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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組團去問ofo退押金,你來不來?

本來春節打算停更了,但我一朋友組了個律師團,幫助所有被ofo拖欠押金的朋友,以“合訟”的方式組團去退押金。“愉見財經”一聽就high了,這事兒,於情於理於道義,都必須跟。

我們這些普通消費者,吃啞巴虧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ofo押金這事兒,對於單個用戶也就是99元或199元的權益,索賠起來,靠投訴,哪個部門能把錢要回來給我們?靠起訴,需要先支付訴訟費、公告費、律師費及大量的時間精力,付出的成本遠遠大於押金,即使勝訴了,獲得的賠償還不足以彌補訴訟的成本支出。

所以碰上這種事兒,對絕大多數人而言,恐怕就是拖著拖著就算了,自認倒霉。

如果每個人都想想算了,那整體呢?那可是涉及3000萬左右的用戶權益,那可是一筆可能超過30億的巨額資金啊,就這麽輕易地拖成個無底洞?讓創業公司就這麽輕易地佔有著這比資金?

這次,我們打算嘗試一種新方法——合訟。人多標的就大,我們組團打官司去。

試試看,能不能不要再吃啞巴虧。

下面的文章是北京市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的黃剛律師借“愉見財經”平台寫給大家的。黃律師試圖從法律的角度,對押金的性質、拒不退還押金的法律責任、以及用戶該如何有效追索被佔有的押金等問題,進行探討。

聽聽黃律師的邏輯,看看您是否認同。如果認同,文章裡有個網址鏈接,一起行動起來。

亡羊補牢,也許未之晚也。

ofo收取用戶押金

屬於何種法律性質?

Y

雖然《擔保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沒有押金的表述,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當事人交……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認可押金是一種擔保方式,只是不適用於有關定金的規定。至於押金是屬於擔保中的質權、還是特殊的物權或一種特殊的擔保方式,因立法界和司法實踐中沒有明確的規定,眾說紛紜,但押金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擔保,這點是明確的。

既然是擔保,那麽押金的所有權是屬於用戶的,只不過暫時歸ofo佔有。

隨著用戶用車結束,主合約履行完畢,ofo已無權繼續佔有用戶的押金,應當立即將押金退還給用戶。

如果ofo拒不退還押金

需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Y

民事責任上分析,雖然《擔保法》未規定違反押金的法律責任,但《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還財產、(八)賠償損失等;《合約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約定:受損害方可以要求違反合約的一方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據此,用戶有權要求ofo退回交納的押金及餘額,並賠償損失(比如拖延退款期間的利息)。

刑事責任上分析,如果ofo存在非法佔有用戶押金的主觀目的和客觀事實,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

ofo佔有用戶押金有可能高達30億元以上(金額無公開數據,暫以3000萬用戶,押金按最低99元計算的話),數額特別巨大。

那麽其主觀上是否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呢?從ofo收取用戶押金的具體過程看,其一開始向用戶收取押金防止用戶長期佔有車輛,此時很難說ofo有非法佔有押金的主觀目的,ofo宣稱押金由銀行存管未動用。

後來ofo與阿里合作採用芝麻信用免押金的方式,不存在佔有用戶押金的情況。但2018年7月份這一方式改了,ofo融資不順利又開始收取用戶押金,這種情況存在著非法佔有的動機,如果將來事實查明,ofo於2018年7月後開始收取的用戶押金沒有在銀行專有账戶存管,而是直接挪用了(不管是創始人自己或給管理團隊揮霍或用於其它),那麽ofo非法佔有用戶押金的行為構成了,涉嫌集資詐騙罪。

不管是什麽責任,如果任由所謂的創業者隨意無償佔有公眾數十億資金而不承擔任何責任,誰還會兢兢業業的工作呢?

怎麽要回押金?

Y

不管ofo承擔什麽法律責任,對於用戶來說,要回押金才是最關心的。

押金不僅僅是用戶99元或199元的財產權益,更是用戶的人格尊嚴體現。

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無疑是最合法有效的。可是單個用戶索賠99元或199元的權益,起訴時需要先支付訴訟費、公告費、律師費及時間等,付出的成本遠遠大於押金。即使勝訴了,獲得的賠償還不足以彌補訴訟的成本支出。

如果把眾多用戶的押金及餘額的權利集轉運站讓給一個主體,由這個主體向法院起訴,回款後再分配,則能有效降低成本。

根據《合約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約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用戶作為押金的所有權人,有權將押金的權利全部轉讓給第三方,由第三方作為權利人向法院起訴ofo,通過訴訟的途徑索賠押金及餘額。

筆者認為該“合訟”模式,一方面能保護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能有效的節省寶貴的司法資源(試想,如果三千萬的ofo用戶都分別到法院起訴是多大的工作量,全國四級所有法院每年的案件量總和才一千多萬),有著非常重大的社會意義。

由電子地址平台承擔前期所有的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用戶前期不用承擔任何費用,只是回款後支付少量比例的服務費用於彌補該第三方前期墊付的費用。用戶只需在電子地址平台實名注冊,提交ofo押金及餘額的截圖,同意將前述權利先轉讓至該第三方,達到啟動條件時,就可以隨時網上查看案件進展。

從長遠看,立法部門要及時根據社會新情況修改完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部門要根據社會出現的新情況,在立法相對“滯後”的情況下,及時做好司法實踐上的認定及處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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