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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推住宅質量缺陷險,房子有問題業主可索賠!

買的房子有問題,除了找開發商討說法,業主也可以通過保險索賠。

近日,市住建委等部門聯合對《北京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第一時間為各位小夥伴解讀這個“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到底有啥作用。

先來明確一個概念。“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由住宅工程的建設部門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範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由於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要求:本市新建住宅工程項目,應當在土地出讓合約中,將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列為土地出讓條件。也就是說,開發商在拿地時候,就已經被要求要投保這種保險了。

哪些缺陷可獲得承保?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注意到,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範圍為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保溫和防水工程。

具體來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包括整體或局部倒塌;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範允許的不均勻沉降;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陽台、雨蓬、挑簷、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外牆面脫落、坍塌等影響使用安全的質量缺陷;其它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的影響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保溫和防水工程則包括圍護結構的保溫工程;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外牆(包括外窗與外牆交接處)滲漏;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

除了這些“基本款”外,開發商也可以跟保險公司約定一些其它項目,以附加險的方式為建設部門提供保險服務,包括老百姓關心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建築給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風與空調工程、建築電氣工程、智能建築工程、建築節能工程、電梯工程等。

裝修擅自拆承重牆不理賠

據了解,一些情形是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

比如,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按照《房屋建築使用說明書》相關要求、未根據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設備位置等非正常使用造成的質量缺陷。

此外,在房屋使用過程中,因本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合約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也不屬於責任範圍。

誰來投保?開發商

建設部門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保險合約,並一次性支付合約約定的保險費(含不高於30%的風險管理費用)。

保險合約依法成立後,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約另有約定外,建設部門依法可以解除合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約。

但如果保險合約依法成立後,建設部門解除合約、變更保險公司或者變更保險合約內容,對已經銷售的住宅工程,應當征得全部買受人的書面同意。

也就是說,如果你買了房子,開發商想跟保險公司解除合約,那首先也需要您同意。

7日內維修或賠償

以往老百姓發成屋子有了問題,一般都會找開發商協商。現實中也因此出現了不少糾紛。而這種保險,則是從另一渠道給購房人提供了一重保障。

根據征求意見稿,業主在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內發現工程存在保險範圍內的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申請之後,就將進入一下流程:保險公司收到索賠申請後,應當在二日內派員現場勘查。保險公司應當在收到業主索賠申請後的七日內做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做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建設部門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七日內履行維修或賠償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業主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有爭議怎辦?找第三方鑒定

業主和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範圍和維修結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爭議的,業主可以與保險公司共同委託具有工程質量檢測專業資質和司法鑒定資格的第三方工程質量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鑒定。

對賠償金額存在爭議的,業主可以與保險公司共同委託具有相應司法鑒定資格的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質量缺陷影響基本生活要先行維修

還有一條對保險公司的硬杠杠:制定《保險理賠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明確保險理賠應急預案啟動的具體情形、應急流程、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換句話說,對於影響基本生活且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應當在收到索賠申請後的約定時限內先行組織維修,同時完成現場勘查。

竣工2年後保險“生效”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年後起算。

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至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內出現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由建設部門負責組織維修。但如果到了保險合約約定的保險範圍和保險期間,應當由保險公司履行保修責任。

保險期限屆滿後交房的,建設部門應當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險公司、業主共同驗收,若存在質量缺陷,由建設部門承擔賠償責任。業主應當在交房之日起六個月內,對承保範圍內的建築質量進行自查,若存在質量缺陷,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據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日。不過,目前該辦法還在征求意見階段,具體施行日起還未敲定。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作者:曹政

監製:陳岩、塗露芳

編輯:曾佳佳

流程編輯:孫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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