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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蠱惑交易操縱”列入“兩高”司法解釋

本報記者 王寧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並在7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蠱惑交易操縱”、“利用‘黑嘴’薦股操縱”、“‘編故事、畫大餅’的操縱行為”、“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虛假申報操縱”、“跨期、現貨市場操縱”,可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蠱惑交易操縱”是指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跨期、現市場操縱”是指用拉抬或打壓現貨或者期貨的方式帶動另一個合約,從而實現獲利的方式。事實上,此類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在期貨市場由來已久。

7月2日,大商所召開新司法解釋學習交流會議,組織市場監察、法律等崗位人員深入學習新司法解釋,並結合市場形勢對當前發揮“五位一體”監管合力、加強市場監管工作進行了安排。

大商所表示,新司法解釋新增了“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虛假申報操縱”和“跨期、現市場操縱”等違法類型,與刑法第180條、182條規定的相關違法類型一同構建了關於證券、期貨市場操縱犯罪和內幕交易犯罪的較為完善的規範,並對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新司法解釋的頒布為依法懲治操縱期貨市場犯罪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對於懲治和預防期貨犯罪、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大商所要求,交易所監察和法律崗位人員一方面要加強學習刑法和新司法解釋,掌握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和法治精神,一方面要結合交易所自律監管規則,通過新司法解釋指導監管工作,執劍在手、敢於亮劍、從嚴監管。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在期貨市場上出現的操縱市場的形式有很多,包括囤積居奇、對敲交易、自買自賣、分倉移倉等等。這些行為對期貨市場正常運行會造成不利影響,使得期貨價格發生非正常波動,嚴重時不僅損害投資者利益,而且有礙期貨市場的發展,嚴重破壞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對我國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也形成了較大的阻礙。

統計顯示,近四年來人民法院一審受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別是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做出終審判決,認定曾某雄編造傳播“雞蛋”市場虛假信息擾亂期貨交易市場的違法行為。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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