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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股專家向警察自首操縱證券市場 意外牽出通緝犯身份

華夏時報記者 麻曉超 陳鋒 北京報導

2019年2月29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披露了一起證券市場的刑事犯罪案。

單從涉案金額規模上看,可能只是一起常規的操縱證券市場案。但相關的案中、案外細節,卻讓該案變得不普通。

比如,2009年案發後,被告人一度潛逃海外,但6年後卻回國自首,是什麽原因?

薦股專家“搶帽子交易”

此案中,被告人吳某某的犯罪手法是比較典型的“搶帽子交易”手法。

根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披露的信息,被告人吳某某,男,陝西省西安市人,原任江蘇現代資產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證券投資部實際負責人。

另據《華夏時報》記者查詢到的法院判決文書,吳某某1977年生人,擁有大學文化,2007年12月,吳某某與江蘇現代資產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江蘇現代公司”)簽訂協議,成立江蘇現代資產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證券投資部(下稱“江蘇現代公司證券投資部”),借用江蘇現代公司證券投資谘詢資質,對外開展證券投資谘詢業務。

案發前的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吳某某先後利用他人身份證開立由其實際控制的滬、深證券账戶,並使用上述账戶,在南京、西安、成都、重慶等地多個證券交易機構開立10余個資金账戶用於證券交易,同時,在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等多家銀行開立了10余個銀行账戶,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存取、劃轉。

2009年5月18日至6月20日,吳某某在南京、上海、深圳等地,利用筆電電腦操作上述股票账戶,採用先買入股票,後利用江蘇現代公司名義通過四川衛視頻道《天天勝券》節目推薦其先期買入的股票,並在股票價格上漲後搶先賣出相關股票,獲取非法利益。

根據審計,吳某某採用上述方式買賣“南方航空”、“杭州解百”等14隻股票,共計買入10269061股,買入成交總額人民幣6398.949441萬元,賣出10269061股,賣出成交總額人民幣6859.172696萬元,共獲利人民幣460.223255萬元。

潛逃海外6年後回國自首

根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的信息,“東窗事發”後,吳某某潛逃至與我國無引渡協議的美國,長達6年之久,最終因為親情才回國自首。

“期間,被告人父親去世,母親身體每況愈下,取證過程中,檢察機關每次都專程飛往西安問詢。用親情感化被告人,促使其回國投案。”南京市檢察院稱。

2016年1月12日,吳某某向警察機關投案。

但該案的戲劇性並未止步於此。在公、檢機關核查吳某某的身份時,發現了疑點。

“辦案過程中發現,吳某某為被告人在警察機關登記的合法身份,但其個人經歷過於簡單,部分年限空白,與正常情況明顯不符,可能是‘假身份’。檢察機關遂判斷吳某某可能有舊案在身,身份系偽造。”南京市檢察院稱。

警察機關隨即對已上網追逃人員進行照片比對,但因吳某某容貌變化較大,圖像對比技術未發現線索。

此後,警察機關進行人工對比,根據其口音和戶籍地西安,優先從西安籍逃犯進行照片對比判斷,歷時一個多月,查證吳某某原名吳某,涉嫌2002年盜竊西安萬鼎集團財務部40餘萬元的案件已經被網上通緝,後通過非法手段更換身份,化名吳某某,隱藏了8年又重新犯罪。

2017年3月24日,江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操縱證券市場罪,情節嚴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盜竊行為沒有下文?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根據法院判決文書,在吳某某投案自首不久後,即2016年1月13日,吳某某被取保候審。

2017年晚些時候,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吳某某的辯護律師向法院提出,吳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節,且其實施的“搶帽子交易”有別於其他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行為,對證券市場影響較小,吳某某本人非法獲利較少,建議對吳某某單處罰金。

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提出的“吳某某系初犯,其犯罪行為對證券市場影響較小,非法獲利較少”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因是,吳某某短時間內連續多次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破壞證券市場秩序,非法獲利達460餘萬元。

但法院同時認為,吳某某犯罪後潛逃境外,經我國有關機關做教育、勸返工作後,主動到我警察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吳某某退出全部贓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本院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其單處罰金,被告人吳某某的意見及李某律師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法院稱。

最終,法院判處吳某某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七百六十萬元(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吳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幣460.223255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00多萬的罰金似乎是在吳某某支付能力範圍內的。《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根據判決文書,案發後,南京市警察局扣押被告人吳某某人民幣3198.133868萬元。

吳某某被單處罰金處罰後,一個不得不提的點是,吳某某2002年的盜竊行為以及非法變更身份行為,是否沒了下文?

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2019年2月29日披露的信息中未提及此事。《華夏時報》記者以吳某某的真名在裁判文書網上檢索,未發現吳某某盜竊、非法變更身份行為的相關案件的信息。

“刑事犯罪是有追訴時效的,但我國刑法同時也規定了一些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形。本案中,吳某某2002年的犯罪行為是否在追訴時效內,根據目前公開的信息的程度,還不好判斷。”一位法律界人士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

編輯:嚴暉 主編:陳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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