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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財過億的“明星”環保廳長被判無期 行賄者也獲刑

為了讓自己公司焦爐延期關停,山西一企業老總張某委託朋友請托山西省環境保護局原局長劉向東,並通過朋友送給劉向東100萬元的銀行卡,還請托其幫忙辦理公司焦化項目環評批複,再次送給劉向東100萬元的銀行卡。4月2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張某某部門行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劉向東已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法院決定執行無期徒刑,行賄者張某等人也被判刑。

家財過億 原“明星”環保廳長被判無期

1955年出生的劉向東是河北人,曾任山西省供銷社理事會主任、黨組書記,山西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書記、廳長等職。

2006年3月,劉向東出任山西省環保局局長(2009年調整為山西省環保廳廳長)。據媒體公開報導,劉向東在山西環保系統工作的7年間,以鐵腕治汙著稱,他曾因在山西環境質量改善事業中所作出的傑出貢獻而榮獲全球公益慈善聯盟最高獎項——金質勳章。

據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2015年3月,劉向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北青報記者查詢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發現,陽泉市人民檢察院在2017年12月公布了劉向東受賄、巨額資產來源不明案起訴書。

檢察機關指控,劉向東利用擔任山西省供銷社理事會主任、山西省環保局局長、山西省環保廳廳長、山西省委巡視一組組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881萬餘元、美元378.5萬元、港幣160萬元以及歐元18萬元。

起訴書顯示,截止2015年5月,檢察機關查明劉向東家庭財產及支出共計約1.2億元人民幣、美元608.6萬、港幣728萬、歐元56.6萬,減去其受賄所得、家庭合法收入以及其他能夠說明來源的部分,尚有約4535萬元人民幣、228萬美元、568萬元港幣、38.6萬歐元不能說明來源。

《張某某部門行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2017年5月27日作出判決,劉向東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行賄環保廳原廳長兩百萬

判決書顯示, 2007年3月,張某為使公司焦爐延期關停,委託其朋友馬某(已判決)向時任山西省環境保護局局長的劉向東提出請托,希望能延期關停,並通過馬某送給劉向東一張100萬元的銀行卡。2007年12月,在劉向東的安排下,山西省環保局下發了同意該公司焦爐延期關停的文件。

2007年6月,在呂梁市離石區致富煤焦有限公司焦爐延期關停手續辦理過程中,張某和馬某共同成立山西致富煤焦有限公司(後被吊銷營業執照)。2008年4月左右,張某向劉向東提出辦理該公司焦化項目環評批複的請托,並送給劉向東現金100萬元人民幣。後經劉向東簽批,山西省環保局對該公司焦化項目環評報告同意並予以批複。

劉向東在證言中稱,2007年初的時候,馬某到山西省環保局的辦公室找他,說朋友張某經營的公司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被列入關停範圍,想讓環保局對該企業延期關停,讓他幫幫忙。當時馬某給了他一份地方政府申請延遲關停這個焦化廠的文件。後馬某把一個信封放他桌子上,馬某走後,他打開信封看了看,裡面裝著一張存有100萬元的銀行卡,然後他就拿回家放起來了。

劉向東稱,省環保局同意了該企業的延遲關停,他提供了幫助。他當時安排下屬對該企業延遲關停予以關照,該審批文件報給他後,他給予了簽批,省環保局下發了同意該企業延遲關停的文件,這是違規辦理的。

之後,馬某告訴劉向東,她和張某合作注冊了山西致富煤焦有限公司,投資建設新焦化項目,希望他能幫忙關照辦理該公司的環評手續,在環保方面支持和關照她的焦化公司。2008年三、四月份,張某又送給他100萬現金,一方面是經他同意省環保局批準了張某某企業焦爐的延遲關停,對他表示感謝;另一方面張某、馬某共同合作的新焦化項目需要辦理環評批複,希望他能盡快辦理給予關照。他沒有提出不同意見,很快就簽批了。

兩名行賄者均獲刑6個月緩刑1年

判決書顯示,張某曾經因挪用資金罪被警方列為網上在逃人員,2018年11月6日,張某主動聯繫辦案人員,表示願意自動投案,次日張某某主動到陽泉市郊區監察委員會接受訊問,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在庭審中,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無辯解意見。其辯護人認為,張某存在自首情節,主動聯繫辦案部門,主動歸案,從歸案到庭審均能如實供述,依法構成自首。行賄部門被吊銷營業執照,均已不存在,本案社會危害性較小,希依法對被告人張某某宣告緩刑。

陽泉市郊區人民認為,張某作為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給自己所開辦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而違反國家規定,通過他人或自己直接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達200萬元,其行為構成部門行賄罪。行賄部門因被吊銷營業執照,均已不存在,作為直接主管人員的被告人張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張某犯部門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此外,判決書顯示,馬某也因犯部門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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