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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合作投資工程 超訊通信雲浮辦事處員工詐騙50萬

  新浪財經訊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原超訊通信雲浮辦事處員工伍思桂詐騙二審刑事判決書。其在沒有實際承攬公司工程的情況下,以資金周轉和合作投資公司工程為名,高息利誘騙取多人超50萬元。

  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法院審理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伍思桂犯詐騙罪一案,已於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粵1203刑初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伍思桂不服,提出上訴。

  原判認定,伍思桂20**年5月至2017年3月在廣東超訊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雲浮辦事處工作期間,在其本人沒有實際投資電纜生意、承攬廣梧高速鬱南白石嶺隧道等15個工程站點的移動4G信號覆蓋工程的情況下,以資金周轉或合作投資上述工程為名,以周期短、高回報為誘餌,先後騙取了丁某、姚某、程某、鄧某、廣東超訊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雲浮辦事處及王某1共計553000元。

  被騙取的款項,伍思桂除在2017年4月支付給姚某的30000元和以其工資及費用抵銷騙取廣東超訊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15000元以外,其余508000元,伍思桂供述已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及日常消費支出。

  2017年3月23日和4月1日,伍思桂在梁某多次追收王某1被騙款項及利潤後,先後寫下了兩張包括原承諾利潤在內數額分別為114000元和120000元的借據給梁某,後為逃避上述被害人追收被騙款項,伍思桂離開其工作部門並更換了手機號碼。2017年7月16日晚上21時許,伍思桂在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南站被警察機構抓獲歸案。

  原判判決:一、被告人伍思桂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50000元。二、責令被告人伍思桂分別返還被害人姚某、程某的損失300000元和王某1的損失98000元。

  一審判決後,伍思桂不服,提出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伍思桂與鄧某之間的金錢往來應當認定為民間借貸行為,屬民事行為,而非詐騙;伍思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約過程中,騙取姚某財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合約詐騙罪。

  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再次審理認為,伍思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50800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原判鑒於上訴人伍思桂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從輕處罰正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恰當,審判程式合法。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一切財物,應予以追繳,並返還被害人。原審僅判決返還部分不當,應予糾正。上訴人伍思桂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理據不足,不予采納。最終判決如下:

  一、維持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法院(2018)粵1203刑初4號刑事判決的第1項,即被告人伍思桂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50000元;

  二、撤銷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法院(2018)粵1203刑初4號刑事判決的第2項,即責令被告人伍思桂分別返還被害人姚某、程某的損失300000元和王某的損失98000元。

  三、對於上訴人伍思桂詐騙被害人丁某的人民幣80000元,詐騙被害人姚某、程某的人民幣300000元,詐騙被害人鄧某的人民幣30000元,詐騙被害人王某的人民幣98000元,予以追繳,返還給各被害人。

責任編輯: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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