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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開偉:銀行分期業務應堅決遏製拉郎配行為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莫開偉

  商業銀行應把金融消費者當成“上帝”,切實轉變金融理念,消除盲目追求不當經營利益行為,更不能做有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事情,即便要分期付款,也應充分尊重客戶自願選擇,不能搞“拉郎配”。

  又快到一年一度的“315”消費節了,不少讀者朋友總會到這一天觀看中央電視台的打假節目,每年也總要看到很多新鮮的、坑害消費的假冒偽劣產品或行為被媒體記者、市場監管部門揭露出來。

  可不,最近亦有媒體接到不少金融消費者投訴銀行機構莫名將自己辦理了分期業務,而且這些被舉報銀行機構往往對消費的投訴處理不及時,能拖則拖,上級銀行對下面基層機構的經營行為也是打馬虎眼,存在偏袒之嫌,這讓一些消費者深感無可奈何,只得將銀行機構這種強迫消費者辦理分期業務的行為訴諸媒體,期望媒體能給銀行機構施加壓力。說實話,看到這些投訴,我覺得絕大部分民眾會指責銀行機構太不應該,一定會覺得不少銀行樹立起的“客戶是上帝”不過只是一個遮人耳目的幌子而已,其實就是憑借自己強勢地位而施展的唯利是圖的“霸王”服務行為,根本沒有把客戶權益當回事,致使每年都弄出坑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人利己”的新花樣,著實讓人遺憾。

  在分析金融消費者被分期業務之前,有必要我們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什麽是銀行分期業務。所謂銀行分期業務簡單地說就是銀行未獲得消費者許可,擅自開通客戶账單滿額自動分期業務,這種業務大部分集中在信用卡分期業務上,大約佔了銀行現階段分期業務的50%以上。

  信用卡分期付款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大額消費時,由銀行向商戶一次性支付持卡人所購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資金,然後讓持卡人分期向銀行還款並支付手續費的過程。銀行會根據持卡人申請,將消費資金和手續費分期通過持卡人信用卡账戶扣收,持卡人按照每月入账金額進行償還。目前主要方式有三類,即銀行與特約商戶合作進行的,但產品種類有限;銀行提供產品目錄,由持卡人在目錄中選購,銀行再委託供應商將商品送到客戶手中;不限定商戶和商品,持卡人購物之後向銀行申請分期還款就行,甚至於有銀行把受理範圍設定為全球的。

  客觀地說,銀行分期業務對部分資金不足、現金流存在一定困難的金融消費者來說,還是具有一定好處的。比如讓金融消費者先享受消費帶來的紅利,適當提高超前消費意識和能力,比如往常動輒幾千元的電子產品經過分期後只需要月付幾百元就可以提前獲得;同時可免保證人,手續非常簡單;而且,定時定額償還,還款相對輕鬆,而且每月還款額度還可由消費者任意選擇,經濟壓力較小;另外有更多付款選擇方式讓消費者選擇,大大提高了分期付款業務的豐富性和多樣性,充分滿足金融消費者需要。而且,銀行分期業務開展得好、規模適度的話,不會加重金融消費者負擔,可有效遏製消費金融風險;同時也會拉動內需,對國家經濟發展起到較大的推動作用。

  但銀行如果過度最求分期業務,甚至不擇手段強迫金融消費者被動接受分期業務,這樣不僅性質有點變味了,而且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消費者經濟壓力和負擔,招致廣大金融消費者強烈不滿和詬病。

  從當前看,這種將金融消費者被動辦理分期業務的行為會帶來如下三方面負面影響:一是加大了一些有能力一次性還款金融消費者不必要的經濟負擔。比如信用卡分期還款,不僅利息高,手續費也不低,這項業務如果不是出於消費者意願,實際是一種銀憑借自身強勢經營地位和話語權而實施的一種變相的亂收費行為。現在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假設某人刷卡10萬元,分期一年,分期手續費有兩種:一種是一次性收取,一種是每期收取,一次性收取的費率為8.85%,分期收取的費率為0.8%,則一次性收取的費用為:100000*8.85%=8850元;分期收取的費用為:100000*0.8%*12=9600元。顯然分期收取的費用更高,但無論哪種,費用均不低,因此可以全額盡量不要分期。而且銀行的計費一直是按照100000元本金在計息,但是每期都在歸還本金,所以100000本金根本沒有欠1年,只有最後1期的8333元(100000除以12)才是真正欠銀行一年,實際上利率遠遠不止銀行標注的這個數。

  二是會對銀行分期業務帶來一定的隱患,也有可能釀造金融風險,到最後有可能讓銀行產生大量分期業務的壞账,使銀行最終陷入不可收拾的困難局面。因為,銀行盲目擴張分期業務,必然使一些不具備資質、償還能力低或信用觀念差的客戶也混跡期間,加上一些不確實性風險因素,也有可能使部分分期業務的金融消費者账務狀況惡化,加入到違約賴債大軍,勢必會使分期業務險相環生,最終會讓銀行得不償失。

  三是銀行這麽做也損害了銀行社會聲譽和服務形象,會讓更多的金融消費者對銀行不滿,在當前金融競爭激烈和新興金融業態衝擊下,會讓部分客戶棄銀行而去,這對銀行來說後果很危險,目前銀行存款增幅放緩就是一個最好的佐證。

  那麽,銀行為何置金融消費者權益於不顧,公然違反相關監管禁令,甚至不惜冒被金融消費者投訴舉報和監管部門嚴厲處罰之險,原因到底在哪?簡單地說還是一個“利字”當先,在利益面前迷失了方向,忘記了應堅守的經營底線,同時在監管上也存在“失之於寬,失之於松,失之於軟” 現象,使得銀行機構對監管缺乏敬畏心裡。

  具體看有三方面原因:首先,對經營利潤的盲目追求而不顧消費者權益。銀行分期業務手續費對銀行的利潤度越來越高,信用卡的生息收入已經漸漸被分期業務所取代,而為了完成銷售任務,許多銀行都采取了對客戶進行電話或簡訊行銷。目前銀行信用卡業務的收入來源主要由四個部分組成:利息收入、分期的手續費、滯納金以及傭金,其中前兩個佔據絕對主力部分。利息收入包括信用卡取現的利息及客戶逾期產生的利息,這個是銀行信用卡收入的一個主力構成部分。分期手續費都是按利息計算,現在銀行都是號稱免息分期,其實是把利息算進在手續費中,分期是很多人無法按時還款時的一個選擇,這是銀行信用卡業務收入的另一個主力構成。在上級行各種考核機制及自身利益驅動下,不少銀行機構就敢冒天下之大不韙。

  其次,銀行經營理念出了問題,憑借自身強勢的集團經營權和話語權,強迫金融消費者就范以達到自身牟取高額利潤的目的。一是對信用卡手續費仍不知滿足,妄圖在賺取手續費之後,再賺取分期付款利息,達到“兩頭通吃”的目的;二是借信用卡合法外衣行非法提高金融服務成本之實。因為通過電話方式強迫客戶分期付款,有錄音依據,可規避違規,即使被舉報,銀行也能拿出證據說是客戶自願分期付款,讓監管部門無法查處和追責,逃避監管懲罰;三是中間業務創新任務過重,讓基層銀行人員絞盡腦汁、千方百計從普通金融消費者身上動歪點子。更為嚴重的是,有些銀行客服不厭其煩地騷擾信用卡持卡人甚至拿出不分期付款將降低信用卡額度等威脅手段強迫信用卡消費者就范,讓分期業務變成了一種新的、變相的向消費者亂收費的行為。

  再次,監管部門雖然近兩年掀起的了監管風暴,對銀行機構各種市場亂象進行了有效整治,但銀行機構網點多、經營面寬,加上監管機構力量有限,不可能對所有銀行金融業務行為進行無間隙、全封閉式的監管,一些不斷變換馬甲的金融市場亂象不可能全部遏製,總存在一些監管空白或漏洞,讓一些銀行機構有空可鑽,使分期業務也得以應勢而生。

  上述一切都表明,將金融消費者“被”分期業務,是一種極端自私而罔顧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這種行為若得不到及時治理,其後果是相當嚴重的。面對此,商業銀行應把金融消費者當成“上帝”,切實轉變金融理念,消除盲目追求不當經營利益行為,更不能做有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事情,即便要分期付款,也應充分尊重客戶自願選擇,不能搞“拉郎配”,並從維護銀行社會經營形象和聲譽的立場出發,及時回應客戶投訴,積極主動糾正錯誤,並虛心接受各類媒體及公眾監督,讓公眾對銀行服務滿意。

  同時,上級銀行機構應加大對下級銀行審計檢查力度,降低中間業務及過高的利潤考核指標,從根本上遏製基層商業銀行坑害金融消費者的不良衝動。此外,監管部門應把強迫金融消費者辦理分期業務當著惡劣的服務亂收費行為進行監管,排除各種干擾和阻力,從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角度考慮,設立舉報電話,加大查處和打擊力度,對一經發現並查證落實的強迫金融消費者辦理分期業務的行為,決不心慈手軟,除進行嚴厲處罰之外,向社會媒體公開曝光,增強監管的震懾力,讓銀行不敢再讓金融消費者“被”分期業務。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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