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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證券開封公司總助與同學合謀受賄 被判5年3個月

  新浪財經訊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原中原證劵開封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張某和其同學孫某明受賄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二人合謀受賄250萬元,分別獲刑5年3個月、3年6個月。

  被告人孫某明,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漢族,本科文化程度,案發前系河南省中小企業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客戶經理,該公司系依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文(2009)150號組建成立的國有控股公司。

  被告人張某,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案發前系中原證劵開封分公司總經理助理,戶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區,住開封市。

  該案已於2018年1月11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原判認定,2015年開封瑞祥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瑞祥置業)開發的瑞祥人家建設工程項目因資金周轉困難需向銀行貸款,瑞祥置業負責人蔣某經向中原銀行開封匯源支行谘詢相關貸款程式及手續後,了解到辦理貸款需要提供擔保,蔣某多方找人辦理擔保事宜,後被告人張某聯繫蔣某稱其大學同學孫明在河南省中小企業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工作,並將瑞祥置業融資擔保項目介紹給被告人孫明。

  在辦理擔保期間,孫明作為該項目主辦人負責辦理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的相關融資擔保手續。2015年7月3日,孫明讓其外甥溫某出面與瑞祥置業簽署融資服務協定一份,約定瑞祥置業按融資金額的7%支付顧問費,張某作為見證人在該協定上簽名。

  2016年3月10日蔣某將50萬元轉至溫某的中國銀行卡上,孫明在收到該50萬元後將其中25萬元通過銀行轉給張某。後張某讓蔣某給鄭某出具借條兩張金額分別為150萬、50萬,共計200萬元,借條落款時間均為2016年3月10日,但實際鄭某並未向蔣某出借任何款項。2016年3月16日在貸款下發後蔣某按照張某的要求分兩次轉入張某提供的銀行账戶200萬元,張某在收到後將其中的100萬元分兩次轉到孫明妻子常新英的銀行账戶。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明身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被告人張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判決:一、被告人孫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三、未追回的贓款121萬繼續追繳,追回的贓款129萬予以沒收,由收繳機構上繳。

  最終該案的上訴請求被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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