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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潘勇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 罰沒近9000萬

  證券時報·e公司

  證監會日前發布了針對潘勇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證監會指出,潘勇作為天成控股(維權)銀河生物的第一大股東銀河天成集團的股東,利用兩條內幕資訊進行內幕交易。證監會決定對潘勇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沒收潘勇違法所得1493.33萬元,並處以7466.65萬元罰款,罰沒金額近9000萬元。

  以下為全文:

  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潘勇)

  〔2018〕13號

  當事人:潘勇,男,1966年4月出生,銀河天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天成集團)股東,住址: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潘勇內幕交易貴州長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成控股)股票、北海銀河生物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生物)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會並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應當事人要求,我會依法舉行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經覆核,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及公開

  (一)內幕資訊一:天成控股2016年度業績由盈利更正為重大虧損

  2015年12月28日,天成控股與雲南西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儀股份)簽訂協定,天成控股以所持有的承德蘇墾銀河連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墾銀河)30%股權作為對價,認購西儀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659.69萬股。2016年12月26日上述事項獲我會核準,2016年12月30日承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了蘇墾銀河股權轉讓事項,2017年1月6日蘇墾銀河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天成控股認為此次交易事項在2016年底已完成交割,應將產生的收益確認為當年收益。

  2017年1月25日,天成控股發布2016年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16年與上年同期相比將實現扭虧為盈,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在1,000萬元至1,500萬元之間。

  2017年3月20日左右,天成控股得知西儀股份不會將上述資產置換事項在2016年年報中予以確認。為天成控股提供審計服務的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瑞華所)此前曾表示,只有西儀股份確認置換完成,天成控股才能確認收益。如果該項收益不能確認,將導致天成控股2016年淨利潤由盈利變為虧損。2017年3月22日,瑞華所通知天成控股上述資產置換事項的投資收益不能記入2016年年報。天成控股董事長王某生將此事向天成控股實際控制人潘某進行了匯報,公司業績可能由盈利變成虧損。

  2017年4月9日,瑞華所通過郵件將天成控股的合並報表數據發送給天成控股,這份檔案顯示天成控股2016年合並淨利潤虧損9,700萬元。王某生將此事向潘某進行了匯報,潘某指示王某生找瑞華所進行溝通。

  2017年4月10日,王某生、天成控股財務總監馬某嵐赴深圳與瑞華所進行了溝通,瑞華所明確表示上述資產置換事項產生的投資收益不能在2016年年報中進行確認。

  2017年4月12日晚,天成控股召開緊急會議,參會人員有王某生、馬某嵐等,會上確認天成控股2016年年報虧損已成定局,需要盡快確認調整事項和金額,發布臨時公告進行更正。

  2017年4月10日至21日,瑞華所對天成控股2016年年度審計報告和底稿進行覆核,期間天成控股和瑞華所就需調整事項和金額反覆進行溝通確認。4月21日,瑞華所通過了天成控股2016年度審計報告,並將結果通報天成控股。

  2017年4月23日,天成控股發布2016年度業績預告更正公告:2016年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由1,000萬元至1,500萬元之間更正為-9,700萬元。導致業績預告差異的主要原因如下:(1)衝減遞延所得稅資產3,663萬元;(2)資產置換事項調減收益4,777.07萬元;(3)計提壞账準備2,074萬元。

  天成控股2016年度業績由盈利更正為重大虧損,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開前系《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時間為2017年4月9日,於2017年4月23日公開。2017年4月9日至22日,王某生持續多次向潘某匯報天成控股2016年年報審計工作情況。潘某為天成控股實際控制人,系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內幕資訊二:銀河生物收購雲南漢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素生物)90%股權

  2014年至2015年,銀河生物董事長唐某林和漢麻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麻集團)總經理譚某因存在業務往來而相識。2016年銀河生物受行業政策影響,急需投資新項目來提升業績。2017年2月底,唐某林向譚某提到銀河生物想找好的項目,譚某也提到其最近在做工業大麻項目。

  2017年3月初,唐某林和譚某在北京見面,譚某向唐某林推薦了漢素生物(漢麻集團全資子公司,譚某任法定代表人),譚某稱漢素生物掌握從大麻中提取CBD技術,可應用於食品、化妝品和鎮痛藥物生產,2017年可實現6,000萬左右的淨利潤。唐某林對此項目非常感興趣,雙方開始就銀河生物收購漢素生物股權進行談判(以下簡稱收購事項)。

  2017年3月底,經過反覆討論,銀河生物和漢麻集團對收購事項的條件基本談妥,雙方認可銀河生物收購漢素生物90%股權,漢麻集團對漢素生物2017年至2019年淨利潤做出承諾,並承諾保留漢素生物核心團隊,譚某在股權轉讓後不得再設立公司從事相關業務,收購價格在10億元左右。

  2017年4月22日,唐某林派人到北京與譚某見面商談收購細節,最後確定以中介機構盡職調查後審計評估確定的價格作為簽訂正式協定的依據,漢麻集團承諾2017年至2019年漢素生物淨利潤分別不低於5,000萬元、6,250萬元、7,800萬元。

  2017年4月24日,銀河生物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公告稱銀河生物擬籌劃對外投資的重大事項,該事項涉及收購某致力於工業大麻種植加工的專業化生物科技公司股權。

  銀河生物收購漢素生物90%股權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開前系《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形成時間為2017年3月初,於2017年4月24日公開。此次收購事項的整個談判過程及最終決策,唐某林均向銀河生物實際控制人潘某做了匯報。潘某為銀河生物實際控制人,系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潘勇利用“黃某國”證券账戶內幕交易“天成控股”“銀河生物”

  (一)潘勇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潘某聯絡接觸頻繁

  潘勇為“天成控股”和“銀河生物”實際控制人潘某之弟,同時也是上述兩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銀河天成集團股東。2017年4月10日至18日,潘勇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潘某在北京見面,並於4月10日、4月15日有兩次通話聯繫。上述期間內,二人聯絡接觸頻繁。

  (二)“黃某國”證券账戶交易情況

  “黃某國”證券账戶於2015年12月24日開立於東方證券蘇州西環路營業部,下掛上海股東账戶A388****37和深圳股東账戶0192****35。

  2017年4月17日至19日,“黃某國”账戶連續三天集中賣出“天成控股”475.8萬股,將所持“天成控股”全部賣出,成交金額4,727.76萬元。4月17日至20日,該账戶在賣出“天成控股”後集中買入“銀河生物”,累計買入408.07萬股,買入金額4,716.41萬元。5月17日至18日,銀河生物收購事項的內幕資訊公開後,該账戶將買入的408.07萬股“銀河生物”全部賣出,賣出金額4,752.64萬元。扣除交易稅費後,“黃某國”账戶賣出“天成控股”避損14,694,373.02元,買入“銀河生物”實際獲利238,933.27元,账戶內幕交易行為合計獲利14,933,306.29元。

  (三)账戶資金劃轉情況

  “黃某國”證券账戶對應的三方存管農業銀行账戶,資金部分來自潘勇向黃某國借用資金,部分為潘勇借用账戶交易股票盈利款。

  (四)账戶實際操作情況

  “黃某國”證券账戶為潘勇向黃某國借用账戶,账戶實際控制人為潘勇,交易由潘勇決策,其安排某證券營業部理財顧問潘某虎操作下單。潘某虎下單主要使用其辦公電腦,偶爾也在黃某國公司使用其公司電腦下單。上述账戶交易IP地址歸屬地為蘇州,與潘某虎工作地點一致。“黃某國”账戶交易部分MAC地址與潘某虎辦公電腦一致。

  (五)潘勇交易“天成控股”“銀河生物”行為明顯異常,且沒有合理解釋

  “黃某國”账戶賣出“天成控股”並買入“銀河生物”的時間點與潘勇和潘某的聯絡接觸時間高度吻合,與內幕資訊形成過程高度吻合。

  2016年2月2日至2017年3月30日,“黃某國”账戶頻繁買賣“天成控股”,每日交易股數從100股到上百萬股不等,日均持有240萬股左右的底倉。2017年4月17日至19日,該账戶連續三天集中全部賣出所持“天成控股”475.8萬股,賣出金額4,727.76萬元,平均每日賣出股數和賣出金額分別較先前放大了17倍和14倍,顯示其賣出“天成控股”的意願堅決。

  2016年7月27日至11月15日,“黃某國”账戶多次買賣“銀河生物”,每日交易股數由100股到數十萬股不等。2016年11月15日,“黃某國”账戶將持有的“銀河生物”清倉後,直至2017年4月16日再未交易“銀河生物”。2017年4月17日至20日,“黃某國”账戶在賣出“天成控股”後全倉買入“銀河生物”408.07萬股,買入金額4,716.41萬元,平均每日買入股數和買入金額分別較先前放大了13倍和9倍,顯示其買入“銀河生物”的意願強烈。

  以上事實,有天成控股公告、銀河生物公告、當事人詢問筆錄、“黃某國”證券账戶資料、交易流水、IP地址、Mac地址、銀行账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潘勇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潘勇及其代理人在聽證會上及提交的《申辯意見書》、聽證會後提交的《關於潘勇不構成內幕交易的代理意見》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內幕資訊形成日的認定有誤,“天成控股”重大虧損資訊的形成日應為2017年4月21日,即瑞華所審議通過天成控股2016年度審計報告並通知天成控股之日;“銀河生物”收購事項的形成日應為2017年4月22日,即銀河生物與漢麻集團敲定收購細節之日。

  第二,涉案的“黃某國”账戶,系潘勇與黃某國共同管理的“特殊”理財形式的账戶,雙方均可操控。根據潘勇與黃某國簽訂的《借款協定》的約定,黃某國有權對該账戶進行平倉,因此涉案账戶並非潘勇單獨控制。

  第三,涉案账戶賣出“天成控股”,買入“銀河生物”,依據的是市場行情和獨立判斷,而非內幕資訊。2017年4月A股大盤走勢、輸配電行業走勢、天成控股個股走勢均大跌,為了止損,黃某國按照合約約定賣出“天成控股”。潘勇得知“天成控股”被賣出後,出於對“銀河生物”的信任及不能空倉的想法,加之當時生物醫藥概念較熱,“銀河生物”股價在同業板塊又處於低位,潘勇就建議買入“銀河生物”,這些交易符合一般交易規律,與內幕資訊無關。

  第四,潘勇未獲悉涉案內幕資訊。

  一是潘勇與天成控股、銀河生物實際控制人潘某是親兄弟,歷來有電話聯繫,並非只在敏感期內有電話聯繫,雙方在敏感期內的聯絡有正當性,不能據此推斷潘勇獲悉內幕資訊;

  二是潘某虎在2017年4月11日、4月12日、4月14日分別給潘勇打了電話,若認為潘勇在4月10日與潘某電話聯繫後即獲悉內幕資訊,那麽潘勇應當立即安排潘某虎賣出股票,但潘某虎在4月17日才開始集中賣出,此時交易潘勇遭受重大損失,這足以證明潘勇未獲悉內幕資訊;

  三是2017年3月22日瑞華所已通知天成控股,對西儀股份的投資收益不能計入2016年年報,天成控股由盈利轉虧損已成定局,若潘勇獲悉內幕資訊,何必坐視“天成控股”繼續下跌,一個月後才賣出,這也證明潘勇未獲悉內幕資訊。

  綜上,潘勇認為其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請求免除對其的處罰。

  經覆核,我會認為:

  第一,我會對內幕資訊形成日的認定無誤。

  關於第一條內幕資訊。2017年3月20日左右,結合西儀股份的處理以及瑞華所之前的意見,天成控股已經可以判斷出其2016年淨利潤將由盈利變為虧損;2017年3月22日,瑞華所通知天成控股上述資產置換事項的投資收益不能記入2016年年報;2017年4月9日,瑞華所通過郵件將天成控股的合並報表數據發送給天成控股,這份檔案顯示天成控股2016年合並淨利潤虧損9,700萬元。至此,天成控股重大虧損的事實已經確定,內幕資訊形成。至於後續瑞華所對審計報告及底稿進行覆核並召開內核會,是事務所為出具審計報告前必須履行的程式,不會改變重大虧損的事實,因此不影響內幕資訊的形成。

  關於第二條內幕資訊。唐某林作為銀河生物董事長,譚某作為漢麻集團總經理兼漢素生物法定代表人,對收購事項具有足夠的影響力。2017年3月初,唐某林和譚某開始就銀河生物收購漢素生物股權進行談判,其動議、籌劃的初始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資訊的形成之時。

  第二,涉案“黃某國”账戶由潘勇實際控制使用。

  一是根據合約約定,潘勇具有“黃某國”账戶日常交易權。潘勇與黃某國簽署的兩份《借款協定》(其中甲方為黃某國,乙方為潘勇,丙方為銀河天成集團)均對账戶的日常操作權進行了明確約定:“本協定存續期間,除本協定另有約定外,上述資金账戶的操作權歸乙方,由此操作所引起的任何盈虧都由乙方獨立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各方有權對账戶情況進行查詢和監控,但甲方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操作,否則甲方須承擔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各方確認:上述資金账戶交易密碼在協定存續期內由甲方設定,乙方僅限於在該账戶上進行深、滬兩市的證券投資,但不得投資於ST股票和權證等風險較大產品。協定期內,各方都不得對該账戶進行撤銷上海指定交易和深圳股票轉託管,不得提款和轉账。為保證資金的安全,各方不得單方面以任何形式使該账戶作廢、掛失等,如因證件掛失或作廢引起的損失,由責任方完全承擔。”同時,《借款協定》對甲方有權進行操作的情形也進行了約定,僅為“黃某國”账戶內的資金與股票市值之和低於借款金額的80%時。因此,平倉權只是黃某國為本人資金安全而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並不影響潘勇對“黃某國”账戶具有日常操作權的認定。

  二是相關當事人均承認“黃某國”账戶由潘勇實際控制和使用。潘勇在2017年7月18日的詢問筆錄中非常明確的承認“黃某國”账戶開戶後一直都是由潘勇實際控制和使用,日常的下單交易由潘勇安排潘某虎操作,潘某虎都是按照其要求進行交易下單和投票。同日,黃某國在詢問筆錄中承認“黃某國”账戶由其出借給潘勇使用,其可以平倉,但他從未使用“黃某國”账戶進行交易,且其知道是潘某虎在替潘勇交易。同日,潘某虎在詢問筆錄中承認“黃某國”账戶系經其介紹而出借給潘勇。账戶名義持有人、中間人、账戶實際使用人在同一天的詢問筆錄中的陳述相互印證,且與《借款協定》、資金流水、交易痕跡等客觀證據相吻合,已形成有力的證據鏈,“黃某國”由潘勇實際控制使用的事實,應予確認。

  三是雖然潘勇及潘某虎在後續詢問中推翻了上述陳述,但其二人關於账戶決策操作人的陳述存在矛盾,且與黃某國的詢問筆錄及客觀證據不能吻合,我會不予采信。此外,潘某虎在本案事先告知後提交的《陳述書》中確認“黃某國”账戶的實際控制人為潘勇,交易由潘勇決策。

  第三,涉案“黃某國”账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賣出“天成控股”的決策人是潘勇,同時潘勇買入“銀河生物”的解釋不合理。

  一是黃某國稱自己從未操作過“黃某國”账戶,這與《借款協定》中黃某國無日常操作權的約定相互印證,且2017年4月,“天成控股”並未出現大跌,截至2017年4月14日—也即潘勇集中賣出“天成控股”的前一交易日,“黃某國”账戶內的資金與股票市值遠遠高於平倉線,並未觸發平倉權的行使。再者,潘勇與潘某虎在2017年7月18日的詢問筆錄中均確認“黃某國”账戶賣出“天成控股”系由潘勇下達指令,潘某虎操作。故對於潘勇所稱“黃某國”账戶賣出“天成控股”系黃某國為了止損而按合約約定賣出天成控股的申辯意見,我會不予采納。

  二是銀河生物股價自2016年11月以來一直處於持續下跌階段,此外,銀河生物在2017年4月15日公告的《2016年度業績快報》中披露銀河生物2016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出現較大幅度下降,因此,上述情況並不能支撐其全倉買入“銀河生物”。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潘勇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有聯絡且有長時間的接觸,其買入“銀河生物”的時點與聯絡接觸時間高度吻合,與內幕資訊形成過程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

  第四,潘勇系《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潘某的親兄弟,且在2017年4月10日至18日期間與潘某存在聯絡及長時間的接觸,而不僅僅是在4月10日、15日存在電話聯繫。同時,內幕資訊的形成、發展、傳遞、知悉、交易需要過程,並非內幕資訊形成之時當事人就能立刻知悉並進行交易,故潘勇據以證明自己未獲取內幕資訊的假設前提、證明邏輯均無法成立。

  綜上,潘勇的申辯理由均不能成立,我會不予采納。

  我會認為,潘勇作為天成控股、銀河生物的第一大股東銀河天成集團的股東,屬於《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七)項規定的人員,其連續利用兩條內幕資訊進行內幕交易,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潘勇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潘勇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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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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