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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戰爭法的“老炮兒”年代

一部貨真價實的傑出作品

《戰爭之諭:勝利之法與現代戰爭形態的形成》

【美】詹姆士·Q·惠特曼-著;賴駿楠-譯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

《戰爭之諭》導讀

文 | 詹姆士 Q. 惠特曼(賴駿楠譯)

作者:詹姆士·Q.惠特曼,耶魯大學法學院比較法與外國法福特基金會教授,其主要研究領域為比較法、刑法與法律史。

譯者:賴駿楠複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主要研究興趣為清代以來中國法律史與政治思想史、近代德國法律思想史。

關於戰爭與法律,“《戰爭之諭》的地位遠遠超出一般的“必讀書”,它達到了根基性作品的水準”,此言絕對不虛。本文為作者詹姆士·Q·惠特曼為該書撰寫的導讀,譯者賴駿楠博士,內容精華,譯筆順暢。如此寶貴之知識,睿智的讀者絕對不能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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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支武裝團體在會戰(pitched battle)中相遇了。接著發生了一場混亂的廝殺。許多戰鬥人員被消滅。在一場持續數小時或者一整天的衝突結束之際,一支團體逃離了,或者雙方都逃離了。通常而言,那支在恐怖和殺戮中成功守住其陣地的團體,會被視為勝利者。

我們應當如何思考這一事件?從一個和平主義者的觀點來看,它只能被認定為一種毫無意義的集體性屠殺,一種向非理性野蠻主義的墮落,或者是一次恐怖的經歷。

我們可以想到一副17世紀的油畫:《一場戰役的余波》(The Aftermath of a Battle)。在這幅畫中,當戰敗的軍隊從背景中逃離時,勝利者正在殘忍地殺死(敵軍的)存活者,並剝光屍體上少得可憐的值錢東西。這幅畫面是對獸性的真實暴露。

The Aftermath of a Battle.

我們也可以想到對1859年索爾弗裡諾(Solferino)戰役結束時場景的著名描寫,這一描寫是由亨利·杜南(Henri Dunant)——紅十字會的創建者——完成的。杜南見證的戰役結束場景如下:

那些被運送了一整天的可憐傷員……他們被痛苦折磨得接近發瘋。他們請求迅速了結這種痛苦。在死亡的陰影下,他們面目扭曲,身體蠕動……

所有見到前一天戰鬥的巨大場景的人,都能夠看見,在混亂和無序之下,難以言狀的絕望和各種類型的痛苦都是無處不在的……

一些在戰場上被直接殺死計程車兵,以一種冷靜的表情躺在地上。但是許多人的屍體都因為經歷死神的緩慢折磨而變形,他們的四肢變得僵硬,他們的身體出現可怕的斑點,他們的雙手還在刨著泥土,他們的眼睛大大地瞪著,他們的胡須下面是咬緊的牙齒,而且顯示出一幅凶惡而又痙攣的笑容……

……屍體成千上萬地堆在山坡、工事和山丘頂上,或者散落在樹叢和森林中。

和平主義者一定會問:是否真有任何理由能夠將如此荒謬的死亡與痛苦予以正當化?如果不是一次可怕的野蠻大爆發,會戰還能是別的什麽事件?

然而,在人類歷史中,和平主義者只是少數。在大多數時代和地點,大多數人並非將會戰視為愚蠢或無意義的。與此相反,在大多數時代和地點,大多數人都將這些極端事件賦予崇高意義。在會戰中被殺害,常常被認定為做出了一次極有意義的犧牲。戰役的勝利也被認為充滿意義,它要麽導致邊界的重新劃定,要麽導致王室和政府的下台。

在過去的許多世紀中,會戰尤其被描述成一種重要的審判或法律程序,一種競爭雙方解決其分歧的合法方式:通過單日的、有計劃的、分階段的集體性暴力。例如,在中世紀,會戰被視為上帝的審判。發動一場會戰近似於發起一次神判。戰役和神判一樣,都是法律程序,也都是在人類無法解決自己爭議時,召喚上帝前來扮演法官的角色。

之後的幾個世紀繼續將會戰視為一種法律程序。例如,在18世紀法學家的眼中,會戰是在“默認的運氣契約”(tacit contract of chance)下發動的爭端解決程序。在該程序中,衝突中的兩個國家同意將它們的糾紛通過“武力的運氣”來解決。遲至19世紀,法學家仍舊主張,戰役是一種契約性的爭端解決程序。戰役是一種法律程序,一種通過一致同意的集體性暴力來解決國際糾紛的合法手段,一種會達成某種裁定的審判,這種觀念在數百年的時間裡都是常見的。

The Battle Of Vitoria June 21st 1813.

相反,在現代世界,戰役可被視為一種審判形式這種想法,已經看起來頗為古怪了。依法律解決問題,如今意味著避免暴力;法律問題能夠通過一場蓄意的、大規模的暴力行動來解決,這種主張如今像是一種自相矛盾的說法。無疑,我們很難接受如下觀念:當兩國間存在糾紛時,發動一場相互間對年輕人的大屠殺來解決該爭議,是合適的。儘管如此,我們的前輩的確慣常性地發動會戰,以此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而且,為了理解戰爭法的歷史,我們必須認識到這些前輩之所以如此行為,毋寧是有著深刻理由。

會戰儘管顯得恐怖而又野蠻,但它的確是社會科學家們所說的“衝突解決機制”。它是一種有節製且經濟的在兩個交戰團體或國家間解決糾紛的方式。無可否認,戰役的直接參與者被迫面對一種噩夢般的暴力,但發動一場會戰的目的卻是在整個人類社會中限制暴力:如果一場衝突能夠以戰場上的集中性殺傷方式在一天之內解決,那麽暴力就能夠免於擴散到社會的其他部分。發動一場會戰雖然是殘忍的,但這的確是一種限制戰爭、並且使社會免於更糟糕的戰爭形態之威脅的方式。

而且,我們不能忘記的是,其他的戰爭形式要比會戰糟糕得多。發動正式會戰的替代做法,是某些總體戰(total war)或“硬”戰(“hard” war)。在人類戰爭史中,這種戰爭有著各種形式:圍攻;騎兵突襲(chevauchée),中世紀騎兵用這種方法在鄉間散布恐懼;穆斯林的劫掠(ghazw或razzia),其手法與(歐洲的)騎兵突襲頗為相似;這些衝突中的系統性搶劫(諸如在三十年戰爭中);像謝爾曼的“向海洋進軍”這樣的破壞性遠征;遊擊戰;恐怖主義襲擊;或者現代空襲。相比於會戰,它們具有嚴重得多的隨意性和暴力性,而且也更加不受控制,從而容易陷入無差別殺戮之中。

“向海洋進軍”(March to the Sea)是指在美國南北戰爭中,由北軍謝爾曼(William T. Sherman)將軍在1864年冬季發動的從亞特蘭大遠征薩凡納(Savannah)的軍事行動。在本次遠征中,謝爾曼的武裝力量不僅進攻軍事目標,而且摧毀眾多工業設施和平民財產,以達到徹底破壞南軍戰爭潛力的目的。——譯者注

與這些其他形式的戰爭相比,會戰算得上是一種福分。它是一種制度,雖然其本性中包含著戰爭暴力。確實,在其經典形式中,亦即在其19世紀晚期之前的形態中,會戰被認為是一種美妙而又節製的事件。就像一場古典式戲劇,經典的會戰被嚴格限制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它發生在一片限定好的場地上,而且人們期待它只會延續一天:它始於黎明時的緊張不安,而終於黃昏時的精疲力竭,並(在最好的情況下)在夜幕降臨時徹底結束。作為一種有節製和有限定的安排,它被認為能夠保證社會其余部分不受干擾。

古代作家有時將會戰描繪成令人驚訝的有節製的事件。例如,一名在古代印度旅行的希臘人曾如此記載:“即使當狂暴的戰爭就發生在附近時,農夫們仍舊不會感受到任何危險,因為儘管雙方的戰士都在相互殘殺,他們卻允許這些從事耕作的人繼續毫無煩惱地生活”。人們當然很難完全相信這種描述,但毫無疑問的是,有節製的會戰的確在人類的過去歲月發生過。實際上,這種會戰一直持續到19世紀中葉。令亨利·杜南(Henri Dunant)驚悚不已的索爾弗裡諾戰役,正是這種經典的單日會戰,它被限制在一個戰場——杜南以目瞪口呆的表情穿過的“巨大場景”——和一個日期——1859年6月24日。在那個集中性殺傷的日子裡,索爾弗裡諾戰役得以結束,而且產生了一個重大的歷史性裁決:意大利的統一。

滑鐵盧戰役

對於19世紀最著名的會戰——滑鐵盧戰役,我們也可做出類似評論。滑鐵盧戰役開始於1815年6月18日,並結束於當日。它開始於黎明時的部隊機動,繼之以11點30分開始的交戰。在夏日的深色黃昏中,獲勝一方的普魯士和英國的指揮官們開始對整個事件做報告,此時戰爭便結束了。這場戰役帶來的痛苦當然不會少於索爾弗裡諾戰役帶來的痛苦,但一旦會戰之日結束,問題便得以最終裁定:拿破侖輸了,戰爭結束了,而且歷史的進程也改變了。沒有接踵而至的總體戰,沒有對法國鄉村的搶劫,沒有對法國市鎮的包圍,也沒有“向海洋進軍”。會戰成功地做到了結束戰事,並且沒有觸犯其貴族式的約束(Aristotelian limits)。

一場真正的戰役,一場古典會戰,絕不意味著一種朝向恐怖的直接墮落。它是一種集中(從而也就是限制)戰爭暴力的儀式化手段——用人類學家的語言來說,就是一種“限制交戰,從而限制損失”的手段。

當然,並非所有的會戰都成功地做到了及時結束戰事。例如,在18世紀,有過許多戰役,但幾乎很少能夠立刻決出勝負,因而戰事總是延續數年。不過,重要的是,甚至未能決出勝負的戰役也是一種福分;當指揮官將自己限制在會戰——即使是沒有勝負結果的會戰——這個範圍內,從而不允許自己的軍隊在整個國家肆意掠奪時,這對社會而言無疑是件非常好的事情。戰役可能會持續,正如訴訟會持續下去。儘管如此,那些成功地將戰爭的恐怖限制在確定的戰場這一舞台上的社會,的確享受著一種重要的、廣義的和平——這也是一種法治(rule of law)。

會戰確實是某種類似於審判的東西,而只限於會戰形式的戰爭,即使未能決出勝負,也代表著一種法治。將戰爭限制在一個交戰場地上,就像將糾紛限制在法律制度之內。如果兩個私人當事人能夠將他們的糾紛提交給司法過程,他們就會避免一種更糟糕的危險:他們之間的衝突將蛻化為暴力。審判可能是一次艱難而又苦澀的經歷,而且有時訴訟如同戰爭一樣,也會曠日持久;但是通過訴訟裁決糾紛,要比通過私人間的復仇來解決更為文明。在幾乎是相同的意義上,對於解決國際糾紛而言,相比更為野蠻的戰爭形式,會戰是一種更為和平的方式。

實際上,像杜南所目睹的索爾弗裡諾戰役那樣的古典會戰,絕非一種野蠻的形式。相比現代戰爭法所提供的戰爭形式,古典會戰或許是一種更有價值的將戰爭文明化的手段。當現代法學家們試圖節製戰爭的恐怖時,他們依賴的是訴諸戰爭權(jus ad bellum)和戰時法(jus in bello)。訴諸戰爭權制度是一種決定國家何時可以走向戰爭的法律,它將戰爭限制在自衛和類似情形中。現代訴諸戰爭權制度嚴格禁止當事人通過一致同意的會戰來解決糾紛;現代法學家們主張,只有當存在需要排除迫在眉睫的侵略,或阻止迫在眉睫的巨大邪惡行為的極端必要性時,才可以發動戰爭。戰時法是關於戰爭時期國家必須如何行為的法律體系,比如交戰規則,或者將戰鬥人員和非戰鬥人員予以區分的界定方案。現代戰時法嚴格禁止弗朗克斯和小布魯蓋爾描繪的那種行為,亦即任意殺害負傷人員和掠奪他們的財物。這類行動被現代法學家稱為“戰爭罪”,而現代法學家所說的“國際人道法”則再三對其予以譴責。在如今,法學家還喜歡談到某種戰後法(jus post bellum),這是一種有關對戰敗者予以公正處置的法律。

《亨利杜南:十字上的紅》

發展出這一整套現代(戰爭)法律的法學家們,其宏偉的目標在於,通過將戰爭置於高度道德化的行為準則的要求之下,來減輕戰爭的痛苦並使其人道化。無疑,他們的努力產生了一定作用,但是,如果我們能夠安排有節製的會戰,難道我們不是在限制戰爭的恐怖方面做出更多了嗎?如果我們能夠將我們的衝突以有節製的致命性交戰——開始於黎明,結束於黃昏,隻波及軍事人員,而社會其他部分則毫發無傷——來解決,這難道不是一種福分?

當然,這些設想已經不可能實現了。我們時代的一個關鍵狀況,正在於我們已經失去了將戰爭衝突限制在會戰上的能力。

在過去的各個社會中,有節製的會戰或許是一種普遍性的人類制度。當然,在過去,會戰通常是罕見的;在大多數時間和地點,大多數戰爭都蛻化成毫無節製的殘暴,並遠遠波及戰場以外的領域。會戰只是人類歷史的例外。儘管如此,在所有的前現代時期,我們的祖先都曾經時不時聚到一起,以舉行一場有節製的、正式的會戰。有若乾時期尤其被銘記為會戰的黃金歲月。古希臘是一個以會戰而聞名之文化的例子;另一個例子是18世紀的歐洲和美國。的確,在現代人的記憶中,18世紀是一個會戰的黃金時代,是一個戰爭得以被成功限制在單日會戰或有節製的圍攻的時期,這些著名的戰役發生在諸如馬爾普拉凱(Malplaquet)、洛伊騰(Leuthan)、楓特瓦(Fontenoy)和約克鎮(Yorktown)這樣的地點。在19世紀上半葉,會戰依然是主流作戰方式;甚至當戰爭在拿破侖時代開始以更可怕的形式出現時,歐洲戰爭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重要的單日會戰來進行的,這些會站包括馬倫戈會戰(Marengo)、奧斯特裡茲會戰、耶拿會戰、萊比錫會戰和滑鐵盧會戰。遲至19世紀60年代,諸如索爾弗裡諾會戰和柯尼希格拉茨會戰(Königgrätz, 1866)那樣的重大會戰,仍舊決定著戰爭的結果。

然而,自19世紀60年代以後,越來越清楚的是,對於將戰爭限制在固定戰場上,我們已經不抱任何希望了。標誌著這一毫無疑義的轉折的,是兩場戰爭:美國內戰和普法戰爭。在那些19世紀中葉的巨大衝突中,即使是有著所有終局性外表的會戰也未能真正解決問題,衝突遠遠超出了戰場範圍。我們最熟悉的例子是葛底斯堡戰役(1863年7月1日至3日)。這場戰役同其他著名戰役一樣,都未能終結美國南北戰爭。這場戰爭完全無法被限制在會戰上,它演化成遊擊戰甚至謝爾曼的“向海洋進軍”。衝突最終只能以一場毫無限制的破壞性戰爭來結束。

普法兩國在1870年9月1日這個重要日期發動的色當戰役,或許是一個更為令人震驚的例子,儘管美國人對它不甚熟悉。表面上,色當戰役與50年前的滑鐵盧戰役緊密保持一致。它是一場經典的單日會戰,在表面上決定了拿破侖三世的戰敗。新聞報導將它描述成在全部人類歷史上最明白無疑的失敗。80000名法國士兵被俘,而法國皇帝則隆重地將自己的佩劍讓與普魯士國王,並舉行了正式的投降儀式——根據當時的國際法,這是一個在法律上結束戰爭的行動。

不過,法國民眾卻不接受這一看似終局性的色當裁決。當法國城市逐個陷入血腥的包圍戰,而法國民眾發動起一場反對德國人的艱苦遊擊戰時(正如美國南方邦聯在幾年前所作的那樣),普法戰爭進入持續數月的恐怖之中。在某種程度上,只有當普魯士將軍赫爾穆特·馮·毛奇(Helmuth von Moltke)最終徹底進軍到沿海地區(正如謝爾曼在5年前的舉動),這場戰爭才得以結束。在這裡,同樣是只有靠一場遠遠蔓延出戰場的破壞性戰爭,才足以確保勝利。

Battle of ST. Privat 18 Aug. 1870 - Franco-Prussian War

如同這些例子所顯示的,在19世紀中葉,將戰爭限制在戰場範圍之內的可能性已經毫無疑問地消失了。如約翰·基根(John Keegan)所言,“終局性會戰的時代”已經“逐漸結束”。當然,即使在19世紀70年代之後,戰爭總是包含會戰這一想法並未消亡。戰役的觀念依舊具有吸引力,以致20世紀的戰爭仍舊被描述成在各個戰役中展開。但是兩次世界大戰的戰役,與早先時代之古典的、貴族式的、單日的儀式化搏鬥(這種搏鬥尚有可能給出終局性的裁決),已經幾乎沒有任何共同之處,相反,它們是持續數周乃至數月的畸形怪物,就像史達林格勒“戰役”和凡爾登“戰役”——它們是完全不介意將暴力泛濫於整個社會的無盡恐怖,它們是只有通過一方的徹底毀滅才得以結束的毫無限制的戰爭事件。在更為晚近的時候,2003年的巴格達戰役無疑導致了伊拉克武裝力量的徹底失敗。用卡爾·馮·克勞塞維茨的經典用語來說,這是一場成功的Vernichtungsschacht,一場成功的“殲滅戰”,根據克勞塞維茨的理論,它理應成功解決糾紛。但是巴格達戰役並未帶來確切的和平:戰爭再度遠遠溢出戰場的範圍。

2

將戰爭限制在會戰的集體暴力中,這是如何做到的?為什麽古典會戰會在美國內戰和普法戰爭時期走向衰落?我們還能從過去的會戰中學到什麽嗎?

本書處理的就是這些問題。我將會證明,19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會戰形態的崩潰,與戰爭法中的一次崩潰有關。一直持續到1859年索爾弗裡諾戰役的古典會戰,是作為一種正式的法律程序而起著作用的,它類似於一場審判——一種以戰鬥形式來實現的大規模審判的形式。對直接參與者而言,這種戰役的經歷通常意味著噩夢,但這種事件本身卻服務於將戰爭保持在戰場範圍之內的目的。戰役當然並非完全具有決定性,但指揮官有著強烈的動力去遵守法律規則,並會通過會戰而非大破壞式的戰爭來尋求勝利。儘管聽起來很奇怪,但的確存在如下事實:在前現代戰役中,存在著一種法治——一種不穩固的法治,一種永遠不確定的法治,但又的確是一種法治。現代戰爭形態之形成的故事,正是這種法治如何運行——尤其是在18世紀這個黃金歲月——的故事,以及它如何崩潰於葛底斯堡和色當戰役的年代的故事。

海戰

本書中的部分內容會讓軍事史學家和戰略學家們感到熟悉。但書中大部分內容將令他們剛感到陌生;軍事作者們並不習慣於將戰役思考成一種法律程序。而我的目的之一,正是證明軍事史學家們有時未能對軍事史做到充分的公平對待,因為他們時常不情願承認如下事實:過去的會戰既是法律事件,又是軍事事件——他們是依照法律規則來進行的戰鬥,而不僅僅是依照戰術考量來進行的。

但是軍事史學家並非我唯一的批評目標,甚至並非我的主要目標。實際上,就連法學家也未能正確面對他們的過去。現代法學家無法理解過去的戰役是如何運行的。結果,他們便誤讀了戰爭法歷史上的一幕幕戲劇和悲劇場面。

過去的會戰建立在一個戰爭法觀念之上,而該觀念遠不同於現代的觀念,且難以得到現代法學家的接受。對現代法學家而言,戰爭法在根本意義上是一項人道主義事業,通常很接近於刑法的精神。它的主要任務是禁止邪惡行為和懲罰作惡者。這就是它始終圍繞訴諸戰爭權和戰時法——有關戰爭的正當理由的法律和有關對戰爭行為之人道主義限制的法律——來展開的原因。它的目標是確保戰爭是出於最高尚和最迫切的理由,並且是以對人類生命的最嚴格尊重的精神來展開的。當然,現代法學家承認,戰爭的必要性可能迫使戰鬥人員做出某些艱難選擇或醜陋妥協。但最終他們仍舊將其職業設想為將戰爭這個惡魔牢牢關住。

這樣一種戰爭法觀念,自然源自現代戰爭法學家們對戰爭本身的感知。當現代法學家看待戰爭史時,他們的視角與杜南是一致的,亦即他們都只看到索爾弗裡諾戰場上的死傷者。他們看見的是恐怖,是“難以言狀的絕望和痛苦”,是“蠕動”,或者是“死亡陰影下扭動的面孔”。或者他們的看待方式與紐倫堡法庭是一致的,他們面對的是納粹政權的累累罪行:這“本質上是一種邪惡的東西”。他們將戰爭視為《啟示錄》所描繪的世界末日中的四騎士——戰爭、瘟疫、饑荒和死亡——之一。通過以這種啟示錄的方式來看待戰爭,現代法學家們自然形成如下觀念:他們自己的角色,正如同杜南締造的紅十字會護士的角色,或者像出席紐倫堡法庭的檢察官的角色。他們的任務必須是以任何可能的手段來減輕(戰爭帶來的)痛苦,並禁止任何邪惡。

不過,在19世紀之前的我們的前輩,卻並非如此看待戰爭,因而他們對於戰爭法的任務也就有著不同看法。他們並非對戰爭的恐怖視而不見,無疑他們也時而采取人道主義的視角。但是當他們談論起會戰法(law of pitched battle)時,他們采取的是另一種思考方式。根據這種思維,戰爭不是對人類的折磨,而是一種以暴力解決糾紛和法律問題的正當手段。在這種觀點下,戰爭法並非關注於訴諸戰爭權或戰時法,而是關注被我稱為jus victoriae的內容,亦即勝利法。勝利法假定,戰爭不僅是一種自衛和類似的緊急狀況下的最後手段,而且是一種廣為接受的法律程序。相應地,它致力於回答兩個技術性的法律問題,這兩個問題都非常不同於現代訴諸戰爭權制度和戰時法制度所詢問的問題,而且都相當難以解決:首先,我們何以知道誰獲勝了?其次,你從獲勝中究竟能贏得什麽?或者用稍微不同的語言來說,勝利者能夠憑借勝利主張何種權利?

事實上,這種戰爭法的舊觀念在如今已經死去。現代的專家們再也無法接受如下命題:蓄意的集體性殺戮能被用來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合法方式。他們也會驚愕於任何只是滿足於批準“勝利者的正義”而非追求更高目標的戰爭法觀念。在這方面,他們追隨一名人道主義路徑之先驅——伊曼努爾·康德——的教誨。康德斷然拒絕當時仍然流行的舊勝利法。在1795年,他寫到:“理性明白無誤地譴責那種認為戰爭會是一種法律程序的觀念”。他堅持到,認為應以“勝利”和“強力”(force)解決國與國之間糾紛的想法,是純粹野蠻性的體現。國際糾紛不應由暴力,而應由某些像聯合國這樣的機構來解決,而戰爭法應當建立在訴諸戰爭權和戰時法的基礎上,而這二者的各自角色正是由康德首度澄清。現代戰爭法專家們全心全意地同意如上說法。對他們而言,戰爭不是一種解決糾紛的合適程序。戰爭是一種人為的災難,一種野蠻性,通常是一種犯罪,而只有在面對令人絕望的迫切必要時,才可訴諸戰爭。

戰爭恐慌

由於以如此方式看待戰爭,現代法學家無可避免地將舊的勝利法中的各種觀點視為麻煩事,並對其極力排斥。舊的勝利法並未號召法學家去同戰爭的邪惡作戰,相反,這種法律似乎令他們成為純粹的裁判員,或者在更糟糕的情況下成為武士們的雇員,而這個角色並不符合現代國際法學家們的自我期待。現代法學家不認為自己的工作是使戰爭車輪順利前行,或擔任勝利方的執行人。因為戰爭法的舊觀點已經死去,現代戰爭法在本質上不回答由勝利法提出的那兩個問題。沒有法律允許我們去決定誰贏了,也沒有法律來斷定勝利者可能享有何種權利了。

但康德之前的時代卻是迥然不同的。而且,我要強調的是,在很重要的意義上,康德之前的時代要更為明智。直到20世紀早期,法學家們都能理解,他們的部分職責,正是將戰爭作為一種正當的法律程序來分析,並在戰鬥結束之際確定哪一方獲得勝利,以及確定勝利一方能被授予何種權利。而且,儘管對現代人道主義戰爭法的專家們而言,做出這類決定看似冷血的雇傭工作,然而真相卻是:勝利法極為有力地促進了對戰爭恐怖的緩解。基本規則相對清晰的戰爭,是能夠以一種更有節製的方式來進行的戰爭,而設定基本規則的法學家們恰好能在這方面貢獻良多。勝利法正是這種基本規則,而且當它發揮作用時(當然並不是總能發揮作用),它的確有助於限制戰爭。

因此,我們有必要去反思這一舊的勝利法是如何發揮作用的;因為現代人道法的興起並未成功地做到結束戰爭的邪惡。在過去的一個半世紀中,法學家們越來越投入到人道主義事業之中,但戰爭卻變得更糟。真相在於,18世紀的戰爭,亦即勝利法指引下的戰爭,相比1860年以來的戰爭,要更為節製且文明。將戰爭法歷史書寫成對現代人道主義興起之歡欣鼓舞的歷史,是一個錯誤。這段歷史是一段悲劇的歷史,而這個悲劇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勝利法之死這幕悲劇。

3

為了理解勝利法之死這一悲劇,我們必須對古代和中世紀的戰爭法予以了解。但在本書中,我們必須將關注點放在18世紀。

18世紀——或者說得更狹義一些,法國大革命爆發前的大約90年間——對現代作者而言的確算是戰爭的黃金歲月,它是在現代戰爭災難爆發之前文明戰爭的最後歲月。如同權威文獻所告訴我們的,在該時代,歐洲人“反感於三十年戰爭帶來的恐怖,在這場戰爭中,(宗教)狂熱和道德憤慨令各種暴行變本加厲”,於是他們獻身於讓戰爭文明化的事業之中。“破壞和不必要的流血受到嚴格控制,人們必須嚴格遵循有關戰爭的規則、習慣和法律——18世紀戰爭遊戲的通行法典”。結果,相較於“任何其他時代”,這都是一個“有限戰爭的時代”。如同歷史學家大衛·貝爾(David Bell)在其近作《第一場總體戰》(The First Total War)中所言,這是一段人類歷史中的罕見插曲,在當時,戰爭變得“相對而言易於控制和限制”。因此,這也是一個(武裝)衝突“在歐洲歷史上最不具有恐怖性”的時刻。

三十年戰爭中的恐怖場景

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人們普遍渴望返回18世紀的會戰形態。如同《紅十字國際評論》(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在1931年所宣稱的那樣,“18世紀的有限戰爭形態,是被法國大革命摧毀的舊文明的最後且最美麗的造物。”許多作者試圖通過解釋18世紀“美麗……古老的文明”是如何崩潰的,來解釋現代戰爭形態的興起。無論是對貝爾(David Bell)和其他歷史學家,還是對卡爾·施米特這樣的國際法學家——兩次大戰間隔期傑出的法律理論者以及之後的納粹分子——而言,都的確是采取這條路徑。對所有這些學者而言,現代戰爭興起這一悲劇,正是18世紀軍事文明之死亡這一悲劇,而軍事史上的重大問題,則是18世紀的會戰是如何且為何(how and why)能夠維持它的控制和約束的,以及這種控制和約束是如何且為何消失的。這個謎一樣的故事也正是我的主題,但是我提供的答案卻不同於人們通常給出的答案。

被廣為接受的誤解及推論

通常的解釋是依據現代人道主義戰爭法的精神來構想的:它將18世紀戰爭中文明的高標準歸功於18世紀戰時法和訴諸戰爭權制度。於是,這一常規解釋首先強調,18世紀受益於一種被灌輸了騎士精神的戰時法。學者們聲稱,18世紀舊文明的會戰是貴族式的戰爭——更具體地說,這是一種貴族式決鬥的形式。對這一標準觀點,施米特給出過一個著名的描述:

古典歐洲國際法中有節製的戰爭,依公認的規則來進行,類似於捍衛榮譽的人之間的一場決鬥。

有節製的會戰,在一個限定的場地上決出勝負,並服從有關榮譽行為的規範,在本質上是宏偉的決鬥,這種決鬥符合美國國務卿亨利·史汀森(Henry Stimson)稱之為“‘決鬥者儀式’之法典”的東西。“主宰著歐洲統治階級的戰爭經歷,並讓戰爭以一種制度形態來運轉的東西”,如貝爾所表述的,“正是貴族文化”。作者們頻頻聲稱,18世紀會戰尤其是中世紀貴族騎士精神複興的產物。邁克爾·霍華德(Michael Howard)解釋到:“產生於中世紀後期的騎士精神的約束,(到18世紀)變得普及化了”。“在啟蒙運動的成熟期”,傑弗裡·百斯特(Geofrey Best)寫到,“騎士精神、榮譽、紀律和自我克制……進入了整個歐洲國家體系之統治精英的共同話語之中”。學者們於是主張,有秩序、有節製的會戰主宰了文明的18世紀,而這是因為18世紀——伴隨著這個時代打扮瀟灑、風度翩翩的貴族軍官——是一個決鬥的時代,一個中世紀騎士精神的複興時代,是充滿騎士風度的戰時法的光輝歲月。

18世紀的騎士決鬥

不過,這只是常見故事的一個部分。學者們還聲稱,貴族化的18世紀成功做到了將戰爭予以文明化,是因為這個世紀放棄了訴諸戰爭權制度之危險的道德化傾向,而這種傾向原本是對中世紀正義之戰傳統的理論表述。史蒂芬·內夫(Stephen Neff),戰爭法歷史方面頂尖英語作品的作者,提供了一個對18世紀戰爭法如何不同於正義之戰傳統的常規理解的清晰描述。中世紀訴諸戰爭權制度宣稱,只有在“涉及對與錯、犯罪與懲罰的情況”下,訴諸戰爭才是正義的。相反,18世紀的決鬥觀則允許一種更少感情性的、“醒目地去道德化的”對戰爭的理解。18世紀法律接受訴諸戰爭權的“雙邊”理論。根據該理論,雙方都能被視為擁有正當理由;如果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處於錯誤一方,那麽任何一方都沒有任何理由將自己視為正在懲罰另一方。優雅的貴族們在戰場上相遇,各自向對方致敬,並視對方為平等交戰主體。正如貝爾所言,18世紀戰爭法“與貴族文化理想保持一致”,因此(該時期的)法學家放棄了正義之戰進路,而更為青睞“將戰爭視為某種類似正式決鬥的事務”。

因此,在一般看法之中,18世紀這個黃金時代擁抱著一種禮貌的、騎士風度的戰時法,同時明智地拋棄了過去數世紀中過度道德化的基督教訴諸戰爭權制度。在這一大群提供這一常規解釋的作者中,沒有人引用弗雷德裡希·尼采。儘管如此,這一敘述的確有著一絲尼采的味道。在這個傳說中,18世紀的戰爭成為一種更為健康的事宜,因為它超越了善於惡,成為一個不受傳統基督教道德煩擾的武士貴族的領域。

毋庸諱言,並非只有學者才將經典的會戰想象為一種去道德的、騎士化的決鬥,並將這種決鬥的戰時法規範設想成建基於貴族禮節。長久以來,諸多電影也對古典戰爭的貴族式解讀了如指掌,這種解讀不僅出現在耳熟能詳的經典作品中(比如讓·雷諾[Jean Renoir]的《大幻影》[Grand Illusion],影片中主人公的單片眼鏡和貴族做派令人印象深刻),而且出現在已被忘卻的20世紀20年代電影中,諸如魏瑪時期的《坦能堡》(Tannenberg)。當英語世界的讀者讀到最著名的軍事作家——克勞塞維茨——的作品時,這幅古典戰爭的圖像無疑更具說服力了。在克勞塞維茨的《戰爭論》中,戰爭被描述成一種Zweikampf,而本書傑出的英譯者邁克爾·霍華德和彼得·帕雷特(Peter Paret)正是將該詞譯成“決鬥”(duel)。這幅圖像無疑也得到了當時某些軍官所持信念的強化:他們認為自己是一個偉大的貴族傳統的繼承人。

《大幻影》劇照

從這幅有關經典的18世紀戰爭形態的廣為接受的圖像出發,可以得出兩個明顯的結論。首先,在18世紀實現的將戰爭限制於有節製的會戰上的成就,與法律毫無關係。這純粹是社會慣例的產物,用一名軍事史學家的話來說,就是“反映出貴族軍官階級之習俗的慣例”。這或許是一種最適合用馬克思主義語言來描述的情形:這是一種被特定形式的階級統治和階級意識決定的戰爭形態。其次,如果貴族階級的統治的確是(決定18世紀戰爭形態的)關鍵力量,那麽有節製的會戰必然走向衰退,因為貴族階級的統治本身走向了衰退。這是對19世紀戰爭形態之轉型的標準解釋。在這方面,又是施米特提供了這種主張的最著名版本;他解釋到,古典戰爭形態崩潰於19世紀,這是因為大眾民族主義終結了貴族統治。幾乎沒有學者對此表示反對。到了19世紀,民族主義和平民主義的意識形態開始佔據上風;至遲到1918年,貴族們已經失去了他們的吸引力,而正義之戰理論則伴隨著其危險的道德化傾向,再度主宰起戰爭法,仿佛宗教戰爭年代的恐怖重新降臨了。

4

這就是對18世紀黃金歲月之衰退以及對現代戰爭恐怖之興起的標準解釋。它聽起來引人入勝,而且不容置疑。無疑,人們會認為,一場古典會場就是一種決鬥。無疑,18世紀戰爭是文明的,因為它成功地克服了之前時代的道德和宗教狂熱。無疑,當貴族階級統治崩潰時,現代戰爭形態就出現了。儘管如此,在本書中,我的目的卻是證明,這種耳熟能詳的尼采式敘述,這種廣為流傳的、有關基督教正義之戰的訴諸戰爭權的衰落,以及非道德的貴族式戰時法的勝利的傳說,卻是一種深刻的誤解。這種誤解毫不考慮18世紀法學家們理解戰爭的方式;它無法看到有關18世紀會戰之所以是文明的深刻真相;它妨礙了我們去思考18世紀這一黃金歲月的真正啟示。

Walter Scott

18世紀法學家的正解

為了理解18世紀戰爭法究竟是如何運作的,我們必須首先去觀察,18世紀法學家們自己對戰爭法說了些什麽。他們的觀點並非現代人道主義者的觀點。他們沒有將自己時代的有關(戰爭)文明的高標準歸功於一種貴族式戰時法的勝利。事實完全相反。在他們看來,對他們時代的戰爭法而言,最至關重要的正是,當時的戰爭不是由貴族來主宰的。正如我們將在本書中看到的那樣,古典會戰是貴族式且充滿騎士風范這一想法,只是到19世紀30年代才佔據一席之地。這是浪漫主義時代的發明,是沃爾特·司各特(Walter Scott)爵士的時代幻想,他和當時許多人一樣,都熱衷於中世紀的騎士精神。18世紀戰勝了中世紀正義之戰理論中道德化的訴諸戰爭權制度這一想法,在如下兩點上是錯誤的:中世紀正義之戰理論道德化的方式,並非學者們所設想的那種道德化,而且這種道德化絕非是在18世紀遭到拋棄。

如果18世紀的文明會戰形態不是一種非道德的、騎士風度的、貴族式的決鬥文化的產物,那麽它究竟是什麽?實際上,它與一種非常不同的歷史現象有關:它建立在君主權力之政治勝利的基礎上,這種勝利明顯是以貴族的衰落為代價的。它建立在對正當軍事力量之君主壟斷的基礎上。18世紀的戰爭文明並非騎士風度的戰時法,或訴諸戰爭權制度的轉型。它是一種勝利法(jus victoriae)的產物,而這種勝利法正是與君主的最高地位和正當性緊密聯繫在一起,同時在精神層面上也截然不同於人道主義。如同18世紀法學家自己所說的,戰爭法的故事,是公戰(public war)針對私戰(private war)的勝利故事;是一個有關主權者——尤其是君主——如何獲取以戰爭勝利來追求其權利的排他性特權的故事。它尤其是一個有關君主如何碾碎貴族們珍愛的、由他們自己發起私戰的歷史性權利的故事。

貴族的確是標準的18世紀記述中的反面人物。18世紀黃金歲月的法學家們並未將戰爭視作一種貴族式決鬥的形式;相反,他們在戰爭和艾默爾·德·瓦泰勒(Emer de Vattel)——該世紀傑出的國際法學家——稱之為“決鬥的狂暴”的東西之間,做出了明確區分。戰爭是一種完全合法的活動,一種正式的法律程序,它被主權者排他性地用在借助勝利主張權利方面。相反,決鬥卻是一種處在陰暗角落的非法活動,一處執拗貴族們的避難所,這些人仍舊試圖抵抗主權者對正當暴力的壟斷。

貴族決鬥

所有這些都顯示,作為“公”戰制度,18世紀的會戰絕非貴族式決鬥。從法律的觀點來看,這是君主之間的戰鬥式審判(trials by combat)。儘管這一區別對現代讀者而言可能意義甚微,在前現代法律中,該區別卻承載著巨大意義。戰鬥式審判由一種傳統的勝利法支配,這種法律處理的是關鍵性的勝利法問題:競爭雙方中的哪一方可被認定為勝利方,勝利方借助其勝利能夠獲得哪種權利。只有主權者被允許使用這種戰鬥形式的、帶來死亡的審判,這種審判正是為著解決他們之間糾紛而發動的戰爭;因此,它具有根本的象徵意義:18世紀的戰爭不是貴族決鬥。

實際上,將18世紀的會戰稱為貴族式決鬥,掩蓋了這個時代的(戰爭)法律的最重要真相:18世紀戰爭法,明顯只允許主權者通過“武力的運氣”來證實其法律主張,而這象徵著君主正當性的勝利。君主擁有排遣軍隊到戰場去戰死的權力這一事實,其實是在向世界宣告:他們是主權者。這正如他們施加死刑的專有權力也是在向世界宣告他們是主權者。這就是法律的象徵主義,而這種法律的象徵主義的確事關重大。戰爭並不僅僅是需要通過一種人道戰時法(如果有這種法律的話)來予以節製的集體性殺戮的突然發作。它們也不僅僅是暴力的舞台,在這其中充滿騎士風度的軍官們得以展示他們的勇氣和禮儀。它們還是有著法律意義的法律事件,而如果我們誤解了他們的法律意義,我們將無法把握它們的本質。

18世紀戰爭法是一種貴族戰時法的產物這一主張,是一種徹底的誤解,而那種認為18世紀戰爭法代表了對中世紀正義之戰訴諸戰爭權制度——這種制度總是迷戀於懲罰惡行這一念頭——之拒絕的主張,也是一種誤解。雖然聽起來很奇怪,但中世紀正義之戰理論實際上並非關於對邪惡的懲罰。的確,某些中世紀神學家會使用這些詞匯;但這並不意味正義之戰理論是人道主義性質的。許多中世紀正義之戰理論實際上是勝利法,而且它們與現代人道戰爭法幾乎沒有類似之處。令人驚訝的真相,則是中世紀正義之戰理論家們普遍將戰爭不是視作一種懲罰犯罪的手段,而是視作一種獲取財產的手段。戰爭主要是一種民事訴訟的形式,是一種解決財產糾紛的方式。戰爭是一種財產取得的“正當模式”或“自然手段”,它將可執行的財產權授予勝利者:指揮官的領土權,以及普通士兵獲得戰利品的權利。正義之戰理論在很大程度上是財產法。

因為正義之戰理論將戰爭視作一種財產取得的手段,它就能夠容忍一些可能對現代人道主義者來說是駭人聽聞的做法。例如,它將弗朗克斯和小布魯蓋爾描繪的洗劫屍體上的財物這一行為,視為正義之戰中一種完全正當的目標,而非視作一種戰爭罪行。而且,中世紀正義之戰理論的各種教義也絕非在18世紀遭到拋棄了。18世紀的主權者——君主們——和他們的顧問們仍將戰爭視作一種財產取得的正當手段,而且他們總是主張自己遵循的是古典正義之戰的規範。事實上,他們的戰爭的確更少具有貴族製、榮譽式的氣質,而毋寧更多具有一種財產取得性的、收益導向的、佔有性的氣質:18世紀的君主戰爭事關冒著計算好的風險去追求領土收益,而且在極大程度上這種戰爭也完美地契合正義之戰理論的經典規範。

18世紀的戰爭是公戰,它完全由主權者發動,是一種財產取得的正當手段(而且偶爾允許士兵以獲取戰利品的方式來受益),而發動戰爭是一種榮耀的活動:它象徵著君主政府專有的正當性,而正是這一政府成功地碾碎了貴族們的歷史性主張。18世紀的戰爭法並非建立在戰時法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一種對主權國家正當性的近乎無條件的服從的基礎上。在這種法律中,當然有戰時法的規範,但它們對主要的故事——戰爭是有秩序的法律程序——而言是邊緣的。戰爭能被保持在一定界限之內,是因為它們是根據由為人熟知的勝利法確立的規則來進行的,而這種勝利法正是被用來解決擁有正當性的主權者之間的衝突。

18世紀的戰爭是文明戰爭,並不是因為貴族主宰了這類戰爭;他們沒有主宰戰爭。這類戰爭是文明的,也不是因為它拒絕了正義之戰;它並未拒絕。也不是因為法律施加了人道主義的行為規範;它沒有施加。它是文明的,是因為18世紀標誌著對用來合法地追求收益的正當軍事力量之君主壟斷的頂點,理解18世紀戰爭的最佳向導,並不是弗雷德裡希·尼采——武士貴族的理論家——的思想,而是馬克斯·韋伯的思想——主權性權力(sovereign power)的理論家。

5

因為18世紀戰爭法嚴格服從擁有主權的統治者的戰爭特權,所以它容許許多現代法學家可能會認為明顯是犯罪的行為。不過,它成功地確立了我們至今仍會欽佩的限制戰爭的標準。正是在這裡,存在著18世紀這一黃金歲月的一個悖論。

弗雷德裡克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

為了探究這一悖論,本書將關注一個非常著名但又常常被誤讀的歷史案例:弗雷德裡克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在1740至1742年間對西裡西亞的佔領。剛剛繼承王位的年輕的弗雷德裡克,通過這次行動使普魯士躋身強國之列。該事件標誌著他作為該世紀最傑出指揮官之生涯的開端。弗雷德裡克佔領西裡西亞,被現代歷史學家和法學家描述為一次侵略犯罪行為,而他本人也被描繪成一個肆無忌憚的、藐視法律的機會主義者。的確,他有時會被描繪成一種德國風格的無法無天的侵略傾向的先驅,而這種傾向最終在1914至1939年戰爭犯罪中達到頂峰。

弗雷德裡克據說是非法佔領西裡西亞的傳說被頻繁重複著。然而,這個傳說是錯誤的。它是對18世紀法律的一種徹底誤讀。在佔領西裡西亞方面,沒有任何違法之處。如果18世紀戰爭法的確是現代形式的人道法,它當然會譴責弗雷德裡克的行動。但它不是人道法。18世紀的(戰爭)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勝利法,而且它對發動戰爭以索取領土的主權者持一種相當寬容的態度。

本書將使用弗雷德裡克佔領西裡西亞這一遭到誤解的案例,來說明18世紀勝利法的關鍵話題。首先,我將討論對於會戰的最基本的法學分析,這種分析可見於從16世紀直到19世紀早期的戰爭法中。根據這種分析,會戰是一種冒險形式,服從的是“運氣契約”。它是一種具有執行力的賭博,雙方都同意服從一日戰鬥後的結果——雖然它可能純屬運氣的產物。將戰爭視作賭博這一觀念,服務於一種重要的文明化功能:戰爭的節製。賭博天然是受到控制的程序:賭博的本質正在於,它允許當事人通過下賭注來迅速解決他們的爭議。只要主權者能夠對領土權利提出某些至少是貌似有理的主張,他們就擁有全權以進入這種戰鬥式賭博。如同盧梭所解釋的,一個作為主權者的君主擁有“將其理由提交給戰爭的運氣”的權利。弗雷德裡克有一個理由,而且作為主權者他無疑被授權可以將該理由提交給“戰爭的運氣”。通過入侵西裡西亞,他開始了一場冷血但的確完全合法的主權博弈。

而且,他的理由也完全看似正當。正義之戰理論總是將戰爭視作一種解決財產糾紛的手段,而在18世紀的法律看來,佔領西裡西亞並非不正當的取得。對我們而言,弗雷德裡克像是一個罪犯或悍匪,但在他自己的時代他僅僅看起來像個異乎尋常的冷血主權者,並準備將他自己的命運送給君主間戰鬥式審判的風險去主宰。而且,儘管我們的第一本能可能會認為這種態度實在太令人震驚,但震驚卻絕非一種正確的反應。我們將會看到,雖然入侵西裡西亞是一場可怕的賭博,但在最後弗雷德裡克確實以一種文明的方式來進行戰爭。雖然對現代法學家而言,18世紀勝利法可能看起來是醜陋的,但它卻成功做到了灌輸一種有節製的戰爭文化——一種甚至能夠將像弗雷德裡克大帝這樣冷血的指揮官予以文明化的文化。即使我們堅持認為戰爭法只能追求人道主義目的,這個事實(指腓特烈發動的乃是文明戰爭這一事實)至少能讓我們略有反思。人道主義規則並不是能夠限制戰爭的唯一規則。

機運女神

弗雷德裡克的確是根據某種(不同於人道主義規則的)規則來戰鬥的。我的主要目的之一,正是展示18世紀戰爭是根據規則來進行的。許多非常優秀的學者——這其中最傑出的是荷蘭中古史學家和社會理論家約翰·海辛加(Johan Huizinga)——已經主張過,歷史上的會戰是受規則約束的遊戲活動——正如海辛加眾所周知地指出的,這是一種Homo Ludens的活動,亦即“玩遊戲的人”的活動。其他人則拒絕任何此類主張,而堅持認為在許多場合武士們都否認自己受到任何規則的約束。這些學者說到,戰爭不是一場遊戲。它是一場即興的屠宰。本書則旨在解決這一長期持續的論爭。

在前現代西方法學傳統中,存在著有意義的會戰規則,但我們必須將它們視為法律規則,而非遊戲規則。這一區別極為關鍵。遊戲要求對規則的完美遵循;法律則無此要求。法律是一種激勵(incentive)機制。一般而言,當它向人們提供遵循其規則的良好理由時,它就產生作用,它也不會因為某些人——不論他們是否明智——拒絕服從其指令就不再是法律。在這種意義上,18世紀的戰爭規則正是法律規則。

為了展示18世紀的(戰爭)法律規則是如何運行的,我將追蹤一條規則的歷史,這段歷史會就一個根本性的勝利法問題——我們如何判斷誰贏了?——給出答案。西方法律一般支持的是我所說的撤退規則,根據該規則,勝利者是迫使另一方逃離,並因而佔領了戰場和散在戰場上的屍體的當事人。撤退規則的歷史可以遠溯至古代和中世紀。在18世紀的戰爭中,該規則仍保持主導地位,這曾使得軍事史學家感到迷惑,但從當時法律的觀點來看卻是完全可理解的。像弗雷德裡克大帝這樣的指揮官當然沒有絕對義務去遵守撤退規則,但他們卻有著良好理由去如此行為,而且他們幾乎總是遵守該規則。法律規定下的會戰中的勝利,將帶來外交、法律和宣傳上的利益,而18世紀的指揮官們對此了然於心。這些規則並非像遊戲規則的方式那樣來約束他們。但這些規則的確引導著他們的行動,而這種引導的確至關重要。

最後,我將轉向會戰法律文化的衰退,這發生在美國內戰和普法戰爭的年代。某些軍事史學家主張,會戰之所以破產,是由於技術的變遷。不過,19世紀的技術進步,並沒有使得組織會戰變得不再可能。相反,在整個19世紀,人們依舊試圖進行會戰。問題不在於技術,而在於政治:當19世紀的皇帝和國王們投入戰爭時,他們仍舊發起會戰,正如他們的18世紀前輩所做的那樣。拿破侖一世和三世都發起會戰;索爾弗裡諾戰役是一個最好的例子。遲至1866年,普魯士國王和奧匈帝國皇帝仍然在柯尼希格列茨(Königgrätz)發起了一場古典的、終局性的會戰。只要發動戰爭能被視為正統君主的榮耀行為,戰爭就能夠繼續維持會戰的形式。

昭昭天命(美國西進)

相反,當19世紀的共和國進行戰爭時,這些戰爭就超出控制範圍了。對於美墨戰爭和美國內戰來說,都是如此,當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於1870年誕生時,同樣是如此。有節製的會戰是正統君主們的事務。一旦新的共和政體開始將君主製從歷史舞台上推開,一旦戰爭不再是取得(王朝的)財產的一種手段,而是變成一種在全世界傳播新政體的手段,戰爭就會遠遠超出古典戰場的界限。一旦發動戰爭不再是一種對穩固的主權正統性的象徵性表達,而是相反成為一種挑戰正統性的手段,它也就超出了控制範圍。

同時,將會戰作為一種“默認的運氣契約”來理解的做法,也消失了。18世紀法律將會戰視為賭博,這意味著指揮官和法學家一樣,都接受如下主張:在一定程度上,國家的重大問題能夠機遇或時運來解決。這種接受運氣之判決的意願卻在19世紀迅速破產了。戰役不再是合法賭博的一種類型,儘管18世紀的歐洲人曾做如此設想。相反,(戰爭的)觀察者們開始用千禧年主義的術語來思考戰役,戰役被視作一種創造歷史的方式。戰役成為一種大事件歷史理論的主題,這類似於大人物理論的精神,後者同樣在19世紀最初幾十年間掃蕩過歐洲文化。戰役不再是一種解決各王室之間糾紛的程序,而是開始代表某種更加宏大也更加危險的東西:歷史之諭。戰爭不再屬於時運(Fortune)的領域,而是進入了命運(Destiny)的危險領域。在部分程度上,戰爭性質的變化因而也是主流歷史哲學之變化的產物。

6

戰爭是做出判決的可怕方式,但他們的確是做出判決的方式;而且,出於這一理由,他們能被設想成一種法律程序的形式。畢竟法律正是一門做出判決的學科。在18世紀,甚至對於戰場上的所有受難者而言,戰爭也是一種有秩序和合法的、在可能實現的界限內做出判決的方式。

本書所講述的,並非戰爭法史學家(和大多數軍官無疑也)喜歡講述的那個傳說;這不是一個令人懷念的有關軍事騎士精神和貴族軍官團之衰落的傳說。相反,這是君主正當性衰退的故事,而原本這種正當性建立在發動戰爭這一光榮權利的基礎上。這也是勝利法衰退的故事,而這種法律一度使得戰爭受到約束。這是一個相對受限制的戰爭傳統之衰退的故事,而在這一傳統中,戰爭被理解為能夠產生一種法律裁決。這是不受限制的戰爭傳統之興起的故事,戰爭在其中被理解為能夠產生歷史的裁決。這是法律統治被武力統治所取代的故事。而且,我將證明,這是一個遺憾的故事。

編輯 | 二二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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