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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科創板細則:投資者準入門檻50萬元,沒有T+0

科創板的整體方案和實施細則正式出爐。

1月30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製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同時,中國證監會已起草完成《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和《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方面,當日發布《上交所發布就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製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對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科技創新谘詢委員會工作規則、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等6項配套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2月20日。

根據上述檔案,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進行梳理,並歸納出十個要點,供讀者快速理解科創板細則。

一,個人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門檻:

1,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账戶及資金账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2,參與證券交易滿24個月;

上交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條件作出調整。

二,企業發行上市審核規則:

實行注冊製,由上交所審核通過後報證監會注冊;科創板並購重組涉及發行股票的也實行注冊製,由上交所審核通過後報證監會注冊。審核時限原則上為6個月。證監會則在上交所審核通過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注冊。

三,科創板股票交易規則:

1,上市後5日內不設漲跌幅限制,之後漲跌幅為20%;

2,申報數量:單筆申報數量應不小於200股,可按1股為部門進行遞增。市價訂單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5萬股,限價訂單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10萬股;

3,申報價格:按照股價所處高低檔位,實施不同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部門,以降低低價股的買賣價差;

4,引入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指在競價交易結束後,投資者通過收盤定價委託,按照收盤價買賣股票的交易方式。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是盤中連續交易的有效補充,可以滿足投資者在競價撮合時段之外以確定性價格成交的交易需求,也有利於減少被動跟蹤收盤價的大額交易對盤中交易價格的衝擊。

5,相關規則並未提及T+0。

四,科創板打新:

保留“持有1萬元以上滬市流通市值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網上發行”的有關規定,並將現行1000股/手的申購部門降低為500股/手,每一個申購部門對應市值要求相應降低為5000元;

五,首發上市條件:

1,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相關規定明確了允許符合科創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2,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3,首次公開發行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市值及財務指標滿足本規則規定的標準;

5,上交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六,首發上市共有5套市值指標:

1,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2,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合計佔最近三年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15%;

3,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且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4,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3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

5,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40億元,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並獲得知名投資機構一定金額的投資。醫藥行業企業需取得至少一項一類新藥二期臨床試驗批件,其他符合科創板定位的企業需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並滿足相應條件。

七,漲跌幅限制:

適當放寬漲跌幅限制。將科創板股票的漲跌幅限制放寬至20%,新股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八,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上市:

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在科創板上市,但予以必要的規範約束。

九,定價模式:

取消直接定價方式,全面採用市場化的詢價定價方式。

十,退市及重新上市:

壓縮科創板企業退市時間: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的公司,第一年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第二年仍然觸及將直接退市。

已經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者,將啟動退市。如上市公司營業收入主要來源於與主營業務無關的貿易業務或者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收入,有證據表明公司已經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將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啟動退市。

重新上市:不再設定專門的重新上市環節,已退市企業如果符合科創板上市條件的,可以按照股票發行上市注冊程式和要求提出申請、接受審核,但因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不得提出新的發行上市申請,永久退出市場。

應當退市企業直接終止上市,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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