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小心!員工自願不交社保,公司又賠了12萬

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寧璐 方芳

目前,很多用人部門為節約成本,懷著僥幸心理,逃避法律責任,故意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而社保是個人和部門共同繳納的,很多員工為了讓到手的工資不縮水,也會主動放棄要求企業為其繳納社保。

然而,一旦員工發生工傷或重大疾病,企業往往會在經濟上付出慘痛代價。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該類情形的案件,希望為廣大企業主提個醒。

楊某是相城某精密公司的員工,工作大半年後被查出患上急性白血病,短短一個月就花費了20萬餘元的醫療費。但由於當初雙方簽訂勞動合約時,根據楊某意願,該公司未依法給楊某繳納社會保險,而是每月給其發放社保補貼。雖然在楊某確診患病後,公司補繳了其入職以來的社會保險,但是因為系補繳,補繳當月及之前的醫療費均無法通過醫療保險予以報銷。

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工部門在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同時,還需繳納大病醫療保險,對基本醫療保險不能報銷的部分通過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楊某與公司協商不成,並經仲裁後,訴至相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醫療費20萬餘元、病前4個月拖欠的工資6000餘元及病後6個月的病假工資3萬餘元。

法院認為,某精密公司作為用人部門,有義務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該項義務為法律賦予用人部門的強製性義務,不得因任何協議或承諾而免除,如被告違反該項強製性義務,則由此導致員工無法享有有關社保待遇的損失則應由用人部門承擔。

法官經調查,蘇州市相城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醫療待遇審核科及大病醫保相關負責部門確認,如正常繳納社保,楊某即可報銷的醫療費及享受救助的金額共計為12.5萬餘元。

對於楊某受傷前的平均工資,根據原被告各自提供的證據,其中有3個月的工資在發放時間及發放金額上均無法一一對應,且工資條上並未有楊某親筆簽字確認,故該3個月的工資應按照其生病前每月平均工資計算,為6100餘元。扣除該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公司尚需支付其病前4個月的工資差額5400餘元。

根據相關規定,自楊某突發白血病之日起,享有醫療期24個月。本案中雙方對楊某病假工資的計算標準、計算方式等無書面約定,也未有證據證明該公司規章制度中對職工病假有相關約定。因此,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企業應以同時期蘇州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支付員工工資,共計8000餘元。

既然醫療費保險待遇損失由公司承擔,楊某之後的醫療費用也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正常予以報銷。在公司補繳及正常繳納社會保險並承擔未替其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的相應法律後果之後,楊某應退還公司發放的社保補貼3500元,楊某還應退還公司為其墊付的社保個人應繳金額5300餘元,也受到了相應損失。

綜上所述,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該精密公司應支付員工楊某醫療費社保待遇損失、工資差額、病假工資共計12.9萬餘元。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