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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修改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

  重點解決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政策不統一問題 擴大暫不受理和中止審核措施的適用主體範圍。

  ⊙記者 王雪青 ○編輯 周巨集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23日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近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的決定》(簡稱《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

  具體修改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當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構偵查,尚未結案的,證監會將不予受理或中止審查其出具的同類業務的行政許可申請檔案。二是建立中止審查的恢復審查機制。在審項目被中止審查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指派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員進行覆核。經覆核,申請事項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證監會應當恢復審查。

  修改重點解決兩大問題

  高莉表示,本次《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修改重點解決了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政策不統一的問題,減少掛鉤機制政策對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影響。

  按照有關立法程式的要求,證監會已於2017年2月24日至3月26日,通過證監會官網和“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向社會公開征求對《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修改事宜的意見。

  高莉介紹說,總的來看,社會各方對《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的修改評價積極,認同《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統一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政策要求,依法全面從嚴監管,保護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的合理預期和合法權益的修改思路,認為《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的修改有助於強化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主體責任意識,進一步發揮好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在證券期貨業務中的核查把關地位作用。

  “同時,社會各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主要集中在建議明確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措施適用的主體範圍,明確證券中介服務機構被證監會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是否適用該措施,明確恢復審查的時間。”高莉表示,“我們對社會各界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采納了部分合理的意見建議。”

  擴大暫不受理和中止審核範圍

  據了解,新修改後的《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擴大了暫不受理和中止審核措施的適用主體範圍。

  高莉表示,按照證監會目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因涉嫌違反《證券法》等規則被立案調查,證監會將暫不受理、中止審核其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法律意見書等行政許可申請檔案。有證券中介服務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反映,從制度規定看,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的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措施政策不統一,客觀上造成了不公平。

  對此,證監會研究認為,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參與主體,在發行融資、並購重組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中介把關作用,其所製作、出具的申請材料,都構成了證監會形成監管意見的重要基礎。從統一各中介機構監管政策角度出發,新修改後的《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將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均納入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措施政策的適用範圍。

  “事實上,2013年證監會制定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3〕42號)已經明確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因出具的相關檔案涉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稽查立案的,暫停受理相關中介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高莉說。

  至於中止審核措施適用是否會影響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做大做強”,高莉回應,強監管並不影響證券中介服務行業“做大做強”的發展目標。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是實現行業發展目標的保障,不能因為支持行業發展而降低監管要求。只有嚴格監管下的發展才是可持續的發展,才是高品質的發展,才能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真正實現“做大做強”的戰略目標。

責任編輯: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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