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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漲停板敢死隊大佬舒逸民操縱證券市場罰沒逾5000萬元

騰訊證券4月2日訊,證監會發布對舒逸民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舒逸民操縱“浩豐科技”“南華儀器”“中飛股份”等3隻股票的行為,沒收舒逸民違法所得22,925,108.48元,並處以22,925,108.48元罰款;對舒逸民操縱“山河藥輔”的行為,處以1,000,000元的罰款。合計對舒逸民沒收違法所得22,925,108.48元,並處以23,925,108.48元的罰款。

舒逸民是市場知名牛散,也是早年跟徐翔齊名的寧波漲停板敢死隊大佬。據媒體報導,舒逸民出生於上世紀60年代中期,20歲左右時就已經是浙江省國際象棋隊的隊員,也常常代表寧波和浙江出戰國際象棋和中國象棋的比賽。而寧波象棋圈子裡都知道舒逸民是個股神。

據報導,市場對舒逸民的操作風格定義為短線操作,擅長快進快出,從其大部分個股的炒作周期來看,一般都不會超過3個交易日。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舒逸民)

〔2019〕20號

當事人:舒逸民,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舒逸民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舒逸民的要求2018年10月18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舒逸民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舒逸民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舒逸民控制使用有關證券账戶情況

舒逸民控制使用“舒逸民”“徐某萍”和“胡某玉”證券账戶(以下簡稱账戶組),其中,“徐某萍”和“胡某玉”證券账戶系舒逸民家人證券账戶,證券账戶開戶資料、交易記錄、銀行账戶資料、下單交易地址等證據均證明,舒逸民實際控制並使用其本人及上述家人账戶,相關人員均承認上述事實。

二、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間账戶組違法交易情況

(一)账戶組操縱“浩豐科技”相關情況

2015年2月,账戶組大額申報買入“浩豐科技”直至漲停,後又連續、大額以漲停價申報買入、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2月12日9:50:11-9:55:07,账戶組申報5筆買單,共計174,500股。其中,分4筆以高於當時市場成交價0.5元、1.87元、0.25元、0.44元的1檔價位累計申買157,000股,累計成交129,400股。股價上漲4.16%,账戶組的成交量佔該證券同時段總成交量的33.84%,申買量佔該證券同時段總申買量的29.33%。9:55:09至當日收盤,該股持續漲停,账戶組申報12筆買單,共計1,102,100股,累計成交479,448股。其中漲停價位累計申報1,067,400股,撤單111,800股。账戶組的成交量佔該證券同時段總成交量100%,申買量佔該證券同時段總申買量的48.14%。

2月13日,該股開盤價為115.22元,較2月12日收盤價上漲4.36%。當日9:24:53-9:52:41,账戶組申賣431,400股,成交323,420股,賣出均價116.72元。

10:20:02,账戶組以高於當時市場成交價0.01元漲停價121.45元申買122,300股,全部成交。股價即刻漲停。10:20:05-10:21:14,账戶組以漲停價分2筆共申買715,800股,撤單311,218股。10:29:09-11:07:32,账戶組分別以1、2、3、4、5檔價格分9次共申買231,100股,後全部撤單。該股漲停至收盤。10:20:02至收盤,账戶組的成交量佔該證券同時段總成交量50.59%,申買量佔該證券同時段總申買量37.22%。

2月16日,該股開盤價為128.77元,較2月13日收盤價上漲6.03%。當日9:24:55-13:50:18,账戶組申賣662,598股,成交525,770股,賣出均價126.59元。

(二)账戶組操縱“南華儀器”相關情況

2015年5月,账戶組大額申報買入“南華儀器”直至漲停,後又連續、大額以漲停價申報買入、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5月26日10:21:25,账戶組以高於申報前一刻市場成交價3.8元的漲停價112.86元申買395,900股,成交240,234股。股價即刻漲停。10:21:34账戶組以漲停價申買331,800股,成交110,413股。10:22:34、10:46:35、13:35:57,账戶組又以漲停價分3次共申買322,600股。10:21:25至收盤,账戶組的成交量佔該證券同時段總成交量100%,申買量佔該證券同時段總申買量的73.46%。

5月27日,該股開盤價為123.99元,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9.86%。9:31:26,账戶組以高於當時市場成交價0.14元的漲停價124.15元申買357,900股,全部成交。股價即刻漲停。9:59:53,账戶組以漲停價申買181,100股。9:59:59、10:00:46,账戶組分2次以漲停價位共申買161,100股,後全部撤單。9:59:53至收盤,账戶組的成交量佔該證券同時段總成交量100%,申買量佔該證券同時段總申買量33%。

5月28日,該股開盤價為136.55元,較5月27日收盤價上漲9.99%,較5月26日收盤價上漲20.99%。當日9:42:03-11:28:37,账戶組申賣856,451股,成交822,932股,賣出均價136.11元。

(三)账戶組操縱“山河藥輔”相關情況

2015年7月,账戶組大額申報買入“山河藥輔”直至漲停,後又連續、大額以漲停價申報買入、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7月23日11:26:15,账戶組以漲停價申買“山河藥輔”714,900股,成交222,747股。

7月24日9:45:10-9:46:56,账戶組以高於當時市場成交價0.3元、0.89元的價位累計申買952,200股,累計成交291,632股。股價即刻漲停。該期間账戶組的成交量佔該證券同時段總成交量的66.42%,申買量佔該證券同時段總申買量的76.71%。9:47:28-10:58:40,账戶組共申報6筆買單,共計1,181,900股,其中4次申買為漲停價,累計申買1,359,500股,成交277,900股,同期間4次撤單1,081,600股。13:40:44-14:58:28,账戶組共申報11筆買單,共計1,285,100股,累計成交105,463股,其中10筆共計1,207,400股為漲停價申買。9:46:56至收盤,账戶組的成交量佔該證券同時段總成交量69.03%,申買量佔該證券同時段總申買量65.29%。

7月27日,該股開盤價為88.88元,較7月24日收盤價90.85元下跌2.17%。當日14:21:52-14:30:25,账戶組申賣244,285股,成交212,792股,賣出均價82.3元。

7月28日,該股開盤價為73.59元,較7月27日收盤價81.77元下跌10%。當日9:18:11-10:59:56,账戶組申賣1,792,061股,成交1,036,500股,賣出均價74.14元。

(四)账戶組操縱“中飛股份”相關情況

2016年3月31日,账戶組大額申報買入“中飛股份”直至漲停,後又連續、大額以漲停價申報買入、頻繁申報,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3月31日9:44:13-9:45:05,账戶組分2筆以高於當時市場成交價0.2元、1.15元(漲停價)的買1檔價位累計申買1,039,900股,累計成交597,442股,股價即刻漲停。账戶組的成交量佔該證券同時段總成交量的68.85%,申買量佔該證券同時段總申買量的89.48%。9:45:14,账戶組以漲停價申買343,700股,均未成交。

4月1日,該股開盤價為81.48元,較3月31日收盤價上漲2.94%。當日9:30:02-10:50:06,账戶組申賣698,963股,成交597,442股,賣出均價81.47元。

綜上,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間,舒逸民通過實際控制的账戶組,利用資金優勢,通過盤中拉抬股價、大額申買維持漲停價、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等方式影響“浩豐科技”等4隻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後反手賣出,其中“浩豐科技”“南華儀器”“中飛股份”等3隻股票非法獲利22,925,108.48元,“山河藥輔”虧損17,394,633.93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账戶組交易流水、銀行账戶資料,電腦硬體信息、相關交易數據、交易所計算數據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舒逸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舒逸民提出如下申辯意見:其一,其不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其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盈利計算方法有誤;其三,其積極配合調查且相較同類案件情節輕微,罰款幅度過重。綜上,舒逸民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我會認為,其一,舒逸民通過實際控制的账戶組,利用資金優勢,通過盤中拉抬股價、大額申買維持漲停價、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等方式,影響“浩豐科技”等4隻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充分印證其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

其二,本案違法所得的計算符合我會的一貫做法,有證券交易所計算的相關材料等在案證據證實。

其三,舒逸民在調查過程中主動提供了重要線索,積極配合我會調取證據,對案件的查處起到了一定作用,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述情形,根據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對其處罰幅度予以相應調整。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舒逸民操縱“浩豐科技”“南華儀器”“中飛股份”等3隻股票的行為,沒收舒逸民違法所得22,925,108.48元,並處以22,925,108.48元罰款;

二、對舒逸民操縱“山河藥輔”的行為,處以1,000,000元的罰款。

合計對舒逸民沒收違法所得22,925,108.48元,並處以23,925,108.48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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