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夕陽有約—再婚前約定是否有效

【案例】宋大媽早年喪偶後一直單身,2017年1月,經人介紹與老陳相識,經過半年多的相處,雙方願意結伴生活。在登記結婚前,老陳草擬了一份協議,讓宋大媽簽字。該協議的主要內容為「婚後各自經濟獨立,相互之間無扶養義務,任何一方發生疾病皆由自己的子女負責照料;互不干涉對方私生活,若因一方婚外戀導致離婚,另一方不能要求過錯方賠償。」雙方在簽字後的次日就辦理了結婚登記。

那麼,該份協議是否有效?

【分析】男女雙方結婚時,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婚後財產的所有關係以及家務負擔等事宜作出約定,但所作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因此,該份協議只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具體而言:

一是有關財產的約定有效。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1款、第2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老陳和宋大媽雙方書面約定「婚後各自經濟獨立」,也就是實行分產製或AA製,這是法律所允許的。

二是有關「相互之間無扶養義務……」的約定無效。

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由此可見,夫妻之間具有經濟上供養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這是法律的強製性規定。老人再婚無疑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老陳和宋大媽婚前約定「相互之間無扶養義務,任何一方發生疾病皆由自己的子女負責照料……」的內容,既違反了上述強製性規定,也與公序良俗相悖,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雖然各自的子女有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但這屬於另一個民事法律關係,與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關係並非同一層面,不能混為一談。夫妻扶養的義務不能因為成年子女有贍養義務而發生替代或縮減。因此,在雙方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哪一方生病或者出現經濟困難,另一方都應當盡扶養義務,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經濟上的幫助以及生病期間的照顧等。


三是有關「若因一方婚外戀導致離婚,另一方不能要求過錯方賠償」的約定有效。

雖然《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這裡的「過錯」僅限於下列四種情形: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是實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外戀」僅指有配偶者與配偶之外的異性發生戀情,既不是重婚,也不屬於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潘家永

TAG: |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