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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輝斌:揚雄《琴清英》的樂府學價值

揚雄《琴清英》是樂府詩批評史上的第一部批評專書。現所存見的《琴清英》為清代學者所輯錄。《琴清英》的樂府學價值,主要表現在對“前樂府”批評的高度重視,開創了“題解類批評”這一新的批評方式,因而對漢代及其後的樂府詩批評,產生了相當大的作用與影響。

揚雄(前53—18年),今四川成都人,以辭賦聞名於西漢文壇,一生興趣廣泛,著述豐碩。現所知所見揚雄的著作,除《揚子雲集》外,另有《太玄》、《法言》、《方言》、《訓纂》等。自明至清,《揚子雲集》傳世者,以其卷次言,主要有三種,即三卷本(明汪士賢輯),五卷本(《隋書·經籍志》),六卷本(《四庫全書》)。2000年6月,巴蜀書社所出版的鄭文箋注之《揚雄文集》(以下簡稱“鄭注本”),亦為六卷本,其具體為:卷一、卷二、卷三賦;卷四書等;卷五頌等;卷六箴。鄭注本另有附錄十三篇,其中和有《琴清英》,但卻頗可注意。鄭注本將《琴清英》編入附錄十三篇之末,也即編排為全書的最後一篇,其顯然是將《琴清英》當作一篇文章以待的,實則為誤。這是因為,《琴清英》是一本著作,一本著眼於“琴類樂府”批評的專書,對此,《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之《全漢文》卷五十四《揚雄小傳》有“《琴清英》一卷”者,即足以為之證。作為一種專書,《琴清英》之佚亡,最遲當在南宋中期前後[1],故後人多不知其原委與始末。有鑒於此,本文特著眼於《琴清英》的性質特點、輯佚概況、文本辨識等,略作考察,並以“題解類批評”為切入點,對其樂府學價值予以觀照與梳理。

一、《琴清英》與《琴清英》輯佚

《琴清英》成書於何時,因資料所限,現已不可考。作為一種著作之名,《琴清英》重在一個“琴”字。據許慎《說文解字》,“琴”古通“禁”,屬弦類樂器。這種樂器,傳說為上古的神農氏所發明,也有認為是伏羲氏所作,今本《琴清英》(此指《琴清英》佚文,詳下)第一條之所主,即為神農說,故其開首乃有“昔者神農造琴”雲雲。而“清英”二字之所指,則為清華、精華、精英之意。所以,“琴清英”實際上是一部關於“琴之精華”的著作,即舉凡琴事、琴辭、琴樂、琴演奏技巧等,乃皆包含於其中。琴作為一種樂器,在先秦時期廣為流傳,故當時士人大都能演奏,所謂“撫琴而歌”者,即為其例。請看《琴苑要錄》引《伯姬引》之所載:

伯姬,魯女也,為宋共公夫人,公薨,伯姬執節守貞。魯襄公三十年,宋宮滅,伯姬在焉……伯姬之遇災,援琴而歌曰:“嘉言潔兮行彌章,托節鼓兮令躬喪。歍欽何幸遇斯殃,嗟嗟奈何罹斯殃。”[2]

其中的“援琴而歌”,不僅為“琴”與“歌”的有機結合,而且也是商、周時期“琴類樂府”的一種主要創作方式。又如應劭《風俗通義·佚文》有雲:“百裡奚為秦相,堂上樂作,所賃浣婦,自言知音,呼之,搏髀援琴,撫弦而歌者三。”所謂“撫弦而歌”,即“援琴而歌”之謂,其所映的是,“浣婦”在當時也能“撫弦而歌”。類似之載者,拙著《商周逸詩輯考》所輯所考甚多,可參看,此不具述。

《琴清英》佚亡於南宋後,歷元、明而至清,有三位輯佚家對其進行了輯錄,其依序為王謨(公元1731—1817年)、嚴可均(公元1762—1843年)、馬國翰(公元1794—1857年)。王謨所輯之《琴清英》佚文,編在其《漢魏遺書鈔》,現藏國家圖書館之嘉慶三年刻本第二集中之第二十二種,即為《琴清英》(以下簡稱“王輯本”)。嚴可均所輯之《琴清英》佚文,編在其《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全漢文》卷五十四之末,有中華書局1958年影印本(以下簡稱“嚴輯本”)。馬國翰所輯之《琴清英》佚文,編在其《玉房山房輯佚書》之《經編·樂類》第三種,有廣陵書局2005年、2008年影印本(以下簡稱“馬輯本”)。三人所輯之《琴清英》佚文,所依文獻雖不盡相同(詳下),但卻均為五條,且文字基本相同。鄭注本共收《琴清英》四條(認為另一條是偽作,未收),並進行了相關語詞方面的注釋,但遺憾的是,其卻未能就王輯本、嚴輯本、馬輯本之佚文輯錄,略作交待與介紹,此不能不謂其箋注之失也。值得注意的是,馬輯本將《琴清英》編入“樂類”,並歸入《樂書十三種》之列,表明《琴清英》乃為一部樂書,馬國翰的這種認識,勘之書名“琴清英”三字,可知其不僅正確,而且較之王謨等人的純輯佚而言,確屬是要高明許多的。王謨據以輯錄之書籍,依序為李昉等《太平禦覽》、酈道元《水經注》、歐陽詢《藝文類聚》、《文選》李善注(每種輯本所依文獻重複者不計,下同 );馬國翰據以輯錄者,依序為李昉等《太平禦覽》、吳淑《事類賦》、《路史後紀》羅萍注、酈道元《水經注》、歐陽詢《藝文類聚》、李昉等《太平廣記》、《文選》李善注;嚴可均據之輯錄者,則依序為杜佑《通典》、李昉等《太平禦覽》、酈道元《水經注》、歐陽詢《藝文類聚》、郭茂倩《樂府詩集》、《文選》李善注、馬驌《繹史》。三者去其重,可知王謨等人所輯錄之《琴清英》佚文,主要源於酈道元《水經注》、《文選》李善注、杜佑《通典》、吳淑《事類賦》、歐陽詢《藝文類聚》、李昉等《太平禦覽》、李昉等《太平廣記》、郭茂倩《樂府詩集》、《路史後紀》羅萍注,馬驌《繹史》,凡整十種。這一實況所反映的是,揚雄《琴清英》在唐宋時期[3] ,曾多為學者所引錄,則其在當時的影響之大,藉此即可窺之一斑。

二、《琴清英》文本與文本辨識

如上所述,現所知所見之《琴清英》,雖有三種版本,但皆為清人輯佚所致,凡五條,且題作“一卷”。為便於認識與討論,茲據嚴輯本,將五條佚文抄錄如次,並用王輯本、馬輯本略作校勘與箋注。具體為:

(一)昔者神農造琴,以定神,齊婬嬖,去邪欲,欲反其真者也。舜彈五弦之琴而天下治,堯加二弦,以合君臣之恩也。

校箋:“齊婬嬖”,王輯本、馬輯本皆作“禁婬嬖”。“欲反其真者”,王輯本、馬輯本俱無“欲”,“真者”作“天真者”。“天下治”,王本作“天下化”。

(二)尹吉甫子伯奇至孝,後母譖之,自投江中。衣苔帶藻,忽夢見水仙賜以美藥,思唯養親,揚聲悲歌。船人聞而學之。吉甫聞船人之聲,疑似伯奇,援琴作子安之操。

校箋:“自投江中”,馬輯本無“中”。 “衣苔帶藻”,王輯本、馬輯本俱作“衣荷帶藻”。 “思唯養親”,王輯本作“唯念養親”,馬輯本作“思唯念親”。“船人聞”,王輯本作“船人聞之”。又,此條佚文本無題目,後人如鍾惺、譚元春者,則作《子安操》,也有作《祝牧歌》的。(說詳下)

(三)《雉朝飛》操者,衛女傅母之所作也。衛侯女嫁於齊太子,中道聞太子死,問傅母曰:何如。傅母曰:且往當喪。喪畢,不肯歸,終之以死。傅母悔之,取女所自操琴,於冡上鼓之。忽有二雉俱出墓中,傅母撫雉曰:女果為雉耶?言未畢,俱飛而起,忽然不見。傅母悲痛援琴作操,故曰《雉朝飛》。

校箋:“衛侯女”,馬輯本作“衛女”。 “終之以死”,王輯本作“終之已死”。

(四)晉王謂孫息曰:子鼓琴能令寡人悲乎?息曰:今處高台邃宇,連屋重戶,藿肉漿酒,倡樂在前,難可使悲者。乃謂少失父母,長無兄嫂,當道獨坐,暮無所止,於此者,乃可悲耳。乃援琴而鼓之。晉王酸心哀涕曰:何子來遲也。

校箋:“何子來遲也”,馬輯本作“子來何遲也”。“當道獨坐,暮無所止”,馬輯本作“當道獨居,暮無所止”,並引《文選》卷二十七《苦寒行》李善注,認為“當道二句,止作宿。”複次中華書局影印本《文選》卷二十七《苦寒行》,其中有雲:“迷失故路,薄暮無宿棲。”李善注雲:“揚雄《琴清英》曰:當道獨居,暮無所宿。”

(五)祝牧與妻偕隱,作琴歌雲:天下有道,我黼子佩。天下無道,我負子戴[4]。

校箋:此條佚文原無題目,後人或作《偕隱歌》,或作《祝牧歌》(說詳下)。

在這條五條《琴清英》佚文中,鄭注本認為第四條乃為偽作,理由是“考子雲之前,無有稱晉王者,其非子雲之作無疑。”[5]但上引《文選》卷二十七《苦寒行》之李善注,已是極清楚地寫明為“揚雄《琴清英》”的,則李善所見者本應如此。又,王輯本、嚴輯本、馬輯本之於此條,主要是輯錄於《太平禦覽》卷五七五,而《太平禦覽》乃官修之類書,是專門供“禦覽”的,則其是絕不可將一篇偽作收入其內的。綜勘之,此條當非為偽作,而是開首的“晉王”,或本為“晉侯”,而為抄工抄寫時所致誤,若此說不誤,則“偽作”之說即可冰釋。要之,存疑待考可也。

余下四條,第二條所載“尹吉甫子伯奇至孝”雲雲,與蔡邕《琴操》卷上《履霜操》之“尹吉甫之子伯奇”,在文字與內容方面有著很大的不同。為便於討論,茲將蔡邕《琴操》卷上所載之《履霜操》,抄錄其全文如下:

《履霜操》者,尹吉甫之子伯奇所作也。吉甫周上卿也,有子伯奇。伯奇母死,吉甫更娶後妻,生子曰伯邦,乃譖伯奇於吉甫,曰:“伯奇見妾有美色,然有欲心。”吉甫曰:“伯奇為人慈仁,豈有此也?”妻曰:“試置妾空房中,君登樓而察之。”後妻知伯奇仁孝,乃取毒蜂綴衣,領伯奇前持之。於是吉甫大怒,放伯奇於野。奇編水荷而衣之,采楟花而食之。清朝履霜,自傷無罪見逐,乃援琴而鼓之。曰:“履朝霜兮采晨寒,考不明其心兮聽讒言。孤恩別離兮摧肺肝,何辜皇天兮遭斯愆。痛歿不同兮恩有偏,誰說顧兮知我冤。”宣王出遊,吉甫從之,伯奇乃作歌,以言感之於宣王。宣王聞之,曰:“此孝子之詞也。”吉甫乃求伯奇於野,而感悟,遂射殺後妻。[6]

文中對於“伯奇至孝”的描述,不僅較為具體細致,而且還交待了《履霜操》為伯奇所作,以及對《履霜操》全文的引錄,等等,內容甚為豐富。正因此,其文字量乃幾倍於《琴清英》之“尹吉甫子伯奇至孝”。雖然如此,但還應注意的是,《琴清英》佚文寫尹吉甫“聞船人之聲,疑似伯奇”後,乃作“子安之操”,也即尹吉甫當時即作了一篇《子安操》,而《琴操》之“《履霜操》者”一條,則對此無隻子之載。兩相比較,《琴清英》此條佚文若非偽作,就表明蔡邕《琴操》之所載,乃為“尹吉甫子伯奇至孝”的另一種版本,即其是故事情節較《琴清英》更為完整的一種版本。大約正是因此,郭茂倩《樂府詩集》卷五十七,即將“《履霜操》者”一條進行了全文引錄。就現所存見之有關“尹吉甫之子伯奇”的材料言,還不能證實《琴清英》的這條佚文為偽作,則《琴操》之所載者,就當為蔡邕在《琴清英》佚文基礎上所進行的一次再加工。總之,《琴操》與《琴清英》雖然都載有“伯奇至孝”這一故事,但二者在文字量、故事情節、人物描寫等方面,卻是具有很大的區別的。這一實況表明,《琴清英》與《琴操》對於“伯奇至存”故事的記載,乃是各有所憑藉的。

再看第三條。第三條為“《雉朝飛操》者”,其與第二條所不同者,是此條的文字、內容,較之蔡邕《琴操》之“《雉朝飛操》者”,要具體詳細許多。為便於認識,茲將二者抄引如次,以供參考。

《雉朝飛操》者,衛女傅母之所作也。衛女嫁於齊太子,中道聞太子死,問傅母:“何如?”傅母曰:“且往。”當喪畢,不肯歸,終之以死。傅母悔之,取女自操琴於塚上,鼓之。忽二雉俱出墓中。傅母撫雌雉曰:“女果為雉。”即言未畢,俱飛而起,忽然不見。傅母悲痛,撫琴作操,故曰《雉朝飛》。

——揚雄《琴清英》

《雉朝飛操》者,齊獨沐子所作也。獨沐子七十無妻,出新於野,見飛雉雌雄相隨,感之。撫琴而歌曰:“雉朝飛,鳴相和,雌雄群遊於山阿。我獨何命兮未有家,時將暮兮可奈何?嗟嗟暮兮可奈何?”

——蔡邕《琴操》

二者的區別甚為明顯,這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1)二者的作者不同,《琴清英》為“衛女傅母之所作”,《琴操》為“齊獨沐子所作”。(2)二者所述寫故事的主人公不同,《琴清英》人物多至四人,且以衛女為主,《琴操》則只有獨沐子一人。(3)二者的故事內容不同,《琴清英》所言為“衛女嫁於齊太子”,而《琴操》則為獨沐子因“七十無妻”而“感之”。(4)《琴清英》的故事屬於“單一式”,《琴操》則是故事與曲辭俱有,屬於“並錄式”。此四者的存在表明,《琴操·雉朝飛朝》與《琴清英·雉朝飛朝》的材料來源,乃是各不相同的,因而才導致了如此明顯之區別。而此,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問題的另一個方面是,蔡邕編撰《琴操》時,有可能發現了揚雄《琴清英》於《雉朝飛操》的內容有誤,因而才採用了“齊獨沐子所作”說及其故事本文,而《琴操》所載《思歸引》的故事與《琴清英》之《雉朝飛操》相同者,又可為之佐證。如此,則後出的《琴操》較之同的《琴清英》而言,乃是明顯地要更勝一籌的。

最後看第五條。第五條即“祝牧與妻偕隱”一條,《琴清英》雖然全文引錄了此條的文字,但於此“琴歌曰”並無題目。鍾惺、譚元春《古詩歸》卷二、沈德潛《古詩源》卷一,在引錄此“琴歌”時,乃皆作《偕隱歌》。而據王應麟《困學紀聞》卷十所考,又知此“琴歌”最初出自《莊子》(逸文),凡六句,且字句略異,陳仁錫《潛確類書》卷七十九、杜文瀾《古謠諺》卷七十一,皆據而引錄之,詩題則逕作《祝牧歌》。此則表明,《琴清英》佚文的這條“琴歌曰”,乃是揚雄據流傳於當時的《莊子》一書以為。

三、《琴清英》的樂府學價值

如果將“晉王(侯?)謂孫息”一條包含於內,《琴清英》五條佚文之所述寫,雖然是以“琴”為其重點,實則是揚雄對此前“琴類樂府”的一種批評。揚雄之前的這種“琴類樂府”,其實就是拙著《商周逸詩輯考》所言之“前樂府” [7] ,也即漢武帝“乃立樂府”之前的樂府詩。揚雄之前有“琴類樂府”,郭茂倩《樂府詩集》對此已作出了極明確之回答,因為其之於四卷(卷五十七至卷六十)《琴曲歌辭》中,就收有近三十首揚雄之前的樂府詩。這些“前樂府”依序為:殷箕子《箕子操》、周文王《拘幽操》、周文王《文王操》、周武王《克商操》、宋微子《傷殷操》、周公旦《越裳操》、周成王《神龍操》、伯夷《采薇操》 、尹伯奇《履霜操》、介子推《士失志操》(四首)、齊犢子《雉朝飛操》(以上卷五十七);孔子《猗蘭操》、孔子《將歸操》、魯處女《處女吟》、商陵牧子《別鶴操》、燕荊柯《渡易水》(二首)、楚項籍《力拔山操》、劉邦《大風起》、四皓《采芝操》(以上卷五十八);百裡奚妻《琴歌》(五首,以上卷六十)。其中,除卷五十九外,余三卷共收錄了二十題二十九首“前樂府”。這些“前樂府”的存在,雄辨地證實了在揚雄之前的商、周時期,不僅誕生了樂府詩,而且這些樂府詩還在社會上流傳。

正因為揚雄之前已有了樂府詩,故而揚雄才著眼於批評的角度,在《琴清英》中對一些“琴類樂府”進行了批評。《琴清英》中的這些樂府詩批評,著眼於批評的類型言,其主要是屬於“題解類批評”[8],即主要是藉其“本事”所進行的批評。在上引《琴清英》的五條佚文中,除第一條為對“琴事”的述寫外,其余四條全屬“題解類批評”。一般而言,樂府詩“題解類批評”的著眼點,主要為“四本”,即對樂府詩“本題”、“本事”、“本義”、“本文”的稽考與勾勒,而“本事”則又為其重點所在。如佚文第二條所寫,雖為“尹吉甫子伯奇至孝”,其實所介紹的是《子安操》的“本事”(蔡邕《琴操》之“尹吉甫之子伯奇”雲雲,則為《履霜操》的“本事”)。第三條佚文的內容,儘管與蔡邕《琴操》之“齊獨沐子所作”有別,但其之所箋所釋,實則為“《雉朝飛操》”的“本事”。第四條佚文亦屬如此,即是對“援琴而鼓”之所“鼓”這一樂府詩“本事”的交待。雖然,此條佚文自始至終並未出現該樂府詩的題目,但從“援琴而鼓”四字則略可窺知,只是揚雄在此省略了所“鼓”之辭(“本文”)而已。第五條之述寫,與第二、第三、第四條均有所不同,即其既對《偕隱歌》(此為《古詩歸》所擬之題,詳上)之“本事”作了簡要交待,又於《偕隱歌》的“本文”進行了引錄,因之,這一“題解類批評”,乃屬於融“本事”與“本文”於一體者,也就不言而喻。這一實況所表明的是,揚雄之於《琴清英》中對“前樂府”的“題解類批評”,其形式乃是相當豐富的。

在樂府詩批評史上,商周時期的一些樂官(或者與“樂”關係密切者),雖然曾對本時期的樂府詩進行了程度不同之批評,但其批評方式或者說批評類型,主要為“整理類批評”與“選擇類批評”[9]。以前者言,如《國語·魯語下》之所載,即為其例。其雲:“昔正考父校商之名頌十二篇於周太師,以 《那》為首。”[10]正考父為宋國大夫,是孔子的七世祖,其既曾“校商之名頌十二篇於周太師”, 自然也就是一位“前樂府”的批評者了,但從類型的角度審視,其之“校商之名頌十二篇”者,則為典型的“整理類批評”。“選擇類批評”之於先秦,著名的“孔子刪詩”說,便是這方面的一條顯例,其樂府學價值之不容忽視,也就甚為清楚。要而言之,《琴清英》的樂府學價值,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是對“前樂府”的高度重視。據《漢書》卷八十七下《揚雄傳下》所載,揚雄生於漢宣帝甘露三年(公元前53年),其時距漢武帝“乃立樂府”已有約百年左右,即“乃立樂府”後的各種各類樂府詩,斯時其數量、品類既多,在社會上流傳亦甚久(具體參見沈約《宋書·樂志》),但揚雄於《琴清英》中卻以先秦“琴類樂府”進行批評的舉措,充分反映了其對於“前樂府”的高度重視。揚雄的樂府認識觀,即因此而得以突顯。從樂府詩批評的角度審視,揚雄此舉,不僅使《琴清英》成為了樂府詩批評史上的第一書,而且也使得其本人成為了漢代重視“前樂府”的第一人,其樂府學意義之大,自是不可低估的。

其二是開樂府詩“題解類批評”之先河。如上所述,漢以前的樂府詩批評,即夏、商、周時期的樂府詩批評,雖然具有一定的成就與特點,但其批評的類型,主要是表現在“整理類批評”與“選擇類批評”兩個方面。而《琴清英》之於《雉朝飛操》等“前樂府”的批評,則全以“題解類批評”(佚文第一條除外)而為,且既有“單一式”的“本事”批評,又有融“本事”與“本文”於一體的“二元式”批評,這是頗值注意的。“題解類批評”,因重在對樂府詩的“本題”、“本事”、“本義”、“本辭”予以箋解或勾勒,而成為正確理解與把握樂府詩“原旨”最關鍵的一種手段,所以,大凡研究樂府詩者,都在“題解”上下功夫,且以“四本”為其主要的箋解對象。在樂府詩批評史上,著眼於“題解”的角度進行樂府詩批評者,揚雄則為這種批評的首創者。這是一種新型的批評樣式,其之問世,既豐富了樂府詩批評的類型,又拓展了其批評的組織結構體系,因而對樂府詩的批評從初始階段走向成熟,乃是具有極大的助推作用的。

其三是對後世樂府詩批評的影響。樂府詩批評自揚雄《琴清英》始,即發展迅速,蔚為壯觀,僅以漢代言,即有司馬遷、班固、蔡邕等人,且各具成就與特點。司馬遷《史記》所涉及的樂府詩批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為著眼於“整理類批評”,引錄與保存了不少樂府詩;二為對“前樂府”的重視,這從《吳太伯世家第一》、《樂書第二》、《孔子世家第十七》等所涉皆為“前樂府”者,即可準確獲知;三即從功能的角度論述了“前樂府”的價值所在,對此,《樂書第二》顯得尤為突出。班固《漢書》之於樂府詩的批評,主要為《禮樂志第二》、《藝文誌第十》與《百官公卿表第七上》,這二“志”一“表”,除首次對樂府詩進行了定義外,還重點記載了先秦樂府機構的設定,全文引錄了《安世房中歌》十七章、《郊祀歌》十九章等“前樂府”, 開創了樂府詩“整理類批評”的新格局。凡此,均與《琴清英》甚為關聯[11]。蔡邕《琴操》與《琴清英》的關係就更為密切,對此,拙著《中國樂府詩批評史》第二章第二節在論及蔡邕的“前樂府”認識觀時,已曾涉及,此茲罷論。至於《琴清英》對漢以後樂府詩批評的影響,郭茂倩《樂府詩集》卷五十七全文引錄《雉朝飛操》題解的實況,藉之即可窺其一斑。

總體而言,《琴清英》作為樂府詩批評史上第一部批評類專書,自清代中期以來,雖然僅存佚文五條,但其中所蘊含的揚雄對“前樂府”的認識觀,以及首創“題解類批評”與所獲成就等,都是值得首肯與稱道的。《琴清英》的這種樂府詩批評,歷史地承擔了由先秦向漢魏過渡的文學使命,因而更具有樂府學價值與意義。

注釋:

[1]從現有材料言,《琴清英》之於唐宋兩朝,先後引錄者,有《文選》李善注,杜佑《通典》卷一四四《樂四》,李昉等編《太平禦覽》、《大平廣記》等,則其之佚亡,似在北宋江中期前後。雖然,南宋羅萍注《路史後紀》卷三亦引,但頗疑為轉引。要之,《琴清英》之佚亡,當在南宋初、中期之際。

[2]馮唯訥《古詩紀》前集卷四引《琴苑要錄》,轉引自拙著《商周逸詩輯考》下編《東周逸詩》,黃山書社2012年版。第243頁。

[3] 在上述十種載籍中,《繹史》的作者馬驌(公元1621—1673年),雖為明末清初人,但《繹史》(160卷)實屬博引它書而成者,故其雖引揚雄《琴清英》,並不能表明《琴清英》於明末清初之際,尚流傳於世。

[4]以上所引《琴清英》佚文五條,均載《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全漢文》卷五十四,中華書局影印本,第421—422頁。

[5]鄭文《揚雄集箋注》附錄,巴蜀書社2000版,第342頁。

[6]蔡邕《琴操》卷上,《續修四庫全書》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1092冊,第149頁。

[7]關於對“前樂府”的提出與界定,可具體參見拙著《商周逸詩輯考》之《自序》(第1—4頁)、《凡例》(第1—2頁),以及拙著《中國樂府詩批評史》第一章(第1—39頁),前者由黃山書社2012年出版,後者由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出版。

[8]關於“題解類批評”的定義與批評範圍等,可具體參見拙著《中國樂府詩批評史》第一章第三節,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36—39頁。

[9]關於商周時期的樂府詩批評,具體參見拙著《中國樂府詩批評史》第一章各節,該書由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出版。

[10]左丘明《國語·魯語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16頁。

[11]具體參見拙著《中國樂府史批評史》第二章第一節,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40—50頁。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國樂府詩批評史”成果之一,批準文號:11BZW072。

(本文原載《蜀學》總第十四輯,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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