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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時代,新媒體公號“洗稿”到底惹了誰?

在知識經濟時代,我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重視、保護原創。原創作品貴在“原”字,但一些歪曲、篡改、抄襲、剽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創者的知識產權。與抄襲相比,洗稿行為很難界定侵犯了哪家版權。於是一些新媒體公眾號把洗稿視為產業鏈,通過洗稿這個“商機”賺大錢。新媒體時代,我們該怎樣更好地保護自己的知識財富?目前常見的著作權侵權有哪些?怎麽合理利用互聯網的“大知識庫”?新媒體公眾號“侵權”又有什麽表現?我們邀請了駐京某部數字編輯來解答:“洗稿”到底惹了誰?

在這個知識爆炸的時代,我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需要保護原創。原創作品的“原”字,絕不是歪曲、篡改或者抄襲、剽竊他人創作,更不能改編、摘編、歸納、翻譯、注釋、整理他人已有的創作。原創是可經過、可停留、可發展、可創新的新的存在,是新的經典之作,既可獨立作者也可合作,具有集體共識、群體智慧、社會價值所在。未來全球競爭歸根到底是知識產權的競爭,面對科技知識創新的時代,必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嚴厲打擊抄襲行為。

與抄襲相比,洗稿行為很難界定侵犯了哪家版權。基於此,一些新媒體公眾號把洗稿視為產業鏈,看到發財巨大商機,通過洗稿賺大錢,如果任其發展、放任自流,就會發生大量的文字侵權案件,導致原創力的枯竭,我國文化事業就難以創新發展。

原創作品,首先必須是首創,即以前沒有公開發表過類似文章,也就說該文章在互聯網上是獨一無二的。其次原創作品應具有一定學術價值或其他參考價值或實踐指導意義,否則,原創作品就是無木之本、無水之木,沒有任何價值。沒有價值還推送原創作品,難道是為了完成推送任務嗎?當然不可否認,新媒體時代可以借鑒別人的學術成果提高自己理論水準、發展公共學科、創新理論。筆者認為,原創作品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鑒別人的作品、參考他人的案例,以此激發創新火花。但是,一定要注明出處、作者和參考文獻,更要有自己的新想法、新觀點、新思想,提升理論研究深度,開闊理論思想視野,指導未來理論發展

數字新聞(網絡)作品著作權由於其具有傳播快速、資源共享、複製粘貼等特點,被侵犯的可能性較傳統媒體著作權幾率大得多,現在我國每年受理知識產權案件中涉及著作權佔比較大,其中一半是網絡案件。隨著新媒體技術的發展,數字新聞(網絡)著作權案件呈現出由單一類型向複雜類型轉變的趨勢。一方面,充分反映了現在權利人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另一方面也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難度,如知識付費買來的網絡作品自己是否可以引用,引用多少,方可算是合理運用。尤其是新媒體公眾號推送文章幾乎都注明原創,已經偏離了原創初衷、本意,弄不好會給作者披上“侵權”的外衣,混淆視聽,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表現。

1

拚湊或摘編

拚湊或摘編就是針對當前熱點問題或熱點新聞或新聞熱詞,新媒體部門通過約稿或自己親自動手,搜索有關這一主題已經發表的網絡文章,把其中主要內容或精華部分東拚西湊、拆東牆補西牆,通過重新排列組合形成的文章,說是原創或是獨家。有的作者自律點,文章結尾處注明資料和圖片來源互聯網。更有甚者,對傳統媒體網絡版的文章進行摘編、綜合、歸納形成的文章,聲明首創首發,也不注明來源。

2

變通或篡改

變通或篡改就是有些作者選擇一個比較新穎的文章主題之後,從幾篇相同題目的原創文章中摘錄適合自己的需要內容粘貼在一起,采取將某些詞語進行變通處理,降低學術期刊檢測重複率。有的文章雖然沒有明目張膽地抄襲別人,但是換湯不換藥、改頭換面、顛倒排序,只是用詞用法不同。創作者把其中的幾個句子或一段內容改了,仍就表達相同的意思。此外,隨著時代的發展,篡改的技術也在不斷進步,花樣翻新。媒體報導說,現在有一種在線自動生成“偽原創”的工具,該工具能通過同義詞替換的方式,將一篇“變通”的文章讓搜索引擎識別為一篇原創文章。

3

約稿或專稿

約稿或專稿也就是指知名人士撰寫的稿件。有些新媒體部門對於某一新熱詞的出現情有獨鍾,獨領風騷,立刻約知名人士撰寫稿件,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擴大閱聽人群體。殊不知,有些知名人士每天工作那麽忙,有的還是學科帶頭人,甚至兼職其他行業,要求他們短時間內在鍵盤上打字,寫原創作品,他們真的能做到嗎?難免可能出現詞語不當、值得推敲的新詞新語。

4

智能或抓取

智能或抓取也就是說目前人工智能機器人思維簡單,具程式化、簡單化、控制化等特點,主要是發揮大數據在描述、判斷、預測、資訊定製、多向發布等算法功能,運用雲計算、智能搜集、抓取、數據分析、智能處理等先進技術,對資訊價值進行去偽存真、去粗取精,重新排列組合,在第一時間用自然語言進行表達,最終生成一篇新聞稿件,具有快速、高效、可生成多個稿件版本、多種新聞體裁等優點,可以為用戶定製私人大餐,並且可根據每位用戶的需求采取不同寫法、算法,僅需幾秒鐘內就能送達到用戶,滿足讀者閱讀體驗。

與其說智能機器人生成的作品是原創,倒不如說是二手原創,難免發生侵權行為。加之,人工智能機器人采寫稿件,到目前為止還未公開報導過其參考文獻,機器人自動生成稿件的過程中,也無法在浩如煙海的資訊流中征求被引用者的意見或作者同意引用後支付稿酬。當前,智能機器人思維逐步向人腦靠近,可能失去人為控制去完成採訪任務、生成稿件,或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發生侵權行為並非不可能,甚至難免作出不當行為。如果發生侵權案件,責任無法界定。

筆者認為,鑒於人工智能機器人使用制度規定缺失、法律法規不健全,當務之急,新媒體部門使用人工智能機器人進行採訪時,一定要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要忘記圖新鮮、爭彩頭而忘記了保護著作權就是保護智能機器人的原則。同時,要解決獲取合法授權的問題,進一步建立健全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授權機制,促進著作權人與新媒體部門之間的合作,不斷完善對數字新聞原創作品版權的保護體系,確保智能機器人的使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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