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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采宜:反壟斷究竟應該反什麽?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林采宜

  182億,史無前例的巨額罰單終究出來了,落在了互聯網巨頭阿里巴巴。理由是其零售服務平台推出“二選一“制度限制商家選擇,排斥平台競爭。

  國家市場監督總局發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至少用了三分之一的篇幅論證阿里巴巴擁有市場支配地位(2019年阿里巴巴的網絡零售服務收入佔市場份額為71%,商品交易份額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商品交易總額中佔61.83%),與此同時,在各大主流媒體,和反壟斷聲調一並響起的還有“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在這裡,我們是不是要思考一下:反壟斷到底是反什麽?防止企業做大做強(佔據市場支配地位)?還是防止企業利用優勢地位侵害交易對手的權益、破壞市場公平交易原則?

  最早的反壟斷法起源於十九世紀末美國的謝爾曼法,確定了四種行為違法:價格歧視、達成捆綁和排他性交易合約、收購其他公司股權和管理者在不同企業兼職(涉嫌合謀)。從法律條文來看,企業的規模和市場份額似乎是反壟斷法的重要靶子。

  但2000年微軟險些被拆分的反壟斷訴訟案例,讓反壟斷法的實際操作轉向一個新的執法境界:從本身原則轉向理性原則。

  在“本身原則”下,不管你的行為動機是什麽、是否造成不良後果,只要你的市場份額達到法律認定的“市場支配地位”,就可能面臨被肢解的命運。而 “理性原則”下,被裁定為違規或違法行為的,必須是當事人出於限制競爭的目的,利用優勢地位侵害交易對手、造成其他市場參與者和消費者利益受損的後果。

  用句通俗的話來說,就是打擊“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的商業行為,核心在於維持市場交易的公平性。

  大,不是罪。

  市場經濟中所有的技術創新、產品創新和管理創新都指向同一個目標:做大做強,並籍此在行業競爭中勝出、獲得高於行業平均水準的利潤。換一句話說,壟斷利潤是刺激所有企業不斷努力的核心動力。沒有壟斷利潤的存在,就沒有競爭的存在,也沒有企業創新的動力。

  隨著科技的發展,專利制度使得一些高科技企業擁有自然壟斷地位。比如,一個治療惡疾的特效藥,沒有替代品,市場份額100%,如何監管才能使其不會濫用壟斷地位?我想不應該是拆分、肢解而是監管其定價機制。

  進入互聯網時代,邊際成本遞減效應疊加邊際效用遞增的馬太效應使得這個行業呈現出和傳統行業完全不同的市場結構,市場份額集中化使得運營成本不斷下降,網絡效用不斷提高,在這種情形下,反壟斷的執法目標應該是什麽?維護市場交易、競爭的公平性,保護消費者利益還是市場結構分散化?

  2000年微軟反壟斷案的最終判決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

  微軟掌握個人電腦作業系統市場 90% 以上的份額並以此捆綁瀏覽器的做法明顯違法,但“免費的IE瀏覽器讓消費者得益”這一點挽救了它,使其避免了被肢解的命運。

  二十年以後的今天,大量互聯網巨頭不甘於只在自身賽道獲得壟斷地位,而是不斷地將觸角延伸到不同領域做開放生態,來放大規模效應,形成更大的平台效應、獲得更高的壟斷利潤,互聯網行業普遍流行這樣一種理念:“開放才能獲得更大更持久的壟斷。”

  即便在其他行業,龍頭企業也擁有其他中小企業望塵莫及的成本優勢和信息優勢,因此,反壟斷要打擊的靶子,不是企業的大,不是市場份額的高,而是企業處於強勢地位時侵害交易對手和破壞公平競爭的商業行為。比如阿里曾經執行的強迫商家“二選一”的排斥競爭行為,比如以壓垮競爭對手為目的的“補貼大戰”。

  隨著時代的變遷,商業交易的模式在不斷變化,反壟斷的目標可以越來越聚焦,靶子則應該越來越“模糊“,所有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對交易對手(客戶和供應商)進行壓榨,涉及破壞公平競爭環境的行為都應該納入打擊範圍。但不是讓所有以做大做強為目標的收購兼並都被帶上“資本無序擴張”的監管緊箍咒。

  本文原發於“林采宜微信公眾號”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首席經濟學家論壇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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