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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這17種抗癌藥不佔“藥佔比”

(圖片來源:全景圖片)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韓靜今日(11月29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聯合發布《關於做好17種國家醫保談判抗癌藥執行落實工作的通知》。

為保障談判藥品盡快落地,國家醫療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抗癌藥醫保準入專項談判,將阿扎胞苷等17種抗癌藥(以下簡稱“談判藥品”)納入醫保藥品目錄乙類範圍並同步確定醫保支付標準。

其次,醫保局敦促各省(區、市)做好掛網採購和支付工作。藥品集中採購部門要按照17號檔案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談判藥品按醫保支付標準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台上公開掛網。醫療機構要根據臨床需求及時採購並合理使用。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要抓緊調整資訊系統,制定談判藥品結算管理辦法,確保11月底前按規定支付談判藥品費用。各地應嚴格執行17號文確定的支付標準和限定支付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相關藥品企業進行再次談判。

在完善管理政策方面,醫保局要求各地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健康部門要采取措施,做好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工作。醫保部門開展2018年醫療機構年底費用清算時,談判藥品費用不納入總額控制範圍,對合理使用談判藥品的費用要按規定單獨核算保障;在制定2019年總額控制指標時,統籌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時調整基金支付額度,保障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和患者用藥需求。衛生健康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腫瘤診療規範和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指南,指導醫療機構按照腫瘤治療規範和診療能力配備必需藥品、優化用藥結構,充分發揮臨床藥師作用,進一步強化合理用藥考核,促進抗腫瘤藥物在臨床規範合理使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綜合考慮談判藥品的適應證與使用政策等,保障工傷醫療合理用藥需求。

醫保局強調,各地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對談判藥品執行情況提出具體要求,加強指導和調度,不得以費用總控、“藥佔比”和醫療機構基本用藥目錄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的供應與合理用藥需求。各地要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及存在問題,對進展緩慢、沒有按照規定時限執行政策的省份,國家醫療保障局將適時督促通報。

10月10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關於將17種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公布了新納入醫保報銷的12個實體腫瘤藥和5個血液腫瘤藥。納入藥品目錄的17個藥品均為臨床必需、療效確切、參保人員需求迫切的腫瘤治療藥品,涉及非小細胞肺癌、腎癌、結直腸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個癌種。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落實工作正有條不紊的進行,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談判藥品的正常供應,切實保證患者盡早買得到、用得上、可報銷國家醫保準入新納入的談判抗癌藥品。

據記者了解,目前,中國各省市已經陸續將17個抗癌藥納入地方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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