解、外掛依附、檔案交換等其他變相方式違規接入。

意見規定不得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資者提供交易資訊系統外部接入服務: 一是近三年發生證券期貨市場場外配資、非法經營、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二是將交易系統轉讓、出借給第三方使用或為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務;三是被納入投資者失信名單;四是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將全面核實投資者資質條件

意見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對交易資訊系統外部接入實施集中統一管理,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開展盡職調查,通過現場走訪等方式全面核實投資者及其交易系統下列資訊:

1.投資者的基本資訊、財務狀況、資金來源、近三年合法合規經營情況等;

2.投資者交易系統的架構、功能設計、交易數據處理流程、數據留存機制、網絡拓撲、系統部署物理位置以及交易終端資訊等;

3.投資者產品管理模式、账戶資訊、產品結構、權限分配、風險控制情況等;

4.投資者交易系統實際使用人的身份資訊、使用地點等。

此外,證券公司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了解投資者交易策略、交易品種、交易頻率、交易周轉率等交易關鍵要素,充分評估投資者交易行為對證券市場秩序、資訊系統安全的影響。交易關鍵要素發生重大改變的,證券公司應當重新評估。

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交易資訊系統外部接入服務前,應當建立與生產環境一致的仿真測試環境,確認投資者交易系統能夠穩定運行、交易關鍵要素符合預期。

投資者應履行以下義務

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交易資訊系統外部接 入服務,應當與投資者簽署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約定下列事項:

1、投資者應當承諾不得將交易系統轉讓、出借給第三方使用或為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務,不得借助證券公司提供的接入服務違規出借账戶或者違法從事證券期貨業務活動;

2、投資者應當配合證券公司開展盡職調查並接受證券公司的實時核查和定期檢查。投資者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提供材料,相關資訊或系統功能發生變更的,投資者應當及時告知證券公司並補充提供材料;

3、投資者應當在協定期限內真實、準確、完整記錄交易系統使用情況,妥善保存交易處理日誌、交易終端資訊等記錄,並按照證券公司風控管理要求提供相關資訊;

4、資者交易發生重大異常,可能影響證券市場秩序、損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證券公司可以采取限制接入、暫停接入、終止接入等措施防範風險傳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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