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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村莊村官集體腐敗 涉案金額近3000萬元

據江西高院4月4日消息,4月3日,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某玲、彭某生、嚴某玉、彭某明、廖某榮5人貪汙、挪用公款、受賄、職務侵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十六年不等,並處罰金10萬元至220萬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曾某玲利用村黨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協助政府征地拆遷、管理征地補償款等事務的過程中,單獨或者夥同他人貪汙公款191萬元,數額巨大,單獨或者夥同他人挪用公款2485.3155萬元,數額巨大,收受他人賄賂19萬元,數額較大,在從事村集體事務的過程中,夥同他人侵佔集體財產25萬元,數額較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分別構成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數罪並罰。

被告人彭某生利用村幹部的職務便利,在協助政府征地拆遷、管理征地補償款等事務的過程中,單獨或者夥同他人貪汙公款143.84萬元,數額巨大,夥同他人挪用公款2465.3155萬元,數額巨大,在從事村集體事務的過程中,侵佔集體財產193.4133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分別構成貪汙罪、挪用公款罪、職務侵佔罪,應數罪並罰。

被告人嚴某玉利用村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協助政府征地拆遷、管理征地補償款等事務的過程中,夥同他人挪用公款2385.3155萬元,數額巨大,在從事村集體事務的過程中,夥同他人侵佔集體財產25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職務侵佔罪,應數罪並罰;

被告人彭某明(村小組長)夥同他人(村幹部)挪用公款125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廖某榮利用村幹部的職務便利,在協助政府征地拆遷、管理征地補償款等事務的過程中,夥同他人貪汙公款36萬元,數額巨大,在從事村集體事務的過程中,夥同他人侵佔集體財產25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分別構成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應數罪並罰。

法院審理認為:在貪汙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當,不作主從犯區分;在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參與的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在職務侵佔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參與的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廖某榮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可認定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嚴某玉、彭某明、廖某榮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時,均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均可認定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廖某榮能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十六年不等,並處罰金10萬元至220萬元不等。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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