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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依法核準追訴 時隔21年逃犯落網被判死緩

自1996年11月案發至今,20多年的時間過去了。潛逃萬裡之外、隱姓埋名打工的劉某,最終還是沒能逃出恢恢法網。

記者從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了解到,由該院最初辦理、報請最高檢依法核準追訴的被告人劉某強奸一案,近日一審有果:法院采納了檢察機構的公訴意見,依法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在判決生效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2萬餘元。

據悉,該案系全國檢察機構首例由未檢部門成功辦理的核準追訴案件。案件從報請核準到依法獲判,歷時一年。

現年43歲的劉某系河南省鄲城縣寧平鎮人,小學文化。1996年11月26日下午,剛到新密市來集鎮馬溝村一煤礦打工僅兩天的劉某,酒後行至馬溝村一鄉間小路時,將放學路過此處的8歲女孩郭某強行抱進路邊一個廢棄的窯洞內實施強奸,致郭某窒息死亡。經鑒定,郭某系被他人用鈍性物體作用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事後,劉某將郭某掩埋並潛逃。數日後,郭某的屍體被發現,當地警察機構雖查明郭某系被他人強奸並殺死,但限於當時的偵查技術,案件一直未能偵破。

2013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警察機構從被害人體內提取的生物檢材中發現線索,經過排查,鎖定了劉某。2017年3月1日,警察機構將在新疆隱姓埋名打工的劉某抓獲歸案,並移送新密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劉某實施犯罪的時間是1996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日被抓獲時,已超過20年。根據1979年刑法第76條規定,本案已超過二十年追訴期限。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同時,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相關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的,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辦案檢察官、新密市檢察院未檢科科長李愛民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以暴力手段實施犯罪,致他人死亡,行為惡劣、手段殘忍,對被害人家屬及周邊村民造成巨大影響,應依法層報最高檢核準追訴。2017年3月10日,該院檢委會經研究同意了承辦人意見。最高檢受案後,依法作出核準追訴決定。

根據管轄權規定,新密市檢察院隨後將此案移送鄭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鄭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強奸致人死亡,被害人系未滿14周歲的幼女,案件發生對當地村落和學生造成恐慌,產生極其惡劣影響,檢察機構追訴被告人劉某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也順應民意,有利於社會穩定。2018年1月,鑒於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劉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目前,依照法律規定,河南省高級法院正對判決進行核準。(檢察日報 劉立新 張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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