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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減少決策“朝令夕改”

中新網5月16日電 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16日介紹《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時表示,就某個具體重大行政決策來看,規範程序確實有可能延長作出決策的周期。但是從長遠和整體上來看,有助於減少決策“朝令夕改”“學而難行”。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6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司法部法治調研局局長李明征介紹《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有記者問:有一種觀點認為,如果要履行程序的話,效率必然受到影響。《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在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同時,對於行政效率會有什麽樣的影響?

熊選國表示,速度是效率,方法對頭是效率,減少失誤也是效率。也就是說,效率和速度不是完全等同的,效率有更加豐富的內涵和層次。違法決策、低水準決策,可能速度很快,但是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嚴重損害政府的公信力,這種肯定不是我們所講的真正意義上的效率。所以,《條例》通過規範程序,來提高決策水準,特別是在怎麽保障方法對頭、保障在減少失誤上下工夫,這也是提高效率的很重要的方面。

熊選國指出,就某個具體重大行政決策來看,規範程序確實有可能延長作出決策的周期。但是從長遠和整體上來看,一方面通過規範程序,有助於提高決策的質量,降低決策風險,這樣可以保證決策在執行階段更加順暢,執行更加有力,這樣可以從整體上提高決策效率。

另一方面,通過規範程序,有助於減少決策“朝令夕改”“學而難行”,決策實行不了,或者發現決策錯了,又要去改,這樣反而更加影響效率。所以從長遠上來看,有利於政府全面正確地履行職能,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他同時指出,程序和效率雖然不是必然衝突的,但是如果程序過於繁瑣,過於僵化,有時候確實也影響效率。這就要求在設定程序的時候,把握好制度的剛性和靈活性。本著這樣的原則,在《條例》制定過程中,堅持了問題導向。

在制度設計方面,要和當前客觀實際,法治政府建設的進程相適應,包括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範圍、法定程序等關鍵制度上,要注重時效性和針對性,要保證這個制度切實可行、行之有效。對社會普遍期待、大多數行政機關有條件做到的,提出明確規範。對於現階段難以做到或者只有少數地方能做到的,鼓勵地方探索實踐、逐步推廣。對需要因地製宜、因事製宜的規定,對地方或者相關領域的立法也留有空間。對情況緊急、特殊的情形,也做出了制度性安排。這樣能夠保證的程序符合實際,能做到的、通過努力能做到的,要把它規範起來。

他指出,但是一些繁瑣的或者明顯做不到的,也避免一刀切,來影響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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